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17:35:0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漁業資源保護,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二條本省管轄區域內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孢子及其賴以繁殖生長的水域環境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漁業資源的保護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保、水利、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漁業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條采捕自然生長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五條對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漁業資源品種實行重點保護。具體保護品種及其采捕標準名錄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六條在網次或者航次漁獲物中未達到可捕標準的重點保護品種,海水產品不得高于25%,淡水產品不得高于5%。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捕撈省重點保護品種的苗種和禁捕的懷卵親體;因養殖、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撈的,應當向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殖證或者科研立項審批材料;(二)捕撈品種和數量;(三)捕撈區域和時間;(四)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省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運輸、銷售國家和省重點保護品種的苗種及禁捕的懷卵親體。
第十條對重點保護漁業資源品種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應當設定禁漁期、禁漁區。禁漁期和禁漁區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并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漁期、禁漁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省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出海作業;
(二)向違法作業漁船供油、供冰;
(三)銷售、代凍未經依法處理的違法捕撈漁獲物;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對漁業捕撈網具應當規定最小網目尺寸限制標準。限制標準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禁止使用下列漁具、漁法:
(一)低于最小網目尺寸限制標準的網具;(二)炸魚、毒魚、電魚和用魚鷹捕魚;(三)使用漁船推進器、吸蛤泵采捕貝類資源;(四)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損害漁業資源的其他漁具、漁法。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國家和省禁用的漁具。
第十五條養殖區的劃定應當堅持開發漁業水域與保護漁業資源相結合。
重點保護漁業資源品種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不得劃作養殖區。
第十六條在漁業水域從事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保護漁業資源的有效措施,并在作業結束后清除水底的殘留物。
第十七條在海洋或者內陸湖泊、水庫等水域新建、改建、擴建水產養殖場的,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八條禁止船舶及海上設施向漁港水域和漁業水域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壓艙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海洋或者內陸漁業水域排放陸源污染物,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在重要的漁業水域興建新的排污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漁業水域環境的養殖容量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并核發養殖證;養殖證核準的養殖規模不得突破漁業水域的養殖容量。
第二十一條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按照養殖證規定的用途和技術要求利用養殖區水域,合理確定養殖密度,并按規定投餌、施肥、使用藥物。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二)項規定的,由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性的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三)項規定的,由縣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水產品市場價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應當按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當地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繳納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
漁業資源損失賠償費按照致死漁獲物市場價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漁獲物中的重點保護品種未達到可捕標準的,按照達到可捕標準的市場價格計算。
關鍵詞:漁業資源;管理體制;資源保護
中圖分類號:F326.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25
盲目的漁業模式、水體環境成為經濟發展的犧牲品、漁業資源管理體制不完善等狀況急需要解決。因此,合理利用漁業資源,制定可持續發展的管理體制,積極保護漁業資源急不可待。
1 河北漁業情形
河北的主要河流分為2大水系:海河水系;灤河水系。大多發源于太行山和燕山,向東一直注入渤海。其中灤河更是重工業發展城市唐山的母親河。目前,秦皇島市海域富營養化嚴重,該市做出一系列措施對漁業資源進行了有效的保護。河北漁業資源豐富,例如:對蝦、扇貝、螃蟹還有各種淡魚、海魚等等。但目前河北省的漁業資源呈下降趨勢,其影響因素包括眾多方面,從而魚類種數下降,魚類的總數也呈現出減少的趨勢。因此,保護漁業資源的行動刻不容緩。
2 河北魚類資源的影響因子
2.1 客觀原因
環境因素,由于河北經濟發展大多依賴于重工業,煤礦、鋼鐵、化工廠等,然而這些企業工廠對環境的破壞是不容忽視的。河北有多個縣市臨海,有秦皇島,唐山的唐海,曹妃甸等。地處入海口,隨著經濟的發展,這勢必要給周邊的河流海洋帶來影響,魚群賴以生存的環境遭到了破壞,自然產量和質量會有所下降。
2.2 主觀原因
不合理的過度捕撈使得漁業資源減少,有些漁民不遵守相關制度,在休漁期仍然大肆捕撈,使得魚群沒有時間進行繁殖后代,種族得不到延續。而且,有些漁民為了一己私利,使用的漁網的網孔過小,不能使小魚鉆出,因此魚群總數越來越少。
興修水利工程和農業污染是使水體不潔凈的主要因素。在興修水利過程中,水庫水壩等改變了魚群原有的生活環境,魚群的正常繁殖不能進行,使得漁業資源減少。
3 河北漁業資源管理現狀
3.1 不科學的漁業資源管理
人員方面,有關的漁業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是高素質人才,專業知識并不強,所以管理水平相應的也不高。而且,不僅質量不高,數量也是相差甚遠。其工作人員的執法力度不強,治理的方式單一化,并不能對那些違法捕撈,違規打魚的漁民進行很好的批評懲戒教育,二次犯錯的記錄很高。
3.2 不科學的捕撈方式
漁民的素質不高,捕撈許可證的不嚴謹的發放都直接間接的導致漁業資源的減少。更有甚者,多個漁民持相同捕撈許可證進行作業,顯然,政府等相關部門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部分漁民漁船不符合相關條例規定,買進新的漁船后,仍持舊的捕撈許可證進行作業。為了保護漁業資源,要堅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
3.3 不完善的漁業資源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整體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的整體素質還不夠高。最主要的是漁業資源的執法費用欠缺,國家政府的方面應該加大在漁業資源管理和保護方面的投資。
4 制定漁業資源保護對策
4.1 其他國家管理漁業資源的借鑒
向美國、英國、韓國等國家學習漁業資源管理體制,保護現有漁業資源不受破壞。要制定明確的漁業資源管理制度、法規、法律等;加強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來懲戒非法捕撈,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情節嚴重者,要用法律武器制裁。
4.2 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漁業資源管理制度
不斷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修訂休漁計劃,調整禁漁期,讓漁業資源得以休養生息,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并且要運用法律對漁業資源進行保護,一旦發現違法捕撈,嚴懲不貸。再有要增加高素質的漁業資源管理執法人員數量,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
4.3 從漁具上控制捕魚強度
從漁具上限制捕撈強度,這樣保護魚苗,從而使得魚群得以繁衍。控制漁網的網眼大小,嚴令禁止魚苗當作魚餌。建立魚類種群基因庫,控制每人捕魚量,保護珍稀物種,人工放養魚苗,使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
4.4 加快漁業資源產業轉型
改變原有漁業類型,努力向人性化、合理化方向發展。學習美國的休閑漁業,即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改善了河流周圍環境,又保護了漁業資源,還可以增加漁業資源管理的經費。
海洋漁業資源人類是賴以生存的寶藏,漁業資源管理部門要制定科學的、可持續發展的漁業管理體制,合理利用漁業資源。國家也要培養更多的專業性人才,提出更有效的保護措施,來保證漁業資源利用的合理性,如此,漁業資源才能得到保護。
嚴重的海洋環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關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錢自行等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大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議》。
建議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經濟對海洋的依賴度非常高。而要建設海洋強省、海洋強市,保護海洋環境是先決條件。代表們建議,一定要加大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對保護海洋環境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同時,加強對污染源的控制,切實做好污染源的這標排放。包括對重污染行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對污水直排入海的水產企業加大整治力度,對新建的工業園區必須先行建設油污水處理裝置,加大港區航行作業船舶排污的專項整治,加快城區污水處理廠和截污管線的建設,盡快使城區的雨污合流管道分離。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環境監測網絡,為海洋環境質量的評價和污染事故損失的索賠提供科學的依據;建立海域污染補償機制,開展海洋生態修復。
辦事結果 堅持標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園
代表的建議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視,舟山市環保局和市海洋與漁業局共同協作,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為強化環保宣傳力度,增強公眾環保意識,舟山市環保局著重對重點污染治理工程建設進程進行跟蹤報道,對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曝光,并加大處罰力度,以引導企業正確處理好開發海洋和保護海洋的關系,從而提高全社會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其次,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排放。著重加強對城市生活污水、水產品加工業及船舶修造企業等重點污染源、環境風險企業及工業園區的污染治理;加強對化工行業、油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監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環境風險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處理廠,污水日處理能力這8萬噸以上。同時,通過對全市56家涉污企業進行關停及結構調整等舉措,較大幅度地減少了陸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國家海洋局東海分局還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兩個縣級站和六橫島觀測站,另有兩個區級站和金塘、大巨島觀測站也已著手籌備。為加強對入海排污口的監督監測,強化對海洋污損事件及赤潮、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監視監測,還大幅增加了海域環境監測臨時站點。據統計,監測站點已從2005年的23個,增至目前的100個,監測頻次也從原來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與此同時,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還在全省率先實施建設項目海洋生態補償機制,由相關涉海企業出資,在有關部門的監管下,對特定海域進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態修復。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對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引入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共籌集海洋生態補償資金近300萬元,并于2008年7-8月組織了一次大規模的資源增殖放流。
第二條凡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灘涂等漁業水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動植物以及收購、利用經濟價值較高的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下簡稱“漁業資源費”)。
第三條漁業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實行取之于漁,用之于漁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的權限,征收漁業資源費。
第五條漁業資源費分為海洋漁業資源費和淡水漁業資源費。
第六條海洋漁業資源費的征收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從事外海捕撈作業的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1%計征。
(二)從事近海拖網作業的國營、集體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2%計征;個體漁船按3%計征。
(三)從事近海圍網(含對網)、流網、釣作業的國營、集體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1%計征;個體漁船按2%計征。
(四)從事定置作業的漁船,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計征,其中集體漁船從事高稀網、海蜇漲網、疏目轉網、板曾網等作業的按2%計征。
(五)對持有臨時捕撈許可證的漁船,按同類型作業的征收標準加倍計征,但最高不得超過9%。
(六)教學單位的教學實習船根據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實習計劃從事捕撈作業的,可以減半征收;實習計劃外從事生產性捕撈的,按國營漁船同類型作業標準計征。
(七)科研單位的科研調查船根據有關部門批準的課題任務書、調查監測計劃從事捕撈作業的,可以免征;課題或者計劃外從事生產性捕撈的,按國營漁船同類型作業標準計征。
(八)按規定屬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漁業資源費的,按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制訂的收費標準計征。
凡從事不利于漁業資源保護的作業(包括國家限制發展和應當逐步淘汰的作業)的,其征收標準應當高于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9%。
教學、科研單位需要減征或者免征漁業資源費的,按發放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的權限審批。
第七條淡水漁業資源費的征收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對從事鉤子、絲網、扎網、抄網、扛網、蝦籠、鱔籠、扒蜆(螺、蚌)等作業的船只或者個人,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2%至6%計征。
(二)對從事機拖蟹、機拖蝦、珠網等作業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4%至8%計征。
(三)對從事機吸蜆(螺)、軟硬籪等作業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6%至12%計征。
(四)在劃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資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5%15%計征;在重點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資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過25%。
(五)在本市管轄的長江漁業水域從事流網、挑張網等作業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2%至3%計征。
凡從事不利于漁業資源保護的作業(包括國家限制發展和應當逐步淘汰的作業)的,其征收標準應當高于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過20%。
非專業漁民從事季節性淡水捕撈作業的,應當按同類型作業征收標準的200%至300%計征。
第八條對多種捕撈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內陸水域漁船,按其產值較高的作業類型的征收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
對海洋、長江水域捕撈兼作的漁船,分別按相應的作業類型的征收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九條對專項采捕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的,屬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至5%計征漁業資源費;屬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5%至10%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條因養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的,按不超過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15%的標準征收漁業資源費。其中從事鰻苗捕撈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5%至10%計征漁業資源費,從事蟹苗捕撈的按前3年平均年總產值的3%至5%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一條凡從事收購或者經營經濟價值較高的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其收購或者經營總金額的1.5%至2.5%計征漁業資源費。
收購經濟價值較高的水生動植物苗種、親體直接用于增殖、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收購總金額的0.5%至1%計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二條依法經批準采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漁業資源費。因科研活動的需要依據有關規定經批準采捕珍稀水生動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條經本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在本市管轄水域作業的外省(市)漁船和個人,從事海洋捕撈的按本市同類型作業的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從事淡水捕撈的可以高于本市同類型作業的標準計征漁業資源費,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總產值的25%。
第十四條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向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減征或者免征漁業資源費。
第十五條漁業資源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發證權限,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并報同級物價部門核定和上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溝等自然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按當地平均畝產值的0.5%至1%計征養殖保護管理費。
精養魚塘、園溝、宅河的養殖保護管理費征收與否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養殖保護管理費的,每年每畝收費不得超過1元。
第十七條市、縣(區)兩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權范圍在核發捕撈許可證、收購許可證、養殖使用證的同時征收漁業資源費及養殖保護管理費,在有關證書上記錄繳款金額、加蓋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據。
已持有捕撈許可證、養殖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年度審證時繳納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
在規定日期內不繳納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補繳,并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漁業資源費列入當年生產成本。
第十九條漁業資源費實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繳部分統籌使用的辦法:
(一)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的海洋漁業資源費,10%上繳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90%留用。
(二)各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的海洋、淡水漁業資源費,10%上繳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90%留用。
(三)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捕撈許可證所代征的漁業資源費,80%上繳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20%由代征機構留用,其中代征的鰻苗漁業資源費,20%上繳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80%由代征機構留用。
前款規定應當上繳的漁業資源費,征收單位應當按季度上繳,不得截留坐支。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所征收的養殖保護管理費,全部留用。
第二十條漁業資源費用于漁業資源增殖保護的使用范圍是:
(一)購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種和培育苗種所需的配套設施,修建近海和內陸水域的增殖設施。
(二)為增殖保護漁業資源的科學研究提供經費補助,以及為漁業資源監測和漁業水域環境監測提供經費補助。
(三)購置、更新與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有關的漁政公務車、船,改善漁政管理設施。
(四)為保護漁業資源、漁場環境和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提供經費補助。
(五)為保護特定漁業資源品種,借給生產單位用于轉業或者轉產的生產周轉金(不得作為生活補助和流動資金)。
依據本辦法所征收的養殖保護管理費,全部用于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的經費補助。
第二十一條漁業資源費用于資源增殖的開支原則上應當高于用于保護管理的開支。
本市漁業資源費用于資源增殖和保護管理的比例為:資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護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對采捕、收購、利用鰻苗所征收的漁業資源費,資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護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條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市、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征收的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應當交同級財政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市、縣(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使用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應當在年初編制收支計劃、在年終編制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報上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表使用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格式。
第二十三條本市的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自**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財政、物價、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資源費、養殖保護管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挪用、浪費資金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市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補充條文,不另訂實施細則。
各縣(區)制訂的補充條文應當報市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關鍵詞] 商業秘密 勞動關系 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
隨著國有大型企業外部市場的不斷開拓,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高度重視。此外由于部分地處西部的國有大型企業,所處區域環境惡劣、條件艱苦,高級人才流失現象較為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商業秘密,成為國有大型企業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本文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出發探討如何加強國有大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防止企業內部員工泄密。
一、加強保密教育,從源頭做好商業秘密的保護
國有大型企業新增人員以大中專畢業學生為主,商業秘密的保護對于這些剛出校門的學生來說,是一個從未接觸過的話題,對崗位上的新員工開展保密培訓,就顯得非常必要了。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應會同保密部門對新員工進行商業秘密保護有關知識的學習,在理論學習的基礎上,人事部門還可以結合單位工作實際召開保密專題討論會,使新員工了解哪些信息應納入商業秘密,哪些項目是重點保護的,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識產權。
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工作性質確定保密培訓的方式和頻率,對于主要從事科研和外部市場開拓工作的單位來說,保密培訓應該是單位的一項經常性工作,這就要求單位要建立一套適應本單位工作實際、經常性、制度性的保密培訓體制。為了更好開展保密培訓工作,企業人事部門可以將保密培訓開展情況列入對下級單位工作考評的指標,同時要求各單位將員工參培情況作為勞動合同年度履行考核的組成部分。
二、完善保密協議的訂立,為商業秘密保護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勞動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主要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解除后。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人員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訂立保密協議,一旦發生泄密,企業就可以依據保密追究泄密人的法律責任。保密協議一般有保密事項、勞動者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為防止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泄密,還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是指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基于公平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地處西部的國有大型企業以往經營環境較為封閉,近年來逐步參與外部市場的競爭,企業經營理念和參與外部市場程度的不同導致了企業在訂立保密協議方面的參次不齊,有的企業根本沒有做這一項工作,有的企業規定崗位上的員工一律簽訂帶有競業限制的保密協議,筆者認為這兩種做法都不可取。不訂立保密協議固然不對,但普遍簽訂帶有競業限制條款的保密協議也同樣不妥,因為對所有的離職員工都進行調查,看其是否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性質的工作,對企業來說操作的難度很大,另外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要件是企業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這也會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
做好保密協議的訂立工作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例如:對石油鉆井隊技術員、一線隊現場管理人員等較少人員,只需簽訂《保護商業秘密承諾書》以明確保密事項,加強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責任感;對較多的一般科研、管理人員應簽訂不帶有競業限制條款的保密協議,明確其泄密后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范圍;對于涉及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高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簽訂帶有競業限制條款的保密協議,對這部分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后企業應明確特定部門負責調查其履約情況,如發現其有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企業可及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直接提訟。
三、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業留人,從根源上杜絕商業秘密的流失
相對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泄密而言,企業高級職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的泄密,往往造成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往往出現一個人跳槽走了,一大批客戶也被帶走了,或者出現了一個強有力的競爭企業來和本企業搶奪市場。特別對于地處西部艱苦地區的企業,高級職員的流失現象尤為嚴重。為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除了加強保密協議的訂立工作外,企業應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降低高級職員的離職率,減少其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可能性:
企業應構建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關心員工的切身利益,解決員工的實際困難,為企業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做到感情留人;建立合理的工資福利制度,充分發揮工資獎金的激勵職能,調動員工積極性,合理拉開崗位工資差距,穩定企業核心骨干隊伍,利用優厚的工資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人才,做到待遇留人;“感情和待遇留人留一時,事業留人留一生”,企業要為員工發揮專長、建功立業提供優越的軟、硬件環境,建立良好的職業生涯管理體系和通暢的人事升遷渠道,做到事業留人。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一項寶貴的無形資產,對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加強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能有效地防止企業內部員工泄密發生,從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的效率和效益,實現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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