發布時間:2023-10-09 17:42: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離婚的法律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現將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國發〔1983〕128號文批準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辦聯合發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你處,請轉發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供辦證時參考。
附件一:民政部關于頒布《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國務院已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國發〔1983〕128號文批準,現予頒布實行。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一)本人的戶籍證明;
(二)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乙、外國人:
(一)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丙、外國僑民:
(一)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五、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準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六、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七、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八、本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二: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1983年11月28日、(83)部領二字第261號)
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結婚
1.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地法律準許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違反我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地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領館不宜受理:
(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以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
二、華僑離婚
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可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那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3.夫婦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的,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仍按以上規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當事人雙方對該判決又無異議,我也可承認它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書要在我國內執行,應根據我國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5.夫妻雙方現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
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
三、凡本規定未涉及的較復雜的婚姻案件仍請逐案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審批處理。
看到了電視的社會與法節目,講了很多法律知識。她講的那些知識,我覺得還是很有用的,我也很感興趣,我去書店看書,希望能找到一本關于法律的書,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然而書店并沒有法律的書,我只好回家。在網上挑選了一本評價比較好的書,等待了幾天,書終于回來了。我打開書就開始翻看,書本很厚,內容也很詳細,這下子有事情可以做了。
早上早早就醒了,我伸向手機的手拿起了新買的書,看了一個小時,懂了一些法律知識,平時根本不知道這與法律有關,我還知道了,國家保護軍人,軍婚,只有軍人同意離婚,才可以離婚。法律貫穿于我們的衣食住行,如果不懂法,與盲人騎馬沒有區別。借給鄰居的錢,幾年后卻被鄰居告知這錢不用還。當你幫別人照看的物品丟失,你需要賠償時,你是否感到驚訝,是否覺得受了委屈,在如今的社會,"有理走遍天下",這句話已經過時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我們常說,"不知者不為過",只是情容法不容,如果不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終將為自己的無知買單。學點法律,利人利己,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關鍵詞]法院調解;離婚案件;調解方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94-01
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的主要案件類型之一。基于離婚案件的事實、權利與義務狀態和當事人爭議問題的特征,基層法院多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當前,《民事訴訟法》關于調解,內容涉及原則、組織、范圍、方式、效力等,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法院調解的規定較為籠統,沒有對調解程序予以系統規范。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有不同的調解機制,他們直接影響案件的調解效果。
一、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機制的現狀
我國最主要的離婚調解機制就是法院調解機制。離婚案件在法院調解過程中表現出三方面的特征:
1.當事人邀請參與調解的人員多糾紛產生于社會交往中,其解決也是在社會交往中完成的,因此社會結構或者社會形態,與糾紛的產生及其解決機制有著密切的關系。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和經濟來源存在差異。
2.當事人對離婚調解法律知識的欠缺:對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缺乏認知,如擔心調解撤訴后無法離婚或調解撤訴后在不符合法定條件時再次離婚;對調解中的經濟問題計算存在錯誤認知,如子女撫養費、醫療費、精神損害費等。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得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存在過高期待。
3.調解的模糊狀態:如對權利、義務的存在與否不清晰,或對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不明確,或對如何實現權利或承擔義務的方式不清楚等。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調解普遍存在模糊的狀態。首先,調解對離婚糾紛的事實認定存在模糊。其次,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存在模糊,這既有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的原因,也有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闡釋不到位的原因。
二、離婚調解案件調解的必要性
離婚調解制度與審判制度相比,優點主要有三:1.有利于消除夫妻感情上的對立。調解有利于消除雙方感情上的對立,這是由調解的本質特征決定的。調解的本質特征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調解過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2.離婚調解有利實現實質性的正義。3.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離婚調解有利于平息激烈的爭論,因為它反映了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滿足了自己和兒童的實際需要,從而減少了憤怒和敵意。
法官在進行了多方努力進行調解后,如果仍有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考慮調解離婚,如果能達成離婚協議,也比判決離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調解離婚的技法,盡量讓應當判決離婚的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由于充分注重調解方法的運用,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社會效果良好。案件調解成功,化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減少糾紛的對抗性,降低上訴率和申訴率,做到案結事了。二是提高了訴訟效益。通過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符合“能調則調、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指導思想,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降低了訴訟成本。三是當事人訴權得到較好維護。通過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當事人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達到雙贏結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三、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的技巧與方法
(一)立法原則
離婚調解即為謀求意見一致,用以實現實質性正義和個人自治。因此離婚程序應由呈現非對抗性辯論的充分性、正確法律判斷的復數可能性、含混法律價值、調解協議審查的必要性、對經濟社會變化的優先考慮、向前看的關系調整,更徹底地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特征。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義務進行調解,并于案件受理后立即進行
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實。查明事實雖應提倡和重視當事人舉證,但主要由調解人員主持調查和收集證據。調查和收集證據應深入群眾,依靠有關組織,查清離婚糾紛的全部狀況,然后對問題加以分類,制訂相應的調解措施。對于當事人明顯的或本人承認的缺點與錯誤,幫助他們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所查明事實不能作為以后訴訟的依據。
(三)離婚調解人員由受過專門科學如醫學、行為科學、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法學訓練的人士組成
受過法律訓練的為主持人。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進行調解。盡可能依靠單位和親友幫助解決某些實際問題。離婚調解人員不參加調解不成后案件的審理,調解達成協議時主持人轉化為法官,制作協議書。
離婚法律咨詢:老公外遇起訴離婚我該怎么辦?
我和老公結婚十年,感情一直很好。女兒8歲。我無正式工作,一直在打工。婚后共有財產4萬元,一直和他母親住。老公有外遇后,提出離婚。說4萬元歸我,女兒撫養費他每月給800元。如我不同意,他就起訴我。起訴到法院,我該怎么辦?法院會判他給我多少賠償?
免費法律在線咨詢律師回答:
好: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外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另乙方可要求賠償,但實踐中,如對方不承認。又無字據,很難有證據能夠證實。
離婚法律在線咨詢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協議離婚費用低
不論家里有多少財產,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離婚登記僅收取9元錢的離婚證工本費。而離婚訴訟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收費的,當事人共同財產越多,法院收費越高。少則50元,多則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元。目前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按財產爭議額收取,如果爭議財產在1萬元以下,收費50元,爭議財產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爭議財產1%的比例收取受理費。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財產保全或財產價值評估,還要另行交納保全費或評估費,又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可見,協議離婚基本上沒有經濟成本,而對訴訟離婚而言,花費的經濟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2、協議離婚時間短
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在國外下落不明,離婚所需時間更長,可能最長要兩年左右的時間。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審限規定,按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審限為3個月,按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一般審限為6個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財產爭議在500萬元以下,并且沒有其他重大、復雜因素,基本都適用簡易程序。而對于重大或相對復雜的案件,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對訴訟離婚而言,協議離婚所需時間最短。可見,協議離婚,是最節約時間成本的離婚方式。
3.、協議離婚壓力小
因為協議離婚很快就可以辦結,不像訴訟離婚那樣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所以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會少一些,因為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而訴訟離婚過程中,當事人通常要花費幾個月的時間,來自雙方本身、雙方親屬乃至法院的壓力時間較長,心理疲憊期較長,精神壓力自然大得多。
協議離婚的不足之處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按期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并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后,再申請法院執行。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而法院的生效的判決書或判決書,當事人沒有反悔的權利。若一方認為生效判決書關于財產的部分有錯誤,只能通過申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