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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資質的基本條件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7 15:37:5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筑資質的基本條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建筑資質的基本條件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必須由甲、乙級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

    第六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八條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六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二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八百萬元,至少有一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一百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二)兩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四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三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四百萬元,至少有兩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一條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三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甲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乙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級資質的申請可即時受理。

    第十三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丙級資質。申請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附表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

    第十四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需要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附表4);

    (三)三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

    (四)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

    (五)由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乙、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后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后十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定;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評審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并將年檢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沒有參加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年檢連續兩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級或者注銷資質。

    第二十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檢記錄,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取得資質的單位如果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取得資質的單位,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三條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二十七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篇2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經認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分為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兩類,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甲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管理工作,承擔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防雷建(構)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或者施工。

    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防雷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必須由甲、乙級資質單位承擔。

    第五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

    第六條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防雷產品生產、經銷、研制單位不得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八條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必須取得《防雷工程資格證書》;

    (四)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規范、標準等資料并具有檔案保管條件;

    (五)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六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二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八百萬元,至少有一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一百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二)兩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四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個以上第三類建(構)筑物綜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總營業額不少于四百萬元,至少有兩個防雷工程項目的營業額不少于五十萬元;

    (四)所承擔的防雷工程,必須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已取得丙級資質,近三年年檢連續合格。

    第十一條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三名以上中級技術職稱人員,并具有一定數量的輔助技術人員。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甲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九月,乙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級資質的申請可即時受理。

    第十三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丙級資質。申請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附表2);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

    第十四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甲級或者乙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需要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附表4);

    (三)三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

    (四)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

    (五)由氣象主管機構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乙、丙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初審合格的,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的“初審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單位意見和加蓋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同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初審不合格的,由初審單位出具書面憑證,退回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乙、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結果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認定通過后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未通過認定的,在認定決定作出后十個工作日內由認定機構出具書面憑證,退回原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防雷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確定;防雷工程專業乙、丙級資質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確定,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評審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并將年檢結果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在規定的年檢時間內沒有參加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年檢連續兩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級或者注銷資質。

    第二十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檢記錄,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取得資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質的單位如果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機構辦理資質證的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取得資質的單位,必須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將防雷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三條取得資質的單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歸檔,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二十七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資質證書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篇3

    關鍵詞:優化;基礎設施 ;資質結構;探索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企業新特級資質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礎設施領域除了在投資領域和傳統業務領域能夠正常推進外,在鐵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等新領域的市場開拓并未取得突破性進展,在公路、市政行業參與傳統競標的成功率也沒有明顯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國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設形勢影響,政府有效投資不足;二是從業人員自身的市場開拓潛力尚未充分發掘,市場開拓力度不夠;三是企業本身基礎設施類資質結構缺陷并未因新資質的成功就位而彌補,市場參與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業基礎設施類資質結構優化方案進行了探索。

    2、企業進行資格結構優化的前提:

    首先,企業近年來在基礎設施領域的發展非常迅速,企業投資能力、資金實力、科研成果、業績積累、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已初步具備了母、子公司基礎設施資質全面升級的基本條件。

    其次,新特級資質的成功就位,鞏固了企業在國內基本建設市場的一流地位,但主項資質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對于鐵路、水利水電、港口與航道等新行業而言,主要解決了政策層面的行業準入資格,用以參與鐵路、水利等新行業傳統市場競標(投資除外),仍然在操作層面上存在著資質、人員、業績等暫時難以逾越的門檻,需要企業通過資質結構升級與優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業基礎設施類總承包資質目前僅有1個公路壹級、3個市政壹級,與行業優勢企業相比,無論是數量上還是專業上,都處于絕對劣勢,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決勝的基礎設施傳統招投標市場,其結果可想而知,從企業基礎設施的市場布局和長遠發展角度考慮,資質升級與優化勢在必行。

    3、基礎設施領域資質優化目標:

    首先,局爭取雙特級,“房建特級+公路特級”(“市政特級”不宜作為重點,多余業績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級),保證超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鐵路)投標的參與資格:

    局重點升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和“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在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數量不超過5個的限制條件下,可將“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或“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礎設施行業資質全面升級為壹級,完善專業承包資質結構,作為局資質的重要補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礎設施資質全部升級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并根據公司發展規劃和專業匹配需求,逐步規劃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爆破與拆除專業承包壹級”、“體育場地設施專業承包壹級”、“城市及道路照明專業承包壹級”等相關資質;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參與投資水利水電項目的機會,重點發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資質。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專業子公司:

    保證局公路特級申報成功的前提下,盡快成立交通工程專業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貳級”等資質申報,避免部分業績過期作廢,保證局在基礎設施領域資質結構最優化、綜合競爭力最大化。

    4、資質優化準備工作:

    第一,在局范圍內分專業、有計劃、有組織地匯總、疏理與資質升級有關的政策性文件和相關規定,為資質升級與優化做好理論準備;

    第二,結合局區域布局和專業化發展規劃,制定具體的資質升級與優化方案,明確各法人子公司資質升級優化的時間節點和費用預算,為資質升級與優化做好方案和費用準備;

    第三,根據資質升級與優化方案,制定關聯區域(專業)公司法人結構的改制或重組、人員結構優化、專業設備與技術資源配備計劃等,為資質升級做好制度與技術準備;

    第四,由局統一協調,各法人子公司分頭負責,確保各項新資質盡早就位,為局資質整體升級做好組織準備。

    第五,資質升級可結合正常升級、業績平移、內部重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運行。

    5、資質優化的關鍵要素分析:

    第一,資信能力:

    局注冊資本金12.9億元,凈資產25.83億元,近三年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均達10000萬元以上;近三年銀行授信額度均在10億元以上,以上條件均達到“雙特級資質”標準。

    第二,從業人員:

    局層面已注冊一級建造師255名,其中基礎設施領域86名,包括公路專業41名(滿足“特級+壹級”)和市政公用專業30名(滿足“特級+壹級”),注冊人員和專業人員均已滿足資質升級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級資質要求具備行業設計甲級資質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已進行有針對性的疏理,基本具備特級資質申報條件。

    第三,科技實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和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資質申報時,已經具備相應條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關鍵工程業績:

    ⑴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一級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級公路42.43km),累計修建高級路面566.93萬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萬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萬平方米)以上,累計修建單座橋長≥500米或單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橋梁8座,累計完成單項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個。

    ——滿足公路施工總承包“特級+壹級”各1個資質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環路,不含城際間公路)長度90公里以上,累計修建直徑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凈寬1米以上方溝)工程30公里或累計修建直徑0.3米以上的中、高壓燃氣管道30公里或累計修建直徑0.5米以上的熱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計修建城市橋梁工程的橋梁面積15萬平方米或累計修建單跨40米以上的城市橋梁5座,修建日處理30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工程3座,修建合同額5000萬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3項,合同額8000萬元以上的市政綜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橋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等管線)總承包項目5項。

    ——滿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一級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級公路42.43km),累計完成一級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額6億元以上。

    ——基本滿足2個公路路基壹級資質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高級路面566.93萬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萬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萬平方米)以上,累計完成高級路面工程合同額3億元以上。

    ——滿足2個公路路面壹級資質要求(考慮部分業績交叉,可當年申報1個,一年后申報1個)。

    ⑸橋梁工程專業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計修建單座橋長≥500米或單跨≥100米的特大型橋梁10座,累計完成橋梁工程合同額6億元以上——滿足2個橋梁壹級資質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獨立承擔過單洞長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長度12.8公里(單洞)。

    ——滿足2個隧道貳級資質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業近5年承擔過2項以上100萬立方米或5項以上50萬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個土石方壹級的標準)。

    ——滿足至少3個以上土石方壹級資質要求。

    ⑻爆破與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B級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個(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級復雜環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個。

    ——爆破工程師人員數量滿足后即可申報1個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⑼交通安全設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2條以上高速或一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施工,累計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長度暫不滿足,1年后可以滿足一個專業承包資質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10KV以上變電站、配電室(含電纜及線路)安裝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變壓器安裝工程,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電源且可自投自復的照明工程,設備投資在30萬元以上(不含土建及電纜、線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滿足三項即可)。

    ——基本滿足1個專業承包資質要求。

    ⑾體育場地設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擔過單項工程占地面積50公頃以上,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爾夫球場,全國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及全國田徑錦標賽主體育場地(包括合成面層和瀝青基礎)設施,4.5萬人以上體育場田徑場地(包括合成面層和瀝青基礎)設施,4500人以上體育館(包括游泳館和冬季項目體育館)體育場地設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層網球、籃球、排球場地設施,單項工程造價800萬元以上的體育場地設施(滿足四項即可)。

    ——基本滿足1個專業承包資質要求。

    ⑿水利水電總承包和河湖整治專業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慮。

    第五,機械設備:

    申報特級資質已取消設備要求;但申報壹級及以下資質有專門的設備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設備配備情況基本能夠滿足各項主要資質申報條件,但需進行認真的疏理與調配工作。

    企業資質現狀與優化目標分析

    略...

    7、企業資質結構優化后的市場競爭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級資質升級成功,企業將具備直接參與鐵路市場投標資格。鐵路建設投資逐年常態化(年均4000~5000萬億左右),適合作為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目標之一;鐵路項目評標規則采用合理低價法和最低評標價法(開標前抽簽確定),取消了綜合評估法和抽簽中標法,對于鐵路行業新進企業而言,參與投標并獲取中標的機率相對提升,行業突破機會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級資質升級成功,企業在公路行業有望實現“特級+壹級”資質格局。公路市場競爭力大大加強,中標機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備了參與超大型公路建設項目的市場競爭資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資質全面升級,全局基礎設施類總承包壹級資質數量將大大增加。企業在市政公用領域的市場參與度、覆蓋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設市場占有率及局部市場的競爭優勢。

    最后,企業實現“雙特級”資質,將與“投融資帶動總承包”發展戰略雙軌并行,優勢互補,進一步加快企業在基礎設施領域的拓展步伐;同時,對標國內建筑業企業特一級資質分布現狀,企業資質級別將會排名所有建筑業企業并列第二位,順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國81家特一級企業,僅中建股份為“三特級”,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鐵一局、中鐵二局、中鐵建工、中鐵航空港、中鐵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寶冶、中國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業為“雙特級”),企業品牌將真正擠身于國內建筑業超一流行列,資質結構更加完善,市場布局更加合理,結構轉型更具實效,綜合競爭力顯著增強。

    8、結束語:

    在城鎮化全面快速發展的當下,建筑施工企業又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作為以建筑為主業的總承包企業,在做強做大本業的同時,積極推動基礎設施資質結構整體升級,不僅是企業基礎設施事業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企業轉型升級的客觀要求,對企業品牌形象的升級、市場競爭實力的增強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著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它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管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危險化學品經官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管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發證機關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管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告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圾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建設、城管、價格、民政、環保、水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并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范圍線為準,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三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將劃分方案報送區房屋主管部門;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符合第五條規定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在有關圖紙上予以注記。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老舊城區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

    第七條新建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按照國家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執行;沒有規定的,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確的座落、房號,并且具備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條件。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具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新建物業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環衛、郵政、通信等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新建物業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最低比例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定。

    第三節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條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三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五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含小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三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四萬平方米。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設施設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二條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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