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09:56:3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房屋建設加固工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二條在抗震設防區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
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準時,應當及時將先進適用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納入標準、規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廣使用。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抗震防災專業規劃的要求;村莊、集鎮建設的工程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與集鎮防災專項規劃和村莊與集鎮建設規劃中有關抗震防災的要求。
第九條采用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核準。申請時,應當說明是否適用于抗震設防區以及適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范圍。
第十條《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抗震設防專項內容。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當作為施工圖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三條從事抗震鑒定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鑒定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并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抗震加固應當與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產權人的房屋維修計劃相結合。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同時進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應當注意保持其原有風貌。
第十五條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鑒定、抗震加固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六條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并提出恢復重建方案。
第十八條震后經應急評估需進行抗震鑒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抗震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經鑒定需修復或者抗震加固的,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修復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十九條當發生地震的實際烈度大于現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對應的地震基本烈度時,震后修復或者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以國家地震部門審定、的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作為抗震設防的依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執行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村鎮建設抗震設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抗震設防進行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和指導其采取經濟、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拍攝科普教育宣傳片、發送農房抗震圖集、建設抗震樣板房、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積極指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進行抗震設防。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權組織抗震設防檢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二)發現有影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地震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破壞程度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允許范圍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調查情況,及時組織力量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學研究,并對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修訂。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在抗震設防區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
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準時,應當及時將先進適用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納入標準、規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廣使用。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抗震防災專業規劃的要求;村莊、集鎮建設的工程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與集鎮防災專項規劃和村莊與集鎮建設規劃中有關抗震防災的要求。
第九條采用可能影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核準。申請時,應當說明是否適用于抗震設防區以及適用的抗震設防烈度范圍。
第十條《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有抗震設防專項內容。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當作為施工圖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三條從事抗震鑒定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鑒定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并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抗震加固應當與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產權人的房屋維修計劃相結合。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應當同時進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應當注意保持其原有風貌。
第十五條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鑒定、抗震加固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第十六條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受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應急評估,并提出恢復重建方案。
第十八條震后經應急評估需進行抗震鑒定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抗震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經鑒定需修復或者抗震加固的,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修復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十九條當發生地震的實際烈度大于現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對應的地震基本烈度時,震后修復或者建設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以國家地震部門審定、的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作為抗震設防的依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執行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村鎮建設抗震設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抗震設防進行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鼓勵和指導其采取經濟、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拍攝科普教育宣傳片、發送農房抗震圖集、建設抗震樣板房、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積極指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進行抗震設防。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權組織抗震設防檢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二)發現有影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地震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破壞程度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允許范圍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調查情況,及時組織力量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學研究,并對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修訂。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問題都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結構加固技術;房屋建筑;施工
1 建筑結構加固技術應用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城鎮化速度不斷加快,加快了房屋建筑行業的發展,對房屋建筑的實際施工具有新的施工要求。目前,我國的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在房屋建筑施工的過程中,還存在施工材料的質量比較差和房屋建筑的施工質量得不到保證等,一些比較普遍的問題。這些問題,很容易造成房屋建筑施工的過程中的結構裂縫、結構變形、結構錯位和結構斷裂等現象,會對房屋建筑的使用造成一定的安全影響,導致房屋建筑的抗震減災能力下降。所以,房屋建筑在實際的建設施工過程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需要充分的考慮房屋建筑的地域性、經濟性和安全性等影響因素,正確的應用建筑結構加固技術。應用建筑結構加固技術的過程中,施工企業應該保證應用的建筑結構加固技術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對建筑加固技術進行合理的應用,不僅可以實現對房屋施工成本的有效控制,還能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滿足新的社會經濟環境中,人們對房屋建筑的功能使用需要。而且,還有效的提高了房屋建筑的抗震減災能力,保證了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綜上所述,在房屋建筑施工的過程中應用建筑結構加固技術,是十分必要的,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 房屋建筑施工中建筑結構加固技術的應用
我國的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應用的建筑結構加固技術,主要包括碳纖維加固修補技術、粘包鋼加固技術。這兩種建筑結構加固技術,在我國房屋建筑施工的過程中,具有非常廣泛的應用。不同的建筑結構加固技術,具有不同的特點,在房屋建筑的施工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應用。例如,某房屋建筑工程的實際施工過程中,應用建筑結構加固技術,具有較好應用效果,具體如下:
2.1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概況
某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施工過程中,主要是由主樓和裙房2部分組成。房屋的建筑中,存在地下層,需要施工人員重視其支撐能力和固定程度。房屋建筑工程的實際施工過程中,在一些因素和條件的限制影響下,房屋建筑結構的表面會產生一定的損傷,導致房屋建筑結構的承載力降低。在這種問題下,房屋建筑工程應該對房屋建筑結構構件進行加固和修補,可以實現對建筑結構加固技術的有效應用。
房屋建筑設計師在對房屋建筑進行了一定的鑒定和分析之后,判斷需要對該房屋建筑實行碳纖維加固、粘鋼加固、包鋼加固和房屋建筑原有構件的缺陷修復。這次的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應用建筑結構加固技術,具有比較大的施工量。
2.2 結構加固技術的具體應用
房屋建筑設計師和施工負責人對該項房屋建筑工程進行了科學、系統和合理的分析,決定對房屋建筑工程應用一系列的綜合加固技術。例如,在房屋建筑的施工過程中,應用碳纖維加固技術、基層修補技術和粘鋼加固技術。
2.2.1 碳纖維加固技術的應用
在房屋建筑的施工過程中,應用碳纖維加固技術,加固部位主要是:框架梁、框架柱、板面和樓板底部。例如,在實際的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對碳纖維加固技術的應用,可以采用高強碳纖維布。高強碳纖維布的應用過程中,施工人員應該保證纖維布的質量是300g/m2,彈性模量應該超過2.3×105MPa,斷裂的伸長率應該超過1.5%,抗拉強度至少應該是3200MPa。只有滿足了這些應用條件,才能保證碳纖維加固技術的有效應用,在房屋建筑的施工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保證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
2.2.2 基層修補技術的應用
基層修補技術在房屋建筑施工過程中的應用,主要是應用基層修補技術,實現對房屋建筑結構構件基層病害的有效修補。在實際的房屋建筑結構加固過程中,修補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房屋建筑中出現的不同病害作為修補的依據,有針對性的實現對基層修補技術的有效應用。例如,在房屋建筑結構的加固過程中,修補房屋建筑中構件的表面裂縫,應用的基層修補技術,主要是灌注環氧樹脂膠;針對房屋建筑局部出現的風化、腐蝕和剝落等一些比較輕的病害,應用基層修補技術進行修補的過程中,施工人員可以應用聚合物水泥砂漿實現修補;房屋建筑的混凝土表面出現了孔洞、酥松混凝土、露筋和蜂窩等比較嚴重的基層病害的時候,應用的修補材料主要是高一等級強度的混凝土,在其中摻入了微膨脹劑。
2.2.3 粘鋼加固技術的應用
在房屋建筑結構的加固過程中,應用粘鋼加固技術,主要是為了實現建筑剪力墻洞口的連梁、梁和框架圓柱的加固。在實際的粘鋼加固技術應用過程中,首先施工人員應對鋼板的表面進行打磨粗糙處理,一直到出現光澤之后,擦拭干凈,打磨粘合面,除去粉塵進行固定和加壓,最后做好防火和防腐處理。粘鋼加固技術的應用,同樣可以實現良好的加固效果,保證房屋建筑工程的失使用安全,提高房屋建筑的經濟效益。
3 總結
我國建筑行業的迅速發展,適應了人們新的房屋建筑使用功能需求,建筑施工質量和施工水平都有所上升。在房屋建筑的施工過程中,應用建筑結構加固技術,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保證了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促進了我國房屋建筑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建雄. 淺談建筑結構加固技術[J]. 科學之友,2010(03).
[2]陸猛祥. 連續纖維在房屋建筑結構加固中的應用[J]. 中華建設,2011(11).
[3]楊鋼偉 . 研究房屋建筑施工中混凝土結構的加固技術[J]. 科技創業家,2013(19).
關鍵詞:木結構房屋;抗震;加固措施
Abstract: through participating in the 2006 Yunn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launched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housing security "residential security engineering", namely the rural residential earthquake safety project implementation, combined with their own work practice experience in strengthening residential earthquake seismic safety of rural, namely traditional wooden frame bearing system of residential housing wood structural seismic strengthening measures of housing, from the structure, damage mechanism analysis, the traditional timber-truss-bearing Chuandou wooden existing residential housing structure seismic strengthening, and puts forward some improving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anti-seismic performance.
Keywords: wooden structure housing; earthquake; reinforcemen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36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04-0000-00
一、 云南省木結構民居房屋概況
據不完全統計,云南省廣大農村房屋多建于80年代中期,其中磚混結構房屋占 2.5%,木結構占(其中:磚木結構占8.5%;土木結構(木構架)占19%;其他70 %,抗震性能低于設防烈度的占85%,其中需要抗震加固的占72%,需要拆除重建的占28%。由于廣大農村民房抗震性能較差,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尤為嚴重。面對頻繁發生的地震災害,抗震加固任務重,點多面廣。
傳統木構架承重體系磚木結構、土木結構是云南省廣大農村及山區各民族(白族、彝族、納西族、藏族、漢族等)最廣泛、最基本的住房結構形式,是我國人民千百年來總結出來的有利抗震的木框架結構形式,但地震時破壞程度比其他結構形式嚴重,一般遭遇地震烈度為7度及7度以上的地震時,大多數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或倒塌。而云南省農村住房大多數分布在有地震須抗震設防的地區和邊遠山區,現有的多數住房不可能有正式設計和抗震指導條件,且大部分年久失修、節點連接差、布局不合理、建材質量差等導致抗震性能差,缺乏應有的抗震能力,大量房屋一震即倒,一震即塌。
傳統木構架房屋結構形式主要有6種:二層三柱穿斗架式、二層五柱山墻穿斗架式、二層四柱穿斗架式、二層六柱山墻穿斗架式、單層穿斗架式、單層山墻穿斗架式六種。在當前森林面積日益減少,可用木材量緊缺的情況下,為了建房減少木材用量,農村新建房屋穿斗構架多采用二層四柱穿斗架式。
多年來,農村民居建設從規劃選址、設計施工、質量安全、抗震設防等環節都缺乏有效管理,致使農村民居建設質量低、抗震性能差,普遍存在安全隱患。如何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始終是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防震、主動減災,統籌城鄉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二、 傳統木構架承重體系民居房屋結構震害分析
傳統木構架承重體系民居房屋結構是有利抗震的木框架結構形式,其繞度大,一般為單層或倆層,極少有三層情況,開間3~5間,屋面材料多為筒板瓦或小青瓦,樓面為木樓板,墻體材料多為土坯墻或土筑墻,墻厚40~90cm。通過對云南歷史上最近幾次大地震(通海7.7級、龍陵7.3級、麗江7.3級等)災害調查統計分析,傳統木結構雖然抗震好,但仍存在不利抗震問題。
地震時,地面豎向運動分量引起建筑物產生豎向震動、水平震動及鞭捎作用力。一是豎向震動對建筑物最高處震害最明顯,對木構架房屋主要表現在瓦屋面、樓面、屋架及高出屋面的煙充等破壞;二是水平地震作用主要集中在節點上的水平集中力,對木構架主要表現在梁柱交接處節點位置;三是鞭捎作用主要對瓦屋面的局部、墻體局部破壞。地震力震害最大、破壞最強主要反映在節點處。所以加大節點加固是確保木結構整體穩定性的關鍵。(本文不考慮基礎震害方面的影響,僅從上部結構震害考慮,提出加固措施)。
1、縱向穩定性差,震后木構架歪斜、變形或倒塌。一般木結構房屋不設地圈梁或地腳牽梁,所以柱基礎穩定性差,整體剛性不足,同時縱向受開間布局影響,木梁、柱連接榫接部位容易脫節,榫頭連接處榫頭容易撥出,導致屋架整體縱向失穩,結構喪失整體性而造成的破壞是房屋破壞中最嚴重。柱同一截面處開槽面積達柱截面積的40%以上,很大地削弱了柱垂直剛度。
2、外墻土坯墻或土筑墻,易倒塌,墻體與構架連接不牢靠,墻柱連接整體性差。墻體在樓層處、墻柱連接位置,由于墻體包柱、包梁導致墻體截面積最小、最薄弱,加之連接缺少拉結措施或拉結措施設置不但,沒有很好的咬槎,地震時維護墻體容易倒塌,是造成人員傷亡和損失的主要原因。宜倒塌墻體部位主要集中在懸墻、大叉以上山墻、L轉角墻位置。
3、木穿斗架在樓面處木柱斷面削弱最大(削弱面大50%),地震時柱在樓面處容易扭斷或折斷造成穿斗架倒塌。由于穿斗在樓面處承重梁、連系梁、牽心梁等分別從前、后、左、右垂直交接在柱軸,與柱榫接相連,削弱了柱有效截面積,又無特殊處理接縫縫隙措施,所以該位置受地震力影響最不利的節點位置。該節點地震力復雜,主要承受柱子傳來的軸向力、剪力和梁傳來的彎矩、剪力作用, 受拉力、受扭轉、受剪切、受軸壓等破壞,造成一是脫榫,二是柱在該位置折斷或扭斷造成整體構架失穩倒塌。
4、柱與柱基(木柱與柱腳石)連接不牢,地震時柱與柱碓易錯位,失穩,造成上部結構倒塌。由于傳統木結構房屋施工中均無柱與柱腳有效連接措施,所有結構均為是柱直接落在柱腳石上,靠柱及上部荷載壓力穩定。排架間,柱與柱跟部又無牽梁等水平方向固定,受地震力影響時柱失穩,構架歪斜或倒塌。
5、屋架受地震力影響瓦屋面滑落,屋面檁條脫落,是地震力破壞最普通的形式。當前農村土木結構房采用最多的是小青瓦、筒板瓦屋面構造,少數地區也有采用波形石棉瓦、鍍鋅鐵皮瓦、木板、石板屋面。大部分瓦干鋪或局部做漿鋪在椽子上。受地震力影響瓦屋面下滑容易造成人員傷亡。
三、 防治或減輕木構架承重體系房屋結構震害主要措施
針對木結構房屋抗震中存在的問題,加強抗震構造措施,增強抗震能力,結構加固要最大限度保證在設定的地震列度強度內地震來臨時結構不倒塌,達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目的。在對木結構房屋民房改造、抗震加固中應重點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房屋的縱向穩定,提高房屋整體性 ,避免房屋構架縱向失穩。
(1)、在屋蓋屋架大叉以上加縱向支撐。如在兩端間及隔間中柱頂部加木剪刀撐或木斜撐,斷面80×150木枋或角鋼L5×45×45(剪刀撐或斜撐因地制宜可以用木材或角的的鋼)。用d12×120自攻螺栓與木柱或正中掛枋連牢。確保地震作用力下屋架縱向穩定。
(2)、在木柱腳處加鎖腳枋(地腳、地連系梁),斷面木枋120×180,加強木柱腳處錨固(柱腳石以柱有可靠的連接)。對于外柱(走廊柱)可澆筑鋼筋混凝土外包柱腳。
增強外墻墻體穩定,設置外墻與柱拉結措施,做到外墻體在地震時只能往外倒,不傷及室內人員,具體采取以下措施。
(1)、沿外墻內側層高1/2處曾設木牽梁(斷面80*100側放)或順墻板一道與木柱連牢,地震時使得外墻不往內倒。
(2)、維護墻體外側采用鐵絲、木牽梁、墻攬等與木構架進行拉結,提高墻與柱的整體結合性。
(3)、外墻在穿枋以上或三角屋架下弦以上的山間墻換用灰條墻、木板墻、花格墻等輕質墻。減輕墻體重力,可以大大減輕地震力造成的墻體損壞。
(4)、外墻外側宜做粉刷,特別對既有外墻裂縫、脫落部位進行砂漿填實。
(5)、有條件的地方,宜將土墻改換為磚砌體或空心磚維護墻,新砌體砌筑時應該按照砌體抗震施工規范砌筑,切實做好抗震措施。
3、改進木骨架節點連接的構造,減少柱斷面的消弱,曾強柱與掛枋、穿枋、梁等連接性能。
木穿斗架式結構分別從縱向、橫向、樹向節點處,將穿枋、梁、牽心、掛枋、承重木等與柱的連接改用鐵件及螺栓與木柱連牢,防止地震力時榫的脫節。(見節點加固圖9)
4、針對屋架受地震力影響瓦屋面滑落,屋面檁條脫落,的破壞形式。重點加強對屋架結構、瓦屋面的加固和固定措施。
(1)、屋面檁條扒釘、鐵絲或螺栓與木構架連接;
(2)、小青瓦屋面全部換成有做漿實鋪屋面,設置掛瓦條等防滑落措施的瓦屋面,防止受地震力影響時瓦屋面下滑造成的人員傷亡。
四、 結論
科學研究已經證明,地震是伴生地球的一種自然災害,只要地球存在一日,地震就存在一天,時刻都威脅著人類,當前人類對地震的認知有限,無法預報地震的時代,面對地震災害我們是無奈,如何把房屋建的堅固耐震,提高現有房屋抗震性能,是全世界科學家、工程界工程師的歷史使命。探索現有農村民房構架抗震加固措施,提高廣大現有民居房屋抗震性能,是當前農村民居建設的重要任務,是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的重要途徑。
地震屬于 “天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房屋因地震倒塌,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卻是“人禍”,是因為我們在地震災害來臨前沒有把房屋建好、加固好;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房屋倒塌,卻是可抗力。新建房屋可以從選址、結構、材料等方面因勢利導,已有房屋重點加固結構和維護墻體,提高抗震性能,切實制定增強木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引導村民自己的村莊自己建,自己的房子自己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提高農村民居地震安全。針對不同房屋結構和農居經濟條件,制定農房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多套方案,著重解決抗震能力低的問題社會力量支持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整合各種資源,統籌各方力量,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與扶貧開發、移民搬遷工作結合起來;把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與全面提高農村綜合減災能力結合起來。既提高農村民居抗震防震能力,也提高抵御其它自然災害的能力,全面提高農村綜合抗災防災能力。是當前政府引導農村抗震的摘要措施。
所以地震安全房屋結構加固意義重大,對即有建筑震前加固已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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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抗震設防地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上述地區進行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抗震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平震結合的方針。抗震計劃應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分別組織實施。
第四條抗震工作的任務:貫徹執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抗震工作規章;組織制定抗震工作的規劃、計劃;負責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設施、構筑物等)的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編制、實施抗震防災規劃和綜合抗震防御體系區域規劃;調查、評估震后工程震害;參與、指導搶修、排險和震后恢復重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全國城鄉建設、工程建設的抗震工作;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抗震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工作。
第六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積極開展抗震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識;推動和加強抗震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積極開展國際抗震科學技術合作與學術交流。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參加抗震活動的義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在抗震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新建工程抗震設防費用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抗震加固經費源于地方、部門財務和單位自籌。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項目,可按管理權限申請專項經費。對進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稅。
凡列入抗震的專用經費,嚴禁挪作它用。
第九條城市和大型工礦企業都必須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業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大型工礦企業抗震防災規劃由企業組織編制,并應納入企業發展規劃。
第十條抗震防災規劃的內容主要包括:規劃綱要,工程震災預測,抗震設防區劃,生命線工程、房屋、工程設施及設備的抗震設防和加固,地震次生災害的預防,避震場地的布置和疏散道路的安排,震時應急反應和工程排險搶修預案等。
第十一條省會城市、百萬人口以上大城市的抗震防災規劃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家重點抗震城市的抗震防災規劃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城市的抗震防災規劃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大型工礦企業的抗震防災規劃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大型工礦企業抗震防災規劃由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市區、已建在市區的應結合城市改造逐步遷出。
第十四條參照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地震趨勢意見和有震情背景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抗震重點防御區。抗震重點防御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組成跨地區的協調機構開展區域內的抗震工作。
第十五條抗震重點防御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行業部門共同編制綜合抗震防御體系區域規劃,其內容主要包括:區域性的庫壩、郵電、電力、鐵道、交通等以及城市和農村的抗震對策、措施及震后開展地區或城市間的相互協調、支援等。
第十六條綜合抗震防御體系區域規劃在同一省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防,不符合抗震設防標準的工程不得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新建工程的抗震設防在進行工程選址、可行性研究時應按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提出抗震設防依據、工程建設場地抗震安全評價、設防標準及方案論證等。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場地抗震安全評價、抗震設防標準、設防烈度應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有關抗震設計規范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凡需要提高設防烈度和設防標準(包括工程項目或工程項目的一些關鍵部位)的,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擔工程項目的抗震設計(含勘察),并承擔相應的抗震設計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抗震設計質量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圖紙施工,遵守有關施工規程和規范,對抗震設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時,應同時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督和檢查。凡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應令其補強、返工以至停工。
第二十四條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均應通過相應級別的抗震性能鑒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廣使用。
第二十五條村鎮建設中的公共建筑、統建的住宅及鄉鎮企業的生產、辦公用房,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其他建設工程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鎮房屋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六條凡未經抗震設防的房屋、工程設施和設備,除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外,均應按現行的抗震鑒定標準和加固技術規程進行鑒定和加固,以達到應有的抗震能力。
除有短期地震預報外,對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業改造計劃的房屋、工程設施和設備可不進行抗震加固。對臨時性建筑不進行抗震鑒定、加固。
第二十八條抗震加固應突出重點,確保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線工程的抗震能力。
對有重要文物價值和紀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應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風貌。
第二十九條抗震加固必須嚴格按照鑒定、加固設計、審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房屋、工程設施和設備均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進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計劃,并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限期完成。
第三十一條凡屬抗震加固范圍內的房屋、工程設施和設備,產權所有者有參加抗震加固保險的義務,其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詳細調查和核實地震對城鄉建設、工程建設造成的災害,并盡快提出恢復重建規劃。
第三十三條恢復重建規劃應根據震害情況,按照一次規劃、分期實施、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組織編制,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恢復重建的抗震設防標準,必須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對震損房屋、工程設施及設備的拆除,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遭受嚴重破壞的城市,應根據恢復重建規劃進行重建。確需易地重建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新址進行科學論證,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在地震災區村鎮建設中,應對抗震性能差的傳統結構及建造方法予以改進,并在重建中推廣、應用抗震性能好的結構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完成,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編制城市或企業抗震防災規劃,綜合抗震防御體系區域規劃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規定進行抗震設防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規定拆除震損房屋、工程設施及設備的。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降低資質(格)等級,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抗震設計規范設計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設防標準的;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設防措施的;
(三)使用未經抗震鑒定的新技術、新材料或新結構體系的。
第四十條挪用抗震經費和材料、破壞抗震設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抗震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抗震設防地區是指地震烈度為六度以及六度以上地區和今后有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區。
二、抗震設防區劃是指,根據一個城市內不同地區(段)地震地質、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歷史地震的區別,反映其地震作用強度和震害分布的差異,在綜合考慮城市不同地區(段)功能和工程結構特點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不同地區的設防烈度和設計地震動參數。
三、生命線工程是指對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交通、通訊樞紐、醫療衛生、消防等工程系統。
四、次生災害是指地震時由于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等破壞或地表的變化(如滑坡、地裂、借動、噴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災害。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災、火災、爆炸、海嘯、有毒物質的擴散、放射性物質的逸散、疫病蔓延等。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