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10-08 17:36:5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yōu)槟鷾蕚淞瞬煌L格的5篇政治經濟形勢,期待它們能激發(fā)您的靈感。
摘 要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是掌握情況、把握規(guī)律、打開思路、創(chuàng)新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各級領導的一項基本功。思想政治研究要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部署,圍繞社會思想政治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來確立研究課題。
關鍵詞 思想政治 推動發(fā)展 研究
景德鎮(zhèn)市是江西省的老工業(yè)基地。全市國有集體制產業(yè)職工約11萬人,其中以陶瓷工人為代表的大多數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yè),在這樣一個特殊的環(huán)境中如何做好思想政治,有效貫徹中央精神,推動瓷都經濟的又好又快發(fā)展。是思想政治工作者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認清形勢,把握要求,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做群眾思想工作的,可以說,它是在精神層面搞建設、思想領域抓工作。新的形勢、新的實踐迫切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提供強有力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文化條件。因此,我們必須從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是貫徹落實8.19講話精神的必然要求。在8.19講話中強調要充分認識意識形態(tài)工作。在當前我國企、事業(yè)單位改革、發(fā)展中,思想政治工作對于人員管理、企業(yè)文化的導向有著直接的影響。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也提出了要把我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戰(zhàn)略目標,同時還圍繞“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對文化領域發(fā)展和改革作出綱領性部署。進一步凝聚社會共識、把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和行動更好地統(tǒng)一到全會精神上來的迫切需要,是推動工作實踐、把全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的迫切需要,對于不斷深化對全會精神的領會理解,加快文化改革發(fā)展、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具有很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第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是推進思想道德建設、促進和諧發(fā)展的重要途徑。實行改革開放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了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和社會的巨大進步,人們的競爭意識、效率意識、民主法制意識、開拓創(chuàng)新意識明顯增強;同時,也帶來了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yè)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樣化,引起了人們思想意識和精神世界的深刻變化。反映到思想道德領域上,容易出現思想道德失范,誘發(fā)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扭曲。表現在企業(yè)上,引發(fā)了諸如企業(yè)事故、礦難事故、三聚氰胺、剖胸驗肺事件等問題,損害了公眾利益,危害了社會穩(wěn)定,影響了企業(yè)發(fā)展。實踐反復證明,一個沒有社會責任感和道德使命感的企業(yè),是不可能有長久生命力的。一個沒有思想道德素質的人是與我們今天這個時代格格不入的。只有不斷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建設,樹立正確的思想道德觀念。只有不斷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形成團結文明、扶貧濟困的良好風氣,形成公平正義、融洽和諧的人際環(huán)境。
二、明確目標、把握重點,著力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思想政治工作,要緊緊抓住中央支持中部地區(qū)和革命老區(qū)建設的重大機遇,突出凝神聚氣,突出提振精神,突出化解矛盾,力求在推進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上有更大作為,在加快瓷都經濟社會發(fā)展、實現新的跨越上有更大作為。
關鍵詞 經濟法 行政法 經濟行政法 經濟管理關系 行政關系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tǒng)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tǒng)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tǒng)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jié)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fā)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tǒng)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zhí)不休的狀態(tài)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tǒng)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fā)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fā)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qū)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fā)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qū)別
1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qū)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tǒng)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qū)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qū)分開來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qū)別,他們從傳統(tǒng)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fā),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fā)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fā)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jié)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fā)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qū)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fā)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fā)揮經濟杠桿的調節(jié)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④[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qū)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qū)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3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jiān)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⑤[同③。].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qū)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 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fā)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qū)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④[同①,目錄第1-5頁。],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⑤[同③。],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⑥,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 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jié)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qū)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jiān)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jiān)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qū)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qū)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⑧[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tǒng)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①[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 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guī)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qū)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huán)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②[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③[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④[王克穩(wěn):《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jié)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jié)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①[在1997年爆發(fā)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qū)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qū)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jié)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xié)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jié)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xié)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guī)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guī)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guī)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guī)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②[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guī)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jié)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jié)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qū)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fā)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fā)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zhí)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fā)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yè)建設,國土資源開發(fā)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yè)開發(fā)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fā)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qū)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guī)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jié)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產業(yè)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yè)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tǒng)一納入該法規(guī)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tǒng)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qū)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fā)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jiān)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guī)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guī)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guī)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guī)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wěn)定增長法、改善地區(qū)結構法、產業(yè)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yè)法等,規(guī)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jiān)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yè)法、商業(yè)銀行法等規(guī)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yè)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guī)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guī)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guī)范。需要提及的是,規(guī)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guī)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guī)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jiān)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guī)范國家權力監(jiān)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guī)范。
關鍵詞: 農產品市場化;農業(yè)合作組織;市場風險;政府政策
中圖分類號: F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農產品的市場化是中國市場化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民深化分工協(xié)作關系、提高生產率的前提條件。 農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與農產品市場化進程存在直接相關性。市場化進程不但促使制造業(yè)和服務業(yè)的結構轉型,而且,也會對農業(yè)的結構轉型發(fā)生重大影響,也就是說,結構轉型不但包括了產業(yè)結構而且也包括了產業(yè)內部的產品結構的轉換,這種轉換會提高各種產品的附加值和產品的純收益。
農產品的市場化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實現:一是單個農戶或農民進入市場;二是農戶以組織的形式進入市場,單個農戶進入市場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資金規(guī)模、信息的收集處理、談判能力等。改革開放初期,農產品進入市場的形式主要以單個農戶的身份,農產品的流通體制和體系都很不健全,這與農產品的市場化程度有關,同時也與進入市場的經濟主體有關。無論農戶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還是中間商,農戶都是以個體身份進入市場。當農戶以這種身份加入市場時,無論對于農戶本身還是對于農產品的流通體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響。對農戶而言,總體表現為農戶在市場競爭中的弱勢,農戶的談判與簽約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對于流通體系而言,農戶的農產品種植和銷售種類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間商的采購成本。農戶只能到農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銷售農產品,這種流通體制只為城市郊區(qū)的農戶提供了更多進入市場的機會。而對農戶的區(qū)域分工和專業(yè)化生產難以產生推動作用,相反,組織化的農戶則能夠部分排除在資金、技術、信息和談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和農戶的收益水平,同時可以通過區(qū)域分工和規(guī)模經營實現更高的生產效率。
古典經濟學中所設定的交易場景是完全競爭,而且是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面對面交易,這種交易方式只有在簡單的商品交易中才會出現。 大規(guī)模和更廣泛市場交易的出現會打破古典的完全競爭交易方式,它伴隨著正式交易合約的出現,中間商在交易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中間商面對著為數眾多的小農戶還是大農場主,這種商品的交易就應經脫離了純粹競爭的交易方式,簽約成為交易中的中心環(huán)節(jié)。而簽約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場地位、談判能力成為定價的重要砝碼。如果雙方有一方的簽約能力十分低下,機會主義行為就可能出現,也就是說另一方可能通過機會主義行為謀利,這意味著簽約都要付出成本。影響這一成本的因素還有小農戶在市場份額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當中間商面對著眾多的小農戶時,他就可能成為價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間商的競爭優(yōu)勢和農產品的特性,中間商存在著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農產品易腐爛、保鮮期短的特性給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當農戶以組織的方式進入市場時,他們面對的可能是中間商也可能是商,后者在農業(yè)組織規(guī)模不斷擴大和專業(yè)化特征較為明顯時就可能存在。在簽約過程中,談判的內容雖然增加了,一次易的總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過,對于農戶而言,單個農戶所承擔的交易成本會有所降低,因為組織談判代替了單個農戶的簽約行為,或者說,組織的一次易代替了農戶與中間商的多次交易,這無論是從總量交易成本而言還是從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節(jié)約。農村所形成的這種經濟組織具有部分的功能,當然各種組織在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會出現較大差別。依照作用的強弱,農業(yè)經濟組織可以分為自組織與他組織。[注:自組織是農民而非外在力量為主體組織起來的合作體;他組織則是農民以外的力量為主體成立的農業(yè)經濟合作體。與有的學者所謂的內生組織與外生組織的提法有近似之處。]自組織中的委托方同處于一個組織中,而他組織中的委托方是相互分離的,他們之間的距離更遠。而在他組織中,委托與之間存在著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農戶與者要簽訂更為復雜的合約,這種組織在節(jié)約交易成本方面的優(yōu)勢并不明顯。在自組織中,農戶之間或農戶與人之間簽訂的是關系性契約,也就是以一個合約代替了多個合約,從外部而言,它更多地節(jié)約了交易成本。實際上,這種組織已經具備了企業(yè)最基本特征。無論是自組織還是他組織,都構成了企業(yè)組織的基本要素,而自組織則更接近于一個明確的企業(yè)組織形式。他組織則介于市場與企業(yè)之間類似人們在分析企業(yè)與市場邊界時的多層分包制。
組織的形式會節(jié)約總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組織內部的治理也會帶來治理成本,單個農戶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組織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組織形式的出現不但是市場的要求,也是組織外部的力量應該推進的事情。制度經濟學對組織的作用所強調的是節(jié)省交易費用的功能。具體到中國農村的組織功能而言,可以體現為以下幾點:第一,抵御風險。一是規(guī)模的擴大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二是適應市場的能力,主要體現為信息的收集與處理能力。第二,談判能力。這與信息的對稱程度具有相關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強,談判能力就越強。同時,組織增強了市場的非競爭因素,對資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強了討價還價的能力, 這一能力的高低與產品價格的高低具有很大關聯度。第三,人力資本與知識的擴展性。單個農戶所具有的知識與技術在他們之間的擴展性較差,而在組織中的擴展性則會提高。知識的擴展與生產的專業(yè)化程度的提高會大大節(jié)約交易成本,提高產出效率。第四,規(guī)模經營。更大規(guī)模的要素經營和生產組織更接近于規(guī)模經濟的狀態(tài)。第五,治理結構。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治理結構,不同的治理結構所能帶來的生產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選擇了一種最佳治理結構,組織效率就會得以體現。所以,制度安排對于組織來講十分重要。這并不是說組織一定能夠實現最小的成本與最大的產出,但是,沒有組織的市場化卻不會形成組織內部制度安排所帶來的節(jié)約。也可以說,缺乏組織的市場化并不是長久之計。本文所要闡述的觀點之一是農民需要市場,而且要以組織的形式進入市場,不但如此,還需要選擇一種有效的組織結構,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場化。
二、單個農戶進入市場的風險
我國的土地制度決定了單個農戶相互分離的經營方式,小農經濟在我國延續(xù)了幾千年的歷史,當前的農地經營方式依然沒有完全脫離傳統(tǒng)的小農經營方式。家庭承載著兩種職能:它既是一個倫理單元,同時也是一個經濟單位。所以,家庭內部治理同時要實現兩個目標:內部和諧與經濟利益最大化。這一點與傳統(tǒng)的小農耕作制度與經營方式并無區(qū)別。所不同的是現在的家庭經營目標與小農經濟開始出現差別。小農經濟主要滿足于自給自足,而經歷了30年承包制的農戶已經漸漸地貼近市場,相當一部分農戶開始擺脫自給自足的目標,進行盈利化經營。正是這種轉變才可能形成市場化與小農經營之間的沖突。
傳統(tǒng)的小農經營方式首先是以家庭為中心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主要是以滿足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為目標,除了小部分產品以外,家庭幾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費品。因此在生產的方式上表現為男耕女織,其中包括了制作簡單的生產工具,即使需要交換的東西,如鐵制品,也多為以物易物的方式獲取。這種生產方式造就了“內斂型”的經營方式,家庭面對的不是市場而是家庭內部需求。即使現在已經不存在傳統(tǒng)意義上的小農經濟,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為中心的耕作經營方式。而且,農戶的經營目標并非完全市場意義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對市場,收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他們的身影雖然在市場上游蕩,但是心靈卻鎖閉在家庭里。當他們面對市場生產產品時,他們卻維持著傳統(tǒng)的耕作和生產方式。這是目前大多數農戶的生產特征。這種生產特征和市場角色決定了他們的市場視野狹窄,獲得的市場知識有限。因而,在獲取市場信息和利用市場信息時缺乏正確的判斷,自然難以抵御市場所帶來的風險,即使有當地政府的政策引導也難以避免農戶的慘重損失。近幾年來,在全國各地經常發(fā)生的農作物因為過于廉價而爛在田里的現象,說明了農戶在市場中的信息弱勢和對市場適應能力的缺陷。
不僅如此,小農意識決定了農戶不善于交易與合作經營。交易是市場化的最重要性質,交易的方式也存在著較大差別,農戶最適應的是面對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這是市場化中最為簡單的交易方式,更高級的也是將市場化引向深入的是遠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遠期的合約交易。這是布羅代爾的一個重要結論[1]。面對面的交易一般存在著人格化的傾向,同時交易半徑比較狹窄。這些農戶需要一個商或中間商才能擴展其交易范圍,也使產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馬格里布和熱那亞地區(qū)的商業(yè)發(fā)展時就特別強調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農戶在交易中獲取更大利益,就必須學會如何與商和中間商打交道,這就需要組織充當這樣的角色。而組織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顯然這也是小農經營的一個弱項。小農經營使小農與市場和組織相互分離,農戶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單位,因而他們之間的合作性并不緊密,也就是小農生產并不存在制度經濟學所說的隊生產狀態(tài),家庭成員之間的生產合作是一種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種之間的協(xié)作,而且家庭成員的目標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體利益最大化。家庭內部存在著契約約束,任何組織內部都存在要素再定價競爭和要素定價的談判,這一行為對組織的經營效率有顯著影響。由于農戶對市場信息和市場競爭性缺乏了解,要素定價對農戶而言構成一種困難,它不僅僅存在于農戶與控制者之間,也存在于農戶之間的定價競爭。本文所研究的農業(yè)生產組織主要是指農戶們的組織,這在組織內部可能會經常遭受定價競爭的困擾,農戶們會不斷地為要素定價花費過多成本。現存的農業(yè)經濟組織內部已經開始遇到類似的問題,從這一點看,單個農戶在組織內部缺少合作性。
從另一方面看,單個農戶是自給性較強的組織,當其進入市場時,存在著來自兩個方面的激勵:一是內部激勵;二是來自于外部的激勵。其內部激勵主要來自于家庭成員相互信任,目標一致,內部協(xié)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場激勵則不顯著,因為單個農戶進入市場時,生產的定價、產品的成本、質量等并不存在明顯優(yōu)勢,每個農戶之間的可比性不強。但是當農戶形成組織或通過組織進入市場時,組織內部的近距離的競爭所形成的激勵比單個農戶的內部激勵作用要明顯得多,也就是說來自于組織的激勵與來自于分散的農戶之間的激勵要更為強大。
再者,小農傳統(tǒng)使小農傾向于保守,這部分人多數屬于風險厭惡者。而市場又是一個不確定性極強的領域。想從市場交易中謀到利益的人必須要具有一定抵御風險的能力,風險大的市場利潤也會很高,只有為風險付出相應的代價才能謀取到風險收益。越是高級市場風險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貨市場,證券市場,等等。風險大的市場需要更多的關于市場的知識以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單個農戶顯然在這方面處于劣勢。其次,抵御風險需要付出代價,只有資本金比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風險大的市場生存。單個農戶本來就是勢單力薄的經濟體,這使他們懼怕在縱深程度上參與市場,因為他們沒有能力付出更大代價。所以,小農經濟體對風險的厭惡也不利于他們與市場之間的融合。
三、組織形式的選擇
從農村土地承包發(fā)展至今,農業(yè)經濟組織已經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每個階段的發(fā)展特征并不相同,區(qū)域之間的特征存在著諸多的區(qū)別。這樣的發(fā)展特征實際上正符合中國的農村社會、經濟狀況、正式制度等多樣化的特征。由于農村的差別性,農業(yè)生產組織的多樣化趨向也會長久地存在。但是,多樣化并非雜亂無章,其中可能會出現一種主流趨向。
經過30年的發(fā)展,目前,中國存在的農業(yè)經濟組織種類繁多,但是具備較大影響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類型:公司+農戶模式;專業(yè)化合作模式;專業(yè)技術協(xié)會或農協(xié)+農戶模式等。有些學者還認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經濟模式。本文所討論的是農業(yè)經濟組織模式而不是農村所有的經濟組織模式,也不是農民經濟組織。后兩種組織屬于更為廣大的范疇,如各種類型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以及集體所有經濟的聯合體等。本文只涉及涉農業(yè)經濟組織,而不包含農村的非農業(yè)生產組織和貿易組織。所以,單純農業(yè)組織形式的種類一般少于所有農村中經濟組織的類型。如果考慮到農村中存在的各種不同的情形和條件,目前這些組織形式應該各自都有自身存在與發(fā)展的理由。但是,當這種背景與條件慢慢消失或趨同以后,農業(yè)經濟組織的效率選擇可能也會存在趨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類型的經濟組織模式在許多方面存在差別,例如內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農戶在組織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這幾類經濟組織模式之間按合約地位可以分為兩大類,而且這種分法可以集中體現出組織的根本特征。農業(yè)經濟組織可能會涉及到幾方的合約關系,農戶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種無論那種組織方式,農戶在其中都是一個必要的契約人。不過,不同的組織方式中,農戶在其中的合約地位有所不同。我們根據組織中農戶的合約地位,可以將農業(yè)經濟組織分為兩大類:一種是農戶自發(fā)的以農戶為合約主體或全部簽約人的組織,本文將其定義為自組織模式[3];另一種為其它謀利企業(yè)為合約主體,吸納農戶作為一方簽約人的組織模式,這也是一種合作組織,但不是純粹的農戶或農戶發(fā)起的組織。本文將這種組織模式稱為“他組織模式”。由以上定義可知,上述第一種和第三種組織模式應該是他組織模式,第二種應屬于自組織模式。當然,也可能存在著混合型的組織模式,而第三種則比較符合自組織的特征。所謂“土地股份經濟模式”也應歸屬于自組織模式。
農村組織化進程由來已久了,自從20世紀20年代梁漱溟進行鄉(xiāng)村建設的試驗工作以來,[注:1924年,他辭去北大教職,到山東菏澤辦高中,又創(chuàng)辦了山東鄉(xiāng)村建設研究院,發(fā)表《中國民族自救運動之最后覺悟》、《鄉(xiāng)村建設大意》、《鄉(xiāng)村建設理論》等著作,推行鄉(xiāng)村建設運動。他認為中國的根本問題在于傳統(tǒng)組織的崩潰,中國發(fā)展的關鍵在于重建基本社會組織,建設鄉(xiāng)村共同體。這里梁漱溟主要關注的是社會組織。]這一進程一直在探索中。眾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紀后期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的經濟組織才真正找到了發(fā)展的契機。在農業(yè)經濟組織發(fā)展的初期,他組織方式占居了極為重要的地位,這也是一種合乎理性的選擇。因為,農戶與市場的距離太遠,市場知識與交易能力欠缺,因此,當時公司+農戶以及農協(xié)+農戶的組織方式將農戶帶到了更為廣大的市場,增強了農戶的抗風險能力、提高了農戶的商品化收入,這一階段的他組織中,政府角色占據重要的地位。可以說,這些經濟組織是雙重的他組織,其中之一是組織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資金、市場、政策方面給予了諸多支持,基層政府對于他組織的發(fā)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不過,政府干預或參與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況其中的參與者還有企業(yè)和專業(yè)技術協(xié)會等,它們都想通過農業(yè)經濟組織獲取自身的利益,因而,這些參與者包括農戶在內之間的目標存在較大差異,因而,這些組織中的最大問題便是激勵不兼容,難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農戶在其中僅屬于弱勢群體。雖然是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但是缺少應有的決策權力,企業(yè)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組織機構中的不對等權利侵害農戶的利益。例如,在農村時常發(fā)生的龍頭企業(yè)的毀約行為,或在政府組織下種植的農作物銷路不暢,大量積壓削價現象。毀約給單個農戶帶來的是災難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將這種他組織內部關系稱為“狼羊傳說”。最近所發(fā)生的種種事實越來越令人懷疑這類組織發(fā)展前景的可持續(xù)性。而且學術界對組織選擇問題的討論也越來越多,本文也試圖討論同樣的問題。
在討論之前,先給定幾個假設條件:第一,無論是自組織還是他組織在銷售農產品時所獲得的市場價格都是相同的。第二,產品具有同質性。第三,隨著需求結構的不斷變化,農產品需求結構不斷變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們所消費的肉蛋禽不斷增加,而消費的糧食則逐步減少。第四,組織形式不同主要會影響組織的生產和交易成本。在這些條件的基礎上,我們討論以他組織與自組織為大類的各種組織之間的比較。
1.治理結構的效率
所謂的自組織主要是指當前出現的農戶在農業(yè)經濟方面的合作組織,是農戶間的各種要素之間的平等結合體,以股份的多少獲得分配收益,由農戶參與治理,進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潤返還。合作社本身是一種非贏利組織。組織本身的治理主體就是農戶,是農戶之間的關系性合約組織[4],真正代表農戶的利益,農戶成為剩余的索取者,同時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這種組織內的激勵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同時組織內部簽訂的合約屬于關系性的合約,這種契約關系具有自我實施機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決,在重復博弈的基礎上會建立起更緊密的信任關系。因而有助于節(jié)約內部的管理費用。而他組織則是相對松散的組織形式,農戶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沒有決策權力,這種治理結構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簽約能力制造機會主義,侵害對方利益。簽約的不可預期性削弱了內部激勵的效果。此外,這種組織介于市場與企業(yè)之間,在某種程度上合約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關系合約,農戶與企業(yè)之間或協(xié)會之間的信任程度較低,因而這種合約并非具備自我實施的性質,因而監(jiān)督合約實施的成本較高,造成內部管理費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減少內部管理費用,也有可能提高此類費用。
2.交易成本的差異
自組織是平等協(xié)商利益共享基礎上形成的自發(fā)組織,參與決策的權力雖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個農戶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農戶是組織的治理者和決策者。地緣關系使農戶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弱,農戶有可能與組織一起參與市場,使交易環(huán)節(jié)減少,降低了多級所要的費用。而他組織則不然,農戶不會直接參與市場,在農戶與最終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企業(yè)、農業(yè)專業(yè)技術協(xié)會等中間交易環(huán)節(jié),交易中的中間環(huán)節(jié)越多,費用就會越大。因為其中不僅包括了每一層次的利潤,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簽約的成本。在這一點上,農業(yè)合作和組織的優(yōu)勢在于節(jié)約交易成本。
3.監(jiān)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約多是不完全的,每個組織內部需要監(jiān)督,不然就會產生搭便車現象。產權本身還不能完全解決這個問題,因為產權的劃分不可能無限細化。如果劃分產權所產生的成本過高,產權就不再成為解決激勵和監(jiān)督的手段。自組織是農戶之間各種生產要素產權結合體。雖然如此,這種產權性質是單一的,要素的性質差別不大,而且農戶之間的信息對稱程度較高,尤其是存在親緣或地緣關系的農戶之間更是如此。所以他們之間的敗德行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約束。另一方面,由于他們之間是利益共同體,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這種利益動機的驅動下,組織中的博弈行為會受到很大抑制。因為他們之間的博弈行為是長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組織,他們之間也存在相關的利益。
而縱向的他組織中,存在著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一方是零散的農戶,另一方則是單個的企業(yè)或者出資者。還有政府這一角色。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十分復雜,而且信息不對稱程度更大,簽約的能力和權力也不對稱,一方面是弱小的農戶,對方則是實力強大的企業(yè),政府為了自己的財政收益,更傾向于維護龍頭企業(yè)的利益。因此,他們之間的合約肯定更多體現了龍頭企業(yè)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權責不詳的合約。為了使合約得到更好履行,彌補合約模糊的缺陷,農戶們不得不付出額外的成本監(jiān)督合約的執(zhí)行情況,盡管如此,企業(yè)違約的行為還是頻頻出現。
4.知識、技術與信息的外溢性
知識、技術、信息等的外溢是組織化的一種優(yōu)勢,邊際收益的變化走向與組織成員之間的知識、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開的,知識、技術、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資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現代經濟學中,這些因素是推動邊際收益遞增的動力。無論從何種角度說,知識、信息、技術的內部傳遞都有利于組織內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應。
兩種類型的農業(yè)經濟組織都存在知識、信息的外溢效應。公司+農戶或專業(yè)協(xié)會+農戶組織看起來具有更為豐富的資源和知識、技術存量。但是這種知識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組織也不愿意真正將技術在農戶中進行廣泛傳播,農戶之間沒有正式的賴以交流的媒介。而農業(yè)知識與技術的完善化,需要結合當地的氣候、土地、自然狀況實現。這些都需要農戶之間不斷地進行信息、知識、技術經驗等的交流。只有長期的經驗積累,才能掌握農作物的種植和養(yǎng)殖技術要件,形成創(chuàng)新基礎。
自發(fā)的合作社組織雖然不一定有龍頭企業(yè)的支持,但是這是一個以農戶為主體的組織,因而農戶之間的相互交流的條件要比他組織形式要好。這些組織一般更多地向市場直接提供未經加工或深加工的農產品,因而更加注重農產品的質量和數量。而種、養(yǎng)殖技術的相互外溢是對所有農戶和組織本身都有利的事情,農戶之間有意愿在組織的輔助下進行知識、技術、信息交換。同時,組織本身的強大也會提高組織的談判能力,提高其產品的競爭力和附加值,提高了產品品質和產量組織力量提升談判力提升產品競爭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參與市場分工、提升市場地位獲得更多市場分工的知識和專業(yè)技術知識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組織中,這種過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農戶與企業(yè)之間是利益分享的兩個主體,它們更像是市場中的兩個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識技術的外溢并非僅僅輻射在一個緊湊型的組織內部,也就是說這種外溢會形成明顯外部性,而外部性條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決于這個松散組織內部的力量對比,這當然會更有利于企業(yè)而非農戶。因而農戶沒有交換知識、技術的內在動力。也就是說在這樣的組織內部不會形成知識技術外溢的良性環(huán)流。
5.風險是否分攤
按照弗蘭克•奈特的說法,企業(yè)的功能之一便是風險的分散。企業(yè)是多種要素的組合,也是產權的結合體。這種結合會產生更強的生產率,形成更大的生產規(guī)模,節(jié)約成本。這些特點實際上是賦予了企業(yè)抗風險的能力。從另外一種意義而言,企業(yè)具有多個利益相關者,許多出資者、員工、管理者等。
這些利益相關者平均所分攤的風險要遠遠小于單個人出資所擔負的風險。股份有限公司創(chuàng)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資金、分散風險。由農戶組成的合作組織類似于企業(yè)的職能,合作組織同樣具有分攤風險的作用。但是農戶自發(fā)組成的農業(yè)合作組織與他組織形成的農業(yè)經濟組織對于農戶而言分攤風險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農戶或者專業(yè)技術協(xié)會+農戶作為一種組合形式,其經營管理的主體是企業(yè),其目標是企業(yè)利潤的最大化,要實現這一目標就不得不冒風險。企業(yè)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規(guī)避和轉嫁風險,當遇到風險時,通過這種手段減輕風險帶來的損失。在這個共同體中,當企業(yè)遭遇風險不能向外轉嫁時,就會想方設法轉嫁到農戶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記者表達了這樣的苦衷,她說,現在主動權是掌握在收購公司手中的。市場行情好的時候,收購公司不太會注意合約標準的,但是行情不好時,標準把控不嚴的菜農們容易被收購公司制約。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場價格高的時候,公司什么樣的菜都收,連綠葉都拉走了。可是如今,市場價格走低,綠洲公司拒絕繼續(xù)收購水泉村的高價“訂單菜”。如果合作社強行要求綠洲公司完成合約,綠洲公司反而會拿協(xié)議上的合格生菜標準說事。要凈球、單球8兩以上,哪兒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時常出現的公司對農戶的毀約行為就是轉嫁風險的表現之一。相對于企業(yè)而言,單個農戶更加厭惡風險。因為農戶的利益鏈條在共同體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說風險會對農戶帶來更大的傷害。
而農戶+農戶模式的農業(yè)合作組織的經營風險是由農戶平等分攤的。但這不會造成由于一方機會主義而導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損失。在這里收益權和受損權是平等的,雖然農戶們承受風險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過設立風險基金的方式來抵御風險。在這種合作方式下,農戶們所面臨的風險并不比在他組織中可能遭受的風險大。而且創(chuàng)造了一個平等的履約環(huán)境。為組織的擴展奠定了基礎。只有這樣的農業(yè)經濟組織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這是一個合作組織具有擴展性的重要條件。
6.套牢的機會主義
所謂套牢是指簽約一方的資產或投入的專用性而導致的事后機會主義。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約形成。在公司+農戶的組織體系中,并非交易雙方的資產互為專用性。因為雙方的產品都存在著其它的銷售渠道。但是,在市場與信息并不發(fā)達的農村,如果許多農戶為企業(yè)種植或養(yǎng)殖某些產品,這種事前的投入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專用性。因為農村的市場化程度有限,某些農產品又難以長久保存,如果當地使用這種產品作為原料的企業(yè)僅此一家,那么當企業(yè)毀約時,套牢現象就會出現。例如,2001年,山西省運城市59萬畝棉花大獲豐收,可由于種植棉花前簽訂的合同價格高于市場價,棉花收購企業(yè)怕賠錢,紛紛毀約,訂單成了一紙空文,導致棉農損失近4 000萬元,棉農意見很大[5]。正因如此,企業(yè)利用其相對優(yōu)勢,就可以利用協(xié)迫的手段迫使農戶們降低農產品的價格,即所謂的“壓級壓價”收購,降低了農產品的附加值。這種簽約方面的劣勢會使農戶對締約后的機會主義產生擔憂,“它會造成事前投資不足的低效率。”[6]也就是說,公司+農戶組織和其它類型的權威組織都可能影響人們投入的信心和產量的擴大。
而農戶的自組織直接面向市場,毋需通過企業(yè)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其經營宗旨與單個農戶在企業(yè)組織內部的宗旨不同,農業(yè)經濟合作化組織雖然存在許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組織的性質和運作條件以及將來的發(fā)展方向而言,這種類型的農戶間的合作組織應該是農業(yè)經濟合作組織的主流方向。只有這樣的組織才能將農戶帶向市場化、規(guī)模化、組織化、自主化的發(fā)展道路。
四、小農生產的缺陷以及組織結構的選擇
農戶+農戶的組織方式是將來農業(yè)合作組織的發(fā)展方向,這是本文的論點之一。目前的農業(yè)經濟組織的發(fā)展既給了農戶有組織發(fā)展的更大空間,同時也面臨本身的脆弱性。因為,在農戶自身作為獨立的經濟組織初涉市場時,小農經濟的傳統(tǒng)意識形態(tài)社會與市場規(guī)則之間會存在著激烈地摩擦,還需要有一個適應市場、自我調整的較長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農戶的自組織就會面臨許多風險。因此,組織本身會存在諸多的脆弱特質。它會阻礙農戶自組織的發(fā)展過程。或者可以說,農戶嘗試進入市場的初期,獨立的自組織形態(tài)并不是最佳選擇。只有農戶在其它強勢力量如農協(xié)、企業(yè)、政府的扶助下,獲得一定的市場知識后,才有能力獨立地以組織的形式參與市場競爭。在農戶加入他組織的20多年后,農戶已經具備組織起來從市場謀取利益的能力。但是,這種能力面臨許多的挑戰(zhàn)。目前應該是這樣的組織形式挑戰(zhàn)與機遇并存的時期,發(fā)展農戶的自組織恰逢其時。但是,純粹的農戶組織面對著一些暫時不能克服的弱點,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脆弱性。農戶本身由于其經營規(guī)模、收益、知識和能力的局限,無疑是一個經不起沖擊的個體。而由農戶組織起來的群體雖然增強了抵御風險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個脆弱的組織。因為這個組織不僅面對市場風險,而且還要面對自然風險,就現有的技術水平而言,天災依然是威脅農業(yè)產出的重要因素,農戶在災害面前是無能為力的。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的沖擊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農戶自組織陷于破產。此類組織特別是發(fā)展之初抵御沖擊的后備資源太過于缺乏。農戶自組織的這種脆弱性是其成長中的絆腳石。
第二,松散性。農戶是小農經濟形式的延續(xù),目前的農戶還依然具有傳統(tǒng)小農殘存的意識形態(tài)。如前所述,每個小農主要依賴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撐生存的空間。幾乎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形態(tài)。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農戶以外,農戶間的地緣與業(yè)緣關系淡泊,小農經濟條件下,農戶是內斂性的。農戶之間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緣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離則是平常狀態(tài)。所以輕微的外在沖擊都能影響農戶之間的合作組織的穩(wěn)定性。
農業(yè)合作組織和企業(yè)組織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種要素之間的合作關系。合作性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合約關系,而且表現為在組織當中為了共同體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傾向,合作對于降低組織內部的管理費用至關重要。而農業(yè)經濟合作組織與成熟的企業(yè)組織還存在著一定的區(qū)別。農業(yè)合作組織強調進退自愿自由原則。所以農戶可以比較自由地退出,而小農意識形態(tài)決定了農戶在組織發(fā)展受外來沖擊時,容易退出組織,也就是說,農戶+農戶組織內部的流動性可能較大,這會導致合作組織缺乏相應的穩(wěn)定性,影響組織規(guī)模的擴展和組織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關系。中國傳統(tǒng)的農業(yè)社會是以宗族和家庭為社會單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極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著相對獨立的分工體系和管理體系。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利益共同體。組織內部存在著普遍的信任關系,而組織之間則是特殊信任[7]。這種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緣化的基礎上。所以組織外部解決問題的方式不是談判,而往往是劇烈的沖突。這樣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別的方式延續(xù)著。
農戶之間的自愿合作組織往往是具有地緣關系上許多農戶所組成。他們之間需要信任與合作,但是農戶們往往以宗族和地緣分成許多個小的群體,而在群體之間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現象。特殊信任會通過組織內部的機會主義行為表現為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沖突,提高監(jiān)督成本和重新議定合約的成本。由于可能產生的組織內部機會主義行為和簽約成本的提高限制了農戶們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動力,同時還可能使處于弱勢的小群體退出合作組織。這些因素既不利于組織的健康擴展,同時也不利于組織規(guī)模的擴充。福山在論述特殊信任國家的企業(yè)規(guī)模時,認為這些國家的企業(yè)規(guī)模呈現小型化趨向,組織規(guī)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國家[7]。目前,農民自發(fā)組成的合作組織形成的障礙之一就是這種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場知識與經營能力。合作組織是類似于企業(yè)的經濟體,經營目標雖然不是利潤最大化,但是其目標是實現參與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經營方式與企業(yè)沒有明顯的差異。而市場知識和經營能力對于組織生存十分重要。農戶是市場中的弱勢群體,無論是從市場知識、信息化處理能力、生產技術、資本投入還是經營管理能力,都處于社會的末端。而這類弱勢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變的,因為這不僅與市場知識和技術水平有關,同時也與意識形態(tài)有關。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它們也影響著農業(yè)合作組織的發(fā)展,而且,這是目前我國農戶自組織普遍存在的問題。
五、組織形式選擇與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農戶+農戶的自組織形式雖然存在著諸多不足,仍然是將來農業(yè)經濟形式的必然選擇,這種組織形式雖然不可以說是惟一的選擇,但是從發(fā)展趨向而言,它是農業(yè)經濟組織形式的最佳選擇。由于殘留的小農意識和知識、技術方面的局限性,純粹的農戶+農戶組織還存在許多的脆弱性。這種脆弱性依靠什么來減弱呢?發(fā)展起來的其它經濟組織無非是企業(yè)+農戶或專業(yè)技術協(xié)會+農戶,后者中真正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說以前盛行的組織并非是農民權益主導的組織形式,企業(yè)或政府或者一同作為組織的利益主體。新型的農業(yè)合作組織肯定不能延續(xù)以前的組織治理方式。
企業(yè)或政府不再作為一種支配農戶的力量存在于組織當中,而是作為一種支持的力量存在于合作之中或組織之外。政府的力量存在于組織之中對于組織市場運作存在著許多消極影響。但是如果沒有一種外部支持力量,包括法律的保護,脆弱的農戶自組織就很容易陷于崩潰。削弱政府在組織中的直接參與性并不是說政府不重要,而是說政府在新組織發(fā)展中的作用方式應該有所改變,它應該變成一個外部的服務組織,或成立為農戶合作組織提供服務的企業(yè)組織,這樣才會增強農戶信心,使農戶合作組織增強競爭能力,確立合作經濟在市場中的位置。應該說,2007年開始新的《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社法》為這一定位提供了法律基礎,但是法律只是組織地位的合法體現,它并不代表發(fā)展的思路和途徑,所以除了法律以外,還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合適的政策。從總體而言,要促進農戶合作組織的健康發(fā)展,以及政府在組織發(fā)展中的定位,地方政府應做出以下的政策選擇:
第一,建立完備的公共服務體系和農村的基礎設施,前者包括公共信息服務,技術、政策咨詢服務;后者包括交通、通訊、水利、市場建設等方面內容。為組織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提供外部條件,降低農戶的風險預期。
第二,農戶的簽約過程給予監(jiān)督和公平評估,以保證簽約過程的公正性。
第三,推動農業(yè)合作組織發(fā)展中的企業(yè)化服務,逐步以市場化替代政府的部分職能。
第四,提供生產技術、市場知識、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五,推動建立農業(yè)合作風險基金,建立風險保障制度。
第六,給予稅收、資金方面的政策扶助。
第七,允許當地政府分享合作組織繳納的稅收,以利于政府與合作組織之間的利益相容。
參考文獻:
[1]周其仁.中國的農業(yè)問題與市場上層組織和經濟發(fā)展的關系[A].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69.
[2] 韓毅.文化傳統(tǒng)與制度變遷――熱那亞和馬格里布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D].遼寧大學學報,2003,(1).
[3] 徐家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問題及對策[J].中國農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2):15-20.
[4] 柯武鋼,史漫飛.制度經濟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209-210.
[5] 鄭彬.訂單農業(yè)待破“兩難”[N].中國縣域經濟報,2008-04-28.
從國內看,經濟轉型的環(huán)境有兩個值得重視的變化。
一是經濟發(fā)展的要素條件正在或將要發(fā)生新的變化,主要是指成本上升和要素組合變動。經過30多年的高速增長,勞動力、土地、礦產資源等一些經濟增長的基礎要素的成本都在上升,傳統(tǒng)行業(yè)及其增長方式的利潤空間已經非常小了。加上人口老齡化日趨明顯,儲蓄率會逐步下降等原因,過去曾長期支撐經濟增長的高投資模式也將難以為繼。
二是經濟增長面臨的國內輿論環(huán)境在發(fā)生變化,主要是信息傳播和社會評估十分活躍。互聯網、微博、博客等新媒體對各種經濟社會發(fā)展數據特別敏感。學術界和一些社會調研機構都在不斷地經濟社會的評估結果。盡管這些結果不能決定各地干部的升遷,但是它形成了一種輿論環(huán)境,逼著我們進行反思,進而推動政府加快轉變職能。比如,媒體某某省綠色發(fā)展指數排位很低,當地領導和相關部門就會認真研究原因,思考怎樣提高當地的綠色發(fā)展程度。總之,經濟轉型的國內條件正在發(fā)生深刻的變化,可以說,這是我們政府轉型面臨的新環(huán)境,特別是輿論環(huán)境的變化,既是壓力也是動力。
從國際環(huán)境看也有幾個重要的變化:
一是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沖擊和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主動承諾帶給我們的影響。對這一輪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影響和教訓,大家從不同的角度在反思,比如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金融創(chuàng)新與金融監(jiān)管的關系,等等。應當說,我國的金融創(chuàng)新還是遠遠不夠的,否則我國中小企業(yè)融資就不會這樣困難。也就是說,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中國的經濟轉型步伐必須要加快,政府相關的職能也必然要加快轉型。我國提出到2020年單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要下降40%~45%,這是我們主動承諾的減排義務。考慮到中國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國內經濟轉型也是主動的選擇,因此主動承諾有其積極意義。然而這個承諾對我國經濟轉型又是一個壓力,照此,“十二五”期間單位GDP的碳排放就要下降17%,這個約束性指標與我國的減排承諾是有內在聯系的。在實施中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研究,減排的約束性指標分配到各個省應當是多少?如何區(qū)別不同省情?怎樣才能完成?這都是對政府轉型帶來的新考驗。
二是全球經濟格局深刻調整,市場重心可能發(fā)生轉移。我國現在面臨的外部經濟環(huán)境已不像以前,比如西方發(fā)達國家已經提出來再工業(yè)化;再比如說,新興經濟體成長迅猛,我們傳統(tǒng)的出口工業(yè)會面臨激烈競爭,原有的市場份額也可能會重組。總之,我國面臨著全球經濟格局所發(fā)生的深刻調整和市場重心的轉移,也逼著我們加快轉變粗放的出口增長方式,進而要求政府加快轉變不合時宜的涉外經濟管理職能。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需要進一步反思對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系的認識。曾經比較流行的觀點主張建立“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現在來看可能是不夠準確的。比如說公共服務,社會大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現在遠遠超過過去任何時候,在這個時候強調公共服務領域實行“小政府”是否合適?如果依靠“大市場”,在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市場是可以起作用的,但是市場再大,它代替不了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最終平衡公共利益、實現社會正義,不可能靠市場。再說“大社會”,社會領域的許多事情無疑需要發(fā)達的社會組織、基層群眾自治、民主參與來處理,政府無疑也需要依托它們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模式,但是分散的社會再大,也替代不了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
二、對政府和市場作用的再思考
第一,中國經濟增長和發(fā)展方式轉型的主體仍然是企業(yè)和市場,而不是政府。經濟轉型或經濟發(fā)展方式的轉變是政府倡導的,但不等于說政府就是主體,可以包攬一切。正確的理解應當是:調結構、促創(chuàng)新、推轉型都要以市場為基礎,政府重在以法律、規(guī)劃和政策來引導。
第二,政府應該完善市場信息和準入規(guī)則,推進市場制度的創(chuàng)新,加強風險監(jiān)管。市場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規(guī)則不完善的問題,存在壟斷和風險失控的危險,而單靠市場本身是解決不了這些問題的。因此,政府應當加強反壟斷、信息公開、市場準入和退出等制度建設,維護競爭秩序,促進市場體系健康發(fā)育。尤其是對發(fā)育很不完善的金融市場,既要強化風險監(jiān)管,也要推進金融創(chuàng)新,以適應經濟轉型和大量小型微型企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第三,政府應該減少微觀經濟指標的審批,強化公益性的規(guī)制。所謂公益性規(guī)制,是指維護公共利益的規(guī)則和實施。也有人把它叫做社會性規(guī)制或“外部性”規(guī)制,實際上就是盡可能減少經濟活動的消極外部影響,或將其轉化為積極的外部影響。我們長期習慣于對成本、利潤、規(guī)模經濟等微觀經濟指標進行審批,干預企業(yè)的微觀經濟活動過多過細,而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經濟活動后果,比如說能耗、環(huán)境影響、質量、安全生產、衛(wèi)生檢疫這些方面,政府職能比較薄弱。
第四,政府對產業(yè)結構調整需進行引導,但是要慎用部門選擇性的產業(yè)政策。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我們過去習慣采用的部門選擇性產業(yè)政策遇到明顯制約。在“入世”過渡期結束后,對一些弱勢產業(yè)進行保護的傳統(tǒng)政策手段也很難再采用。實踐證明,對特定產業(yè)的優(yōu)惠和保護并不一定有利于增強其競爭力,而且對其他產業(yè)會產生歧視。所以,即使是基于扶持“幼稚產業(yè)”的理由而實施部門選擇性的產業(yè)政策,其時間也不宜太長。政府應當盡量采用功能引導性的、對其他部門都適用的產業(yè)政策,例如人力資源培訓、環(huán)境保護、技術創(chuàng)新方面的扶持和鼓勵政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選擇某些產業(yè)部門給予財政補貼、優(yōu)惠貸款和稅收減免等政策扶持,已經越來越不合時宜。因此,我們未來對部門選擇性的產業(yè)政策應該非常謹慎,要善于使用功能引導性或普適性的產業(yè)政策。
三、政府應實現五個方面的職能轉變
鑒于以上幾點,我認為政府應當實行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能轉變:
第一,政府主要角色要從運動員轉為設計師、監(jiān)管者和裁判員。設計師是規(guī)劃和規(guī)則的制定者,現實的市場運行中往往存在規(guī)則不清楚或不正確的情況,依據這樣的規(guī)則怎么保證裁判的公正和質量呢?所以政府首先應該作規(guī)劃和規(guī)則的設計者,描繪藍圖,制定正確而清晰的行為規(guī)范,然后才有科學公正的依據去監(jiān)管、去裁判。僅僅說政府應當由運動員轉為裁判員,這個比喻也是淺顯的,已經不太能反映形勢的發(fā)展變化。
第二,政府公共資源配置應當由一般的經濟建設領域,轉向社會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領域。自從提出建立公共財政的改革方向以來,政府掌握的公共資源正在逐步向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方面傾斜,在一般經濟建設領域的配置份額逐步下降。這是積極的變化,但是與經濟轉型面臨的挑戰(zhàn)相比,公共資源向社會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傾斜仍然不夠。例如,用于教育的財政性支出占GDP比重到2012年才能達到4%的目標,這還要下很大的決心和力氣。因此,政府這只手在一般經濟建設領域需要繼續(xù)閑下來,而在社會建設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領域要繼續(xù)忙起來,在這方面應當有更加積極的作為。
第三,由注重縮小區(qū)域經濟差距,轉向縮小公共服務差距。不同地區(qū)間的經濟差距有許多客觀制約因素,特別是資源環(huán)境的約束難以突破,政府過于關注縮小各地的經濟差距,既可能違背經濟規(guī)律,也可能力不從心,甚至導致反效果。我們在主體功能區(qū)的研究和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方面,調研了很多地方,我們深深感到,把政府和社會的注意力引到縮小經濟發(fā)展的差距方面是沒有出路的。所以在“十一五”規(guī)劃研究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來要調整關于評估和縮小區(qū)域差距的思路,把過于看重經濟發(fā)展差距轉到更加關注社會發(fā)展差距上來,到“十二五”規(guī)劃研究時我們繼續(xù)強調這一看法。縮小區(qū)域差距的出路在哪里呢?主要是謀求社會發(fā)展差距的縮小,公共服務水平差距的縮小,所以政府應該在促進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大體均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第四,由關注財富的賬面積累,轉向關注民眾真實福利水平的提高。表面上看,我國GDP、工業(yè)增加值、利稅、財政收入等賬面財富積累似乎水平很高,但是如果扣除資源過度消耗、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破壞和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沒有完全到位等代價,群眾享受到經濟增長帶來的真實福利是大打折扣的。經濟發(fā)展方式轉型是否成功或成效大小,最終要以民生是否改善、真實福利水平是否提高、老百姓是否滿意來衡量,而不能僅僅看賬面財富是否增加,排位是否提高。
一、必須打造一支思想前衛(wèi)、訓練有素的領導干部隊伍。
1、要有效提高統(tǒng)籌兼顧能力。作為二級支行的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二級支行行長,除了要發(fā)揮好自身的表率帶頭作用以外,還要具有相當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一是要協(xié)調好行長與會計主管、領導與員工、員工與員工之間的關系,營造和諧共進的團隊氛圍;二是要協(xié)調好與上級行及相關部門的關系,對業(yè)務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強上下聯動,以更有效地整合攻關效應,推動各項業(yè)務快速發(fā)展;三是要協(xié)調好與客戶的關系,深入了解客戶尤其是重點客戶和高價值客戶的需求,優(yōu)化資源配置,及時提供各類方便、周到的“一攬子”和延伸超值服務;四是要協(xié)調好與當地政府部門的關系,主動上門溝通、匯報工作,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爭取地方黨政和相關部門的對農行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2、要全面提升應對各類競爭挑戰(zhàn)的知識和能力。在知識經濟時代的今天,豐富的知識儲備是一個優(yōu)秀領導不可或缺的特質。作為一名二級支行的領導,除了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職業(yè)素養(yǎng)外,還必須勤于學習、善于思考,自覺學習新業(yè)務、新知識,學習借鑒系統(tǒng)和同業(yè)中先進行的好經驗、好做法,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不僅要了解和掌握市場經濟規(guī)律、通曉金融理論知識和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而且還要具備前瞻性戰(zhàn)略眼光,勇于接受新事物的各種挑戰(zhàn),善于從同業(yè)競爭中發(fā)現機遇、抓住機遇,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作為二級支行領導,日常的工作是辛苦而繁忙,很難抽出專門時間學習充電,這就更要求我們的基層領導具有戰(zhàn)略眼光,抓住一切機會“充電”,全面提高自身的綜合素養(yǎng),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以適應競爭發(fā)展的實際需要。
二、必須培養(yǎng)和造就一支奮發(fā)向上、技能精湛的員工隊伍。
金融競爭,實際是人才的競爭。二級支行在業(yè)務經營過程中無論采取任何舉措,都將由員工來執(zhí)行。因此,員工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一個行的各項舉措能否切實落實到位問題,進而直接決定了一個行的經營業(yè)績。
1、確立先進理念,狠抓作風建設。要進一步增強“效益、市場、客戶、服務、以人為本”五大意識,大力倡導“二線為一線、后臺為前臺、全行為客戶”的服務理念,加強網點服務質量管理,進一步提升客戶滿意度,引導員工增強合規(guī)操作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珍惜職業(yè)生涯,合規(guī)經營,提高員工規(guī)范操作水平。
2、加強思想引導,凝聚員工力量。要通過各類會議、談心、家訪等形式,深入細致地開展員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正確處理好競爭發(fā)展和個人得失的關系,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創(chuàng)造條件解決員工在工作中、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增強員工凝聚力和歸屬感,把員工的思想凝聚到加快業(yè)務發(fā)展、全力拼搶市場份額上來。
3、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員工素質。要適應新形勢和新業(yè)務發(fā)展需要,一方面通過選派員工參加上級行培訓,提高綜合素養(yǎng);另一方面要善于理論聯系實際,在工作中學,在實踐中提高,經常性的組織員工學習現代商業(yè)銀行的經營理念,學習新業(yè)務、新知識、新制度、新系統(tǒng),不斷提高員工的理論知識水平和業(yè)務操作技能,為業(yè)務快速發(fā)展提供人才保障。
4、完善激勵機制,激發(fā)員工潛能。要大力弘揚“人人是人才,人人都能成才”的人才觀,做到“以業(yè)績論英雄,憑效益計報酬,以潛能定崗位”,努力營造公平的員工競爭發(fā)展環(huán)境,為每一位員工施展才能、實現自我價值提供舞臺。
三、必須細化完善績效評估體系與薪酬管理體系。
1、要確立正確的市場定位和分配原則。績效管理體系是圍繞企業(yè)戰(zhàn)略目標來制定的,二級支行處在金融競爭的前沿陣地,目前正面臨著眾多國內外金融同業(yè)的圍、追、堵、截。在這樣一個情況下,建立健全富有成效的考核評價激勵機制尤為重要。當前基層農行亟待構建符合科學發(fā)展的績效評估與薪酬管理體系,把“突出第一、激勵第一、重獎第一”作為績效考核的主旋律,以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有效提升基層行的競爭發(fā)展優(yōu)勢創(chuàng)造條件。
2、要確立明確而恰當的考核指標。要切實將主體業(yè)務、中間業(yè)務、計價產品、柜面業(yè)務量、電子交易占比、外匯業(yè)務、經營效益、內控管理文明行業(yè)創(chuàng)建等納入考核內容,加強對效益指標、增收能力的穿透式考核監(jiān)測。在績效考核指標的提煉上,應當以員工的具體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為依據,不能偏離績效考核的初衷,同時在績效目標的設置上,應當具體、明確、可行、準確量化,從而做到全面、客觀公正的判斷。
3、要加強在績效考核工作過程中的溝通與反饋。績效考核的設計應該是一個全員參與的過程,績效考核的結果也應該以恰當的形式反饋給員工。這不僅是對員工的尊重問題,更重要的是績效考核原本就是為了考核員工的工作績效,激勵員工奮發(fā)向上的。如果指標確定僅僅是因為要完成上級行下達的目標任務的話,其考核的實際效果可想而知的。二級支行人員普遍不多,考核相對便利,量化相關考核指標時,宜細不宜粗,要根據上級行下達各項目標任務,結合單位員工的具體實際細分落實到人,并要依據“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做好績效考核的動態(tài)調整。因為績效考核是非常個性化的,其績效管理的目的、手段和結果的應用也各不相同,所以績效考核能否取得實效關鍵不在于方案有多么高深精確,而在于是否符合實際,否則難以真正建立起科學性、實用性、有效性和客觀公正性兼具的績效考核體系。
4、全面認識和正確處理績效考核結果與獎懲的關系。要重視績效考核結果的應用,利用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進行激勵和鼓舞以及約束與懲罰,尤其是對于績效表現優(yōu)秀的員工,可以將其列為重點培養(yǎng)對象,為其編制單獨的職業(yè)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培訓機會,并適當的委以較為復雜的任務,以鍛煉其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另外,要正確處理編內員工與勞務派遣用工的關系。目前,農行勞務派遣用工逐年增加,人員占比也在逐年提升,而勞務派遣人員又大都處在業(yè)務一線,從事著柜員、客戶經理等崗位,而這一群體與編內員工間最直接、最顯著的差異就在于薪酬分配方面。因此,筆者認為,應切實淡化用工形式,建立以員工崗位類型為基礎、以崗位職責任務為標準的績效考核體系,實現對網點各崗位員工的有效激勵,要按照不同崗位的職責、強度、專業(yè)技能以及貢獻度等方面的差異,明確不同崗位的工資系數,考核時根據業(yè)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對崗位系數進行調整,解決勞務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實現利益的合理分享、業(yè)務的合力推進。
四、必須強化轉型發(fā)展,全面提升綜合營銷和服務能力。
1、確立正確的市場定位。要從強化二級支行營銷職能出發(fā),對現有二級支行的整體布局、功能設置以及經營管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認真細致地診斷,根據網點綜合價值評估體系,編制網點的整體布局規(guī)劃,并對綜合價值評估較高的重點區(qū)域進行重點布局,對網點布局中不合理的網點實施果斷的關、停、并、轉,逐步實現網點的合理擺布。
2、加強對網點服務功能的重新布局。應以服務利潤的價值取向為指導,優(yōu)化網點內部格局,合理配置服務資源,科學規(guī)劃滿足不同客戶群體需要的不同的服務區(qū)域,營造有利于服務開展、產品銷售、客戶轉移的營業(yè)環(huán)境,提升高價值客戶的滿意度和利潤貢獻度,最大限度地分流辦理簡單業(yè)務的客戶,減少客戶在網點的停留和等待時間,緩解排隊壓力。
3、創(chuàng)優(yōu)服務品牌,進一步提升文明優(yōu)質規(guī)范化服務水平。要以振興地方經濟、不斷為廣大客戶提供各類優(yōu)質高效服務為宗旨,深化實施文明服務規(guī)范化標準導入工程。進一步強化對規(guī)范化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追究,切實從完善規(guī)范化服務制度體系入手,制定相關考核辦法。加大檢查考核頻度和力度,對內要以非現場檢查為主、現場檢查為輔,對外要以第三方(專業(yè)市場調查機構)檢查為主、“神秘人”(社會監(jiān)督員)檢查為輔,促使全體員工養(yǎng)成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良好習慣。另外,要牢固樹立“服務超越需求”理念,通過推行營業(yè)網點統(tǒng)一標識、業(yè)務分層、功能分區(qū)、客戶分流等精細化管理,創(chuàng)造一流的人性化服務環(huán)境,打造農行“連鎖超市”形象,增強客戶對農行的信任度和忠誠度。
五、必須加強合規(guī)文化建設,著力構建平安和諧農行。
農行是高風險行業(yè),嚴格嚴厲的管理是農行安全運營、健康發(fā)展的有力支撐。
1、要強化教育和培訓。從思想意識、經營理念、全面風險管理、職業(yè)道德和行為習慣上培育良好的風險控制文化,形成一種風險管理人人有責的內控氛圍。
2、要制定獎罰分明的員工激勵機制。要確立尊重員工的“以人為本”理念,對員工的工作既要嚴格要求并獎罰分明,但對員工的思想、學習、生活情況則要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以引導更多員工自覺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遵循“合規(guī)創(chuàng)造價值”經營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