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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員工獎懲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1 09:57:4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司員工獎懲,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1.0 目的

    為了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及創造性,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團體紀律,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進行,激勵公司員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2.0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內所有的獎勵與懲罰,均依照本辦法處理;

    3.0 解釋

    3.1 員工獎勵:給予表現出色的員工以獎賞與勉勵;

    3.2 員工懲罰:對違反了公司規定的員工給予一定的懲處或者責罰;

    4.0 原則

    4.1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類規定以及文件,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4.2 公司獎勵制度是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并且采用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4.3 公司懲罰制度是采用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更體現了公司的人道主義;

    4.4 對公司員工實施獎懲,其批準權和審核程序由行政部遵照程序進行;

    5.0 獎勵制度

    5.1 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公司會視情況而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5.1.1 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生產速度、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成本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5.1.2 在生產產品、產品設計、改善工作環境、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建設性意見并取得良好成績的;

    5.1.3 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5.1.4 愛惜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讓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1.5 抵制公司內部斗爭惡化,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成效的;

    5.1.6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1.7 一貫忠于職守,無違反公司規定者;

    5.1.8 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5.1.9 認真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

    5.1.10 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5.1.11 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5.1.12 能適時主動完成非職責范圍內工作者;

    5.1.13 做好人好事,事跡突出并且給公司帶來榮譽者;

    5.1.14 對非職責范圍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議被采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成效者;

    5.1.15 遇到危急情況,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讓公司減少損失者;

    5.2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5.2.1 現金獎勵(以工資獎金形式發放)

    5.2.2 精神獎勵(對于有特別貢獻的員工給予通告獎勵,號召公司員工學習)

    6.0 懲罰制度

    6.1 對于有以下表現之一的,公司視情況給予懲處;

    6.1.1 違反紀律,無視公司規定,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6.1.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以及工作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市,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6.1.3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員工生命、公司財產遭受到損失的;

    6.1.4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公司材料,造成經濟損失的;

    6.1.5 濫用權利,違反公司規定操作,從而造成公司損失的;

    6.1.6 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自離開崗位,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6.1.7 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者;

    6.1.8 接待賓客不微笑,不主動服務,不使用敬語,不使用規范的語言,不禮貌者;

    6.1.9 沒有按公司要求著裝整齊,給客戶以不好印象者;

    6.1.10 工作粗心大意,造成公司損失者;

    6.1.11 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者;

    6.1.12 在工作中,欺騙,謾罵,威脅上級主管,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6.1.13 干涉非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者;

    6.1.14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關系,或誣告他人,造成嚴重損害者;

    6.1.15 隱瞞患有嚴重疾病不向公司報告者;

    6.1.16 向公司提供不真實情況者;

    6.1.17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面招搖撞騙者;

    6.1.18 利用公司人力物力為自己創造財物者;

    6.1.19 未經公司許可,兼營與公司產品相關或相同的業務者;

    6.1.20 偽造公司文件,印章,記錄,票據者;

    6.1.21 故意損害公司公共財產,不賠償損失者;

    6.1.22 在公司或宿舍內藏有管制刀具,炸藥,等危害性物品者;

    6.1.23 偷竊公司物品經查屬實者;

    6.1.24 參加或組織煽動他人怠工,罷工,鬧事者;

    6.1.25 吸食,私藏,使用麻醉劑(同時報公安機關)

    6.1.26 故意損壞公司賬單,賬簿,記錄,表單者;

    6.1.27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6.1.28 與客戶或同事吵架,侮辱,或威脅動手打架者;

    6.2 對員工有懲罰有如下方式:

    6.2.1 經濟懲處:對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處以不超過其工資20%的處罰;

    6.2.2 通報批評:對有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處以通報批評;

    7.0 獎懲作業流程

    7.1 由行政部發現的有關獎懲方面的事情,由行政部提交意見到總經理外,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7.2 由部門負責人發現并上報行政部者,部門負責人提交到行政部,由行政部負責核查清楚,情況屬實后由行政部上報總經理,并給予相關處理;

    8.0 員工申訴流程

    8.1 員工對處理有意見的,需在處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異議,并上訴到行政部,由行政部再次核對,如情況屬實,則駁回上訴;

    8.2 部門負責人對處理有意見的,需在處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天內向行政部提出異議,由行政部作出相應處理;

    9.0 其它

    9.1 本條例由行政部負責解釋,,修訂;

    9.2 本條例作為本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篇2

    第二條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篇3

    忠誠,自古以來都是為人所稱贊的優良品質,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五德也把忠放在首位。可見,中國人對忠誠的重視。一個人無論什么原因,只要失去了忠誠,就失去了人們對你最根本的信任。歌德說:“始終不渝地忠實于自己和別人,就能具備最偉大才華的最高貴品質。”

    可是對于忠誠這個字眼,人們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有著很大的逆反心理,一談到忠誠就想到滿朝文武齊刷刷地跪在地上喊“萬歲”,就想到明知道皇帝是扶不起來的爛人阿斗還要鞠躬盡瘁的諸葛孔明,想到忠字舞,想到別在胸前的像章……在道德失衡利益當道的今日,很多人更是把忠誠當成了“傻”和“無能”的代名詞。

    的確,在當今,有很多人只強調能力,認為有能力就是大拿,在哪里都能吃飯,至于忠誠是很無所謂的事情。強調能力無疑是相當正確的觀念。我們可以看到,現在有很多新興行業崛起,每天上市的新公司也如雨后春筍,每天消失的公司恐怕更多。沒有能力就根本別想生存下去,所以,無論在哪個行業工作,我們都必須發展自己的能力。

    但是就是因為這些,我們就有理由忘記忠誠了嗎?

    一個下屬能力再強,如果他不愿意付出,他就不能為企業創造價值,而一個愿意全身心付出的員工,即使能力稍遜一籌,也能夠創造出最大的價值來。這就是我們常常說的“用B級人才辦A級事情”,“用A級人才卻辦不成B級事情”。一個人是不是人才固然是很關鍵,但最關鍵的還在于這個人才是不是你真正意義上的“下屬”或“員工”。世界上任何一項事業都是有苦有樂的,要想成功,我們必須付出艱辛的努力!人們對待工作的熱情可能一如既往,也可能漸漸冷卻。只有那些對自己的工作始終保持熱愛的人才是忠誠的人。沃爾瑪的“成功十訓”之一就是:一個人只有以事業為重,全心全意投入到自己所從事的事業中去,并長期堅持不懈地努力,忠實于自己的事業,才能夠以敬業精神彌補先天的不足,成就一番事業。

    1933的美國正處在經濟危機的風潮之中。哈里遜紡織公司本來就受到了經濟危機的巨大沖擊,很不景氣,偏偏在此時哈里遜紡織公司又遭遇了一場火災。這場無情的火災讓公司化為灰燼。3000名員工只好回家等待著董事長說破產,這無疑讓所有的員工都相當絕望。他們面臨的不只是今天的下崗,更是漫長的失業和將越來越可怕的貧困。

    一個月以后他們收到了一封信,這封信來自于公司,公司說繼續支付一個月的薪水。員工紛紛向公司表示感謝。接著又一個月過去了,他們又收到一封公司的信,公司決定再給他們支付一個月的薪水。員工們終于再也坐不住了。第二天,員工們都自發來到公司,他們有的人自發清理廢墟,有的人擦拭機器,人們開始熱火朝天地工作。原來一些負責銷售的員工還主動去南方一些州聯絡被中斷的資源……

    員工日夜不歇,3個月后哈里遜紡織公司正常運轉。

    其實,想想看,他們的薪水肯定比不上原來多。但是這激發了員工的忠誠。他們就這樣把哈里遜紡織公司從廢墟中拯救出來,他們“盲目”地相信自己的公司還有希望,他們日夜不歇,執著付出。哈里遜紡織公司就這樣從廢墟中走了出來。現在哈里遜紡織公司已成為美國最大的紡織公司,它的分公司已經遍布了五大洲。

    忠誠的品質就是如此重要。對企業來說,忠誠的員工顯然非常重要,而對員工本身來說,能夠保有對企業的忠誠度,也十分重要,可以說,擁有忠誠,你就擁有了做事的動力,工作效率就會得到更大的提升,企業和個人都會從中受益。

    忠誠已經不僅僅是對道德標準的評判,而是一個員工對職業水準的衡量。一個忠于企業,忠于工作的人,才能在平凡的工作中感受到快樂,才可能在工作中主動追求卓越,而缺乏忠誠的人最多在“合格”處就停止了腳步。忠誠會給你強勁的行動力和正確的方向,這會使你的能力得到迅速的提高。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忠誠也是一種能力。

    記得坊間曾流行過一本書,書名叫《忠誠勝于能力》,書中的一個比喻給我的印象極深:

    老板雖然是船長,你雖然只是一名普通的水手,甚至只是一名乘客,但你們畢竟踏在同一條船上。

    同乘一條船,誰的方向不一樣?

    同乘一條船,誰的目的地不一樣?

    同乘一條船,如果遇上什么風浪,誰的命運又不一樣呢?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連續曠工2天;

    8.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造謠生事。

    (四)丁類過失。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員工曠工。

    (1)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1)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事假。

    (1)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附則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三條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獎勵種類。

    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驕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者;

    (6)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7)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獎勵標準。

    第七條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

    3.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4.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5.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

    2.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討論決議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處罰

    第九條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

    4.觸犯公司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

    5.連續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

    6.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7.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

    8.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

    9.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公司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

    8.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10.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

    5.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連續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

    7.連續曠工2天;

    8.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9.造謠生事。

    (四)丁類過失。

    1.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因業務疏忽發生差錯;

    3.教育培訓無故缺席;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離崗;

    5.浪費公司財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

    7.服裝儀容經常不整者;

    8.多次發生遲到早退現象,不按規定請假、銷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

    第十一條處罰標準。

    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

    1.員工曠工。

    (1)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

    (2)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

    (3)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

    (4)曠工超過5天,辭退。

    注:(1)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

    (2)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

    2.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

    3.事假。

    (1)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

    (2)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

    (3)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

    (4)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

    第十二條其他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

    4.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5.對連續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

    6.違反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

    7.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理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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