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3: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獨資企業優缺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鼓勵我國民間資本創業投資,在世界多數國家立法承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背景下,我國現行《公司法》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與個人獨資企業都具有投資主體單一性的特點。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單一股東對公司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從表面上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投資人的誘惑力大,個人獨資企業會轉而采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使個人獨資企業面臨挑戰。本文對這一具體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兩者的存續狀態得出理論上的結論。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特點比較
我國《公司法》從狹義的角度定義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便于比較,本文中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指自然人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者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都存在投資主體單一,適用小規模營業采用,規模不大的特點。但作為兩種相互獨立的企業組織形式,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如下:
1、企業出資人范圍不同。雖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都是單一投資主體。但可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單一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外商、甚至國家。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2、投資人責任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性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責任的有限性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所在。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一人投資一人收益,一人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意味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風險較大。
3、企業法律地位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的自身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分離,公司的債務責任與投資者的債務責任相互分離,公司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只是個人為實現盈利目的而借助的一層合法外衣,企業只是投資人個人人格的延伸。企業不存在獨立于投資人的財產,企業財產只是投資者個人財產的一部份。企業沒有獨立的財產業也就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投資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既無獨立的財產又無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因此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稅負要求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其股東具有不同的人格,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其股東需要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收入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其投資人是同一人格,只需交納個人收入所得稅,不再交納企業所得稅。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之一。
5、內部機構設置、經營管理方式不同。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相互制衡的機制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之一,是公司法人意思獨立于股東意思的組織保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中的一種,組織機構設置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設置。法律規定公司需要依法設置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使公司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形成內部制衡機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單一性特點決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置股東會,但需要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并且由董事會和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就決定了投資人往往集企業的所有權、經營權、控制權于一身,法律對企業內部機構設置一般不作要求,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而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可由投資人自己管理,也可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方式比較靈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優缺點分析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大的優點在于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投資者的風險小,但對于這種優待投資者需要承擔法律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專設的某些特殊限制。相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制相當嚴格,表現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門檻高,法律要求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設立上的禁止性規定,1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說明的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會計報告接受審計的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且一個公司中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的分離,需要股東、公司分別繳納所得稅、稅負是雙重的。這些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利方面。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傳統、古老、生命力頑強的企業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頑強的生命力源于其設立的簡易性:各國法律對其限制較少,在設立程序、條件、機構設置方等方面的規定比較簡單;管理的直接性:投資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從事經營活動,不受其他人的牽制;較強的適應性:企業規模一般較小,具有靈活,能夠適應的行業較為廣泛;稅負的單一性:即投資少、經營靈活、產權關系簡單、政府控制少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自身優勢,但個人獨資企業缺乏社會信用、投資者風險大,規模有限又成為其不利的一面。
關鍵詞:并購;綠地投資;房地產公司;跨國公司;經濟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1
一、跨國公司的投資方式
跨國公司對外投資可以采取靈活多變的參與方式,以達到控制國外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目的。跨國企業在進行國際直接投資的兩種基本方式有:綠地投資和跨國并購。
1.綠地投資概念與優缺點。綠地投資,也被稱之為創建投資,是指跨國公司等投資主體在東道國境內依據東道國的法律設置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所有權歸外國投資者所有的企業。早期的跨國公司進行的海外拓展業務都采取了綠地投資形式,一種是直接在東道國建立國際獨資企業,一種是與東道國的同行業建立合資關系企業。綠地投資的效果直接影響到東道國的生產能力、生產輸出和人員就業增長。
(1)綠地投資的優點。①跨國公司利用綠地投資方式在東道國創辦新企業時,他們能夠更多的自。②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創辦新企業的時能夠較少受到本土產業保護政策的約束。跨國公司通過向東道國企業提供技術裝配、管理模式、銷售渠道等各項服務參與到企業的經營活動當中來,這樣做避免了跨國公司占用到東道國企業的資金股份,降低了政治風險的發生概率。③跨國公司在東道國創辦獨資企業以來,很大程度上擁有著公司在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壟斷優勢,占領東道國同行業中的市場大部分營銷份額變得易如反掌。
(2)綠地投資的缺點。①綠地投資建設需要在事前做大量的籌備工作,企業的建設周期時間長、速度慢、缺乏相應的靈活度,對跨國企業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經驗都是一個不小的考驗。②由于不熟悉東道國的開放政策和經濟形勢,跨國公司獨資企業建立所承擔的經濟風險十分巨大。③企業創建之后,跨國公司常常面臨管理方式與東道國本土的習慣不相符,管理和技術人才會出現匱乏,無法進一步開拓目標市場。
2.跨國并購的概念與優缺點。跨國并購是指跨國公司等投資主體通過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東道國某些現有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所有權投資行為。
(1)跨國并購的優點。①跨國公司更容易獲得目標公司的廉價資產。由于被并購的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這往往可以使跨國并購公司在壓低價格的條件下對其進行收購,一些現有的土地、廠房、勞動生產力仍能被跨國公司所利用,這大大縮短項目的投資建設周期。②跨國公司直接進入市場操作方便靈活。跨國公司收購了被兼并企業里的原有資產,同時直接占據了原有的市場銷售份額,并購之后不會對銷售市場增加產品供給需求,避免了因商家增加而導致平均銷售額降低的虧損趨勢。③對于被兼并的企業和原有的信貸機構存在的金融借貸關系,跨國企業為了更方便地獲取企業借貸款項,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員,從而能快速地適應東道國的投資環境。
(2)跨國公司并購的缺點。①由于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信息之間的不對稱和無形資產評估等難題的存在,使得跨國公司對目標企業的并購決策困難。②有些東道國為了保護自己本民族企業不受到外來公司的兼并,會對一些特殊行業的并購設置貿易壁壘,形成地方保護主義。③被收購的企業原有的規模、行業、地點都是相對固定的,使得跨國公司很難重新去規劃一個規模與自己理想相符的企業。被收購企業原有的一些與客戶、職工、供應商簽訂的契約條款依然有效,往往也影響著跨國公司的繼續管理。
二、跨國房地產公司在華擴張實例
英國最大開發商邦瑞作為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于2012年正式入駐北京設立辦事處,他們來華新建投資的態度是采用的一種與中國房地產商合作共贏的理念,這種現象表明邦瑞房產進入中國新建投資本身有著巨大的優勢:
邦瑞房地產公司的經濟實力無疑是巨大的,該公司的住宅建設用地遍布了整個大不列顛全島,主要專注于倫敦主流的新建住宅和一些高端地產項目,另外還同時擁有商業地產文森博登的地產開發,主要建設大型的商務中心、購物中心、辦公寫字樓等綜合配套的地產開發項目。據調查,在倫敦市場,邦瑞就已經建成了270億元人民幣的住宅房地產項目,在整個英國的收益產值多達200多億元人民幣。
那么,邦瑞房地產公司進入中國以后會不會對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造成沖擊,形成壟斷呢?雖然邦瑞是作為獨資企業此次來華設立辦事處,對外一直宣稱是要與中國房地產市場企業積極合作共贏,但是我們仍有一絲擔心,對于邦瑞下一步戰略目標是否是對一些中國本土比較有實力的房地產企業實施并購。
當然,邦瑞與中國的合作模式會向中國房地產行業引進一些優秀的項目經驗及管理方式,這對于中國房地產行業是一個有利的學習機會。如今,邦瑞眼下已經著手銷售自己的樓盤,讓中國的房產投資者有著更好的房產投資機會,而下一步則是力圖與中國的房地產企業合資,在國外開發房產項目,這無疑會對我國本土的地產泡沫市場造成進一步萎縮。
再以美國漢斯地產公司為例,它通過與北京富然大夏有限公司的合作,開發的一個項目“公園大道”就用了近7年的時間競選地標,如今這些花費都得到了回報,成就了該地以自然、商業、交通為區域核心的黃金地段收益。漢斯地產在這次地標競選中的獲勝應該是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在與中國房地產開發商的合資中,漢斯大賺一筆對本土同行業有著以下借鑒意義:(1)發展戰略眼光要有前瞻性;(2)產品的定位必須準確;(3)資源的整合能力突出;(4)經營能力是地產競爭的核心競爭力。
瑞邦和漢斯在中國房地產行業中取得的成功不是沒有理由的,強大的經營管理能力、精確的發展戰略眼光、品質質量的優秀保證、技術文化創新的意識等等,這些因素都成為他們在競爭激烈的中國房地產市場上立足獲勝的重要法寶。對于他們的在華擴張,并購中國房地產企業相信只是時間的問題,我們決不能坐以待斃,借鑒他們的先進經驗強大自身的實力,才是避免外企并購的唯一途徑。
參考文獻:
[1]來安,郭羽誕.國際商務[M].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83-85.
關鍵詞:一人公司;建立;未來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1016002
1一人公司制度的優缺點
1.1一人公司的優點
(1)可以確定經營風險,鼓勵投資。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由于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已預先確定。一人公司可實現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可以避免投資者因為一次的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
(2)一人公司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內部管理結構一般比較簡單,股東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兼任,在經營中就可以無需或減少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召集、決議等繁瑣事項,從而及時有效地做出決策以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企業競爭力。
(3)一人公司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有很大優勢。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日益提高,而商業秘密對于企業來說也越來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比較少,并且股東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護這些發明創造、專有技術,對企業有很大的幫助。
1.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僅有一個股東,傳統公司法中股東間的互相監督與制約無法實現,唯一的股東可以利用法人資格為個人謀私利,給一些別有用心的投資者提供了投機的便利。
(2)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由于一人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容易產生有些債權被以有限責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門外,使債權人有口難言。這種不公平的社會現象既不利于經濟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
(3)一人公司股東的唯一性,使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制衡體系,其側重點在于調整股本與所有權、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而在一人公司中這一制度由于股東的單一化而無法發揮作用。
2對于設立一人公司的反對意見
(1)容易導致濫設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待遇,必然使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紛紛轉向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對股東最大的益處也同時是對債務人最大的威脅,一人公司很有可能成為債務人借以規避債務的合法形式。一人公司有可能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在市場誠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
(2)混淆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責任。稍有理性的人都會選擇一人公司,這樣,原本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改頭換面之后變成一人公司就不需要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徒有虛名,無限責任名存實亡,企業形態形同虛設,這顯然有悖于我國通過劃分企業類型并令投資者承擔不同責任的立法初衷。
(3)造成與公司法的矛盾。我國公司法以調整多元股東關系為其主要內容,公司法中的許多條款就是依此設計的。比如公司設立的條件,公司機構的設置等許多條款,都是根據多元股東關系來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東單一性,勢必使公司法的許多條款無的放矢,失去適用對象而形同虛設。
(4)公司治理結構的弊端更加突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股東權力的一人獨攬,破壞了公司團體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壞了在公司內部確立的三權分立的互相制約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使股東濫用權力,為侵害債權人及相關利害人利益留下禍患,給公司治理結構又添了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說了算,股東可以為所欲為,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更加突出。
(5)外部監督不到位。我國公司的現有狀況是,公司設立尤其是公司運行狀況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資產難以知悉,同時,即使了解到公司的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實的現象仍然筆筆皆是。解決信息不透明、不對稱,會計舞弊的問題,需要政府適度而有效的外部監管,目前政府難以做到。
(6)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人公司的健康發展,必須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而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還不高,財會報表作假更是司空見慣。股東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信用問題,建立一人公司信用體系挑戰性更可想象。而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全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長期的不斷的努力。一人公司的建立,卻可以是一朝一夕的事。
3我國應當承認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1)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允許注冊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成為公司立法的趨勢。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應該順應這種潮流,實現與世界的接軌。
(2)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國的內資企業和公民卻不能設立一人公司,這種對境內外的投資主體未能一視同仁的對待,造成投資者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3)一人公司使股東擺脫了無限責任的束縛,降低了投資風險,提高了投資熱情,可以大大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現實生活中,通過掛名股東、袖珍股東等方式,來達到公司股東最低為二人的要求,為數不少。
(4)一人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簡單,經營靈活,能夠迅速靈活地面對市場變化,提高決策效率,以謀取公司利潤的最大化。
4一人公司的分類
(1)依據形成的時間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設立原生型一人公司要依據各國的關于一人公司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所設立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即不允許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國以前的公司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原來成立的時候有兩家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之后因為法定情形變更為一人公司。這種情形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的,這類公司能否繼續存在則又要看各國立法是否將股東人數低于法定人數作為公司解散的理由。從目前來看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都對這類公司給予了較寬容的態度。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所擁有。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數個股東,然而公司的控制權僅在一個股東手里,其余皆為掛名股東。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傳統意義上狹義的一人公司,對于這一類公司在設立問題上與公司法的傳統理論相違背,承認的國家屈指可數,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各國都存在,目前在我國這種公司就不少,這種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違法的現象很難防止和解決。
(3)依據一人公司股東身份的不同,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的公司,這是最傳統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這種公司形式將企業主的投資和其個人財產分離開來,憑借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資風險,從而受到企業主的偏愛。法人獨資公司則是有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通過單獨投資或通過收購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授權的部門或機構單獨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在我國廣泛存在。
5一人公司與相關企業的區別
5.1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一人公司由公司法調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由私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為自然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存在與業主個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離,因此嚴格來講它并非是傳統民法上的主體概念。其主體事實上是投資者本身。其對外經濟交往的實質是自然人以法律許可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民事聯系,該自然人承擔一切相關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產生的權益。由此可以說,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一種法律形式,也可以說是個人獨資企業擴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種特殊類型。
一人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可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而個人獨資企業則一般只有經營管理機構。就經營管理體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較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結構更合理。
5.2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由國家興辦出資的企業。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的區別是:
(1)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企業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
(2)享有財產權利的不同。一人公司對股東的投資享有全部的法人財產權。而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屬于國家的,國有企業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權。
(3)內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內部有權力機構、業務執行機關、決策機關、監督機關等,實行責權分離相互監督的管理體制,而國有企業就沒有這種分工,內部管理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有決策權和執行權,并且是廠里的法人代表。
5.3一人公司與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在國外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單獨投資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不是所有的外商獨資企業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獨資企業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獨資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該部分公司即為一人公司。非注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不僅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還受我國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的制約。
6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議
(1)規范一人公司的設立條件,禁止濫設。為防止公司濫設,立法可以作如下規定:禁止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加強公司財務監督。在美國即使規模再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底財務報告和稅務交繳單,一并上交給有關管理部門檢查。政府應加強對一人公司財務進行監督,工商和稅務部門應該負責。
(一)知識目標
1.識記企業的含義和基本分類;公司的基本特征和分類;自然人和法人的區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和特點;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經營成功的主要因素;企業兼并、聯合、破產的含義。 2.理解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和聯系;公司制的優點,以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意義;企業兼并、聯合、破產的意義。3.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問題:如何依法設立一個公司;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為什么以建立公司制為目標。
(二)能力目標
1.本框教學,重點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參與經濟生活的實踐能力。2.在學習經營公司時,通過相關知識的介紹,讓學生了解如何創辦公司、如何經營公司,從而提高學生將來的創業能力。使學生能分析不同公司類型的特點,學會在不同條件下進行選擇。
(三)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1.培養學生國家觀念,使學生認識到,創辦公司、積極創業有利于國家生產力的發展。2.使學生深切認識,銳意進取、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積極創業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價值。3.增強學生依法設立公司、依法經營等法律意識。
二、教學重點、難點
(一)教學重點:公司制企業;公司的經營。
(二)教學難點:正確認識企業的兼并和破產。
(三)教學方式及手段
教學方式:問題探究法、討論法、設問法、講授法、情景設置等。
教學手段:多媒體、網絡等現代信息技術。
【課時安排】1課時
【教學過程】
三、導入新課
在前面我們一起學習了“生活與消費”,生產什么消費什么,我們每個從每天都在進行各式各樣的消費,我們消費的這些有形無形的商品都從哪里來的呢?企業對于同學們并不陌生,請學生說說你所知道的企業?
同學舉例:中國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移動有限公司等等
在這些企業中,我們可看到有些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些是有限公司,它們之間有什么區別?還有我們所說的公司=企業嗎?在以后我們怎樣去創建自己的公司呢?
第五課 企業與勞動者(板書)
第一框公司的經營(板書)
一、 公司的類型(板書)
(一)企業(板書)
1.含義(板書);2.類型(板書)
(多媒體展示)問題探究一:
下列哪些屬于企業?(BCE)
A、中國科技大學;B、中國人壽保險公司;C、沃爾瑪超市;D、故宮博物院;E、烏蒙山水泥發展有限公司;F、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教師總結:在我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其中,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的主導。總之,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加者,是國民經濟的細胞。
2、公司制是現代企業主要的主要的組織形式(板書)
(1)公司的含義(板書)
(2)公司形式(板書)
(多媒體展示)問題探究二:
企業=公司嗎?
教師總結:無論哪種企業,都有一定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制是現代企業主要的典型的組織形式。除去公司制企業外,我國還存在大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多媒體展示)
按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承擔的法律責任劃分
現代企業組織形式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制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
(多媒體展示)模擬創業
情景設置一:
10年以后,在坐的每位同學手里有50萬元的創業基金,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你們如何是進行創業呢?
請同學們以小組的形式進行討論(提示:小組成員可自由選擇,可自己個人創業,也可相互合作)討論內容包括:創業的形式,公司名稱,經營對象,注冊資本,股東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公司的機構,小組各成員在公司所擔任的職務等。
小組代表發言:
教師歸納總結:
(1)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各自的優缺點。
(多媒體展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主要區別
(2)公司的組織機構:這些機構之間權責明確、互相制衡,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學性,使公司的發展具有充分的活力。
(多媒體展示)公司的組織機構圖
(3)理解法人要注意與自然人的區別。
二、 公司的經營與發展(板書)
(多媒體展示)模擬創業
情景設置二: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在坐的各位董事長,總經理如何經營自己的公司,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如果我們的公司經營不善,會出現什么結果呢?
請同學們以小組的形式進行討論。
教師歸納總結:
1.公司經營的直接目的是利潤(板書)
2.公司經營成功的因素(板書)
(1)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板書)
經營戰略是指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的基礎上,為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而作出的總體的、長遠的謀劃與對策。經營戰略主要解決的是企業“做什么”的問題,包括如何進行投資、生產什么樣的產品、如何進行生產,如何開發市場等。
舉例:海爾從原來的涉臨倒閉的小廠發展成為如今的世界級品牌,首先歸功于它的經營戰略。
(2)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依靠技術進步、科學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競爭優勢。(板書)
舉例:海爾從虧損147萬到今天全球營業額600多億,81%的年平均增長率。最主要取決于兩個字:創新。
(3)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信譽和企業形象。(板書)
舉例:海爾有一個很著名的廣告語,叫做“真誠到永遠”。一個企業要永續經營,首先要得到社會的承認、用戶的承認。企業對用戶真誠到永遠,才有用戶、社會對企業的回報,才能保證企業向前發展。
⑷其他(板書)
3.公司經營不善的后果(板書)
經營的目的是利潤,兼并的核心是競爭。兼并、破產與“強強聯合”都是為了提高自身的競爭力,獲得更大的利益。
(1)企業兼并(板書)
兼并,可以擴大優勢企業的規模,增強優勢企業的實力,把劣勢轉化為優勢,提高企業和整個社會的資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1+1>2
舉例:海爾兼并案例
(2)企業聯合(板書)
它可以優勢互補,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市場占有率,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3)企業破產(板書)
實行企業破產制度,有利于強化企業的風險意識,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通過企業破產,淘汰落后企業,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舉例: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導致破產。
請舉例說明一下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金、退職費、內部退養的區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相關內容: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例題】甲在某單位工作了8年,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100000元,當地年平均工資12000元。
免征額=12000×3=3600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36000)÷8―1600]×20%一375}×8=7240(元)
(2)“退職費”是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個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應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為一次性發給,且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依照稅法有關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的規定,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為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個人取得的全部退職費收入的應納稅款,應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職費時負責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個人退職后6個月內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例題】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10000元,乙每月工資為1000元。由于10000/1000=10次>6次。應按照6次進行劃分。應交納個人所得稅[(10000÷6-1600)×5%]×6=20(元)。
(3)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題】丙還有15個月至法定離退休年齡,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一次性收入15000元。丙個人月工資為1000元。
(1)確定適用稅率15000÷15+1000-1600=400(元)
適用稅率為5%
(2)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00+1000-1600)×5%=720(元)
會計
請老師總結實際利率法的原理。
在實際利率法下,債券投資的每期應計利息收入等于債券的每期期初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由于債券的賬面價值隨著債券溢折價的分攤而減少或增加,因此,所計算出的應計利息收入隨之減少或逐漸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計算的應計利息收入的差額,即為每期溢折價的攤銷額。
溢價的情況,由于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利息是不變的,而每期利息收入則是逐漸減少的,所以兩者之差是逐漸增大的,即攤銷的溢價逐漸增大,比起按直線法攤銷的溢價來說,按實際利率法第一年攤銷的溢價一定小于按照直線法第一年攤銷的溢價(即實際利率法下各期溢價攤銷額平均值)。
借:長期債權投資――券投資(應計利息)(債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變)
貸: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溢價) (倒擠,逐期增加)
投資收益(期初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逐期減少)
如果是折價:
借:長期債權投資――券投資(應計利息)(債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變)
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折價)(倒擠,逐期增加)
貸:投資收益(期初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逐期增加)
應付債券也是一樣的原理
隨著溢價的攤銷,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會逐期減少,而各期的利息費用等于實際利率乘以期初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因此,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債券利息收入的金額會逐期減少,而按照債券面值計算的應計利息不變,反以倒擠出來的攤銷的溢價會逐漸增加。
可以結合分錄進行理解:
借:應付債券――券溢價(倒擠,逐期增加)
財務費用(期初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乘以實際利率,逐期減少)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債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變)
老師,我在做題目的時候發現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不和所占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金額相等,應該有什么樣的等式成立呢?我做題時應該怎樣檢查我做的是否正確呢?
在初始投資時,投資成本明細是等于所有者權益總額乘以持股比例的,而被投資方經營一段時間后,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所占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不一定相等,會有下面等式成立:
投資成本明細+股權投資準備明細+損益調整明細:所有者權益總額×持股比例
一定不要將股權投資差額明細考慮在內。因為股權投資借方差額是投資方自己進行的核算與攤銷,與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是沒有什么關系的。
只要您在計算時按上面給出的等式,就可以檢查企業核算的投資各明細是否正確了。
假設本月有多交增值稅,則下月的會計處理應該怎樣結轉增值稅明細科目呢?
增值稅的三級明細科目在期末可能會有余額,而期末增值稅只需要按照增值稅的借方發生額和貸方發生額進行計算得出即可。
如本月預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10
貸:銀行存款 10
月末發現本月只需要交7萬,多交了3萬。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3
則下個月可以少交3萬元。
到了下個月可能有三種情況:
如果企業根據以前各期的銷售情況進行估計,當月預交了5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5
貸:銀行存款 5
(1)到了期末,當月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為7萬元,則當月應轉出應交未交增值稅2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2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2
這種情況下,“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和貸方自然抵減。兩期累計應交未交增值稅1萬元。
(2)到了期末,當月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為4萬元,則應轉出當月多交的增值稅1萬元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1
這種情況下,“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有多交的4萬元。
(3)到了期末,當月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為8萬元,則當月應轉出應交未交增值稅3萬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
這種情況下,“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和貸方自然抵減。
財務管理
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小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年折舊額如何處理?殘值如何處理?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大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年折舊如何處理?殘值對所得稅的影響如何處理?
請按照下面的原則掌握:
(1)因為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才處置設備(即變現),所以,不論稅法的折舊年限比會計折舊年限長或者短,都應該在設備實際使用期滿時確認殘值的流入及變現凈損益對所得稅的影響;
(2)因為涉及折舊抵稅問題,所以計算年折舊額時,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
(3)固定資產變現的凈損益=企業預計的凈殘值-變現時的折余價值=企業預計的凈殘值-(固定資產原值-報廢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計提的折舊總額);
(4)變現凈損失抵減所得稅支出(減少現金流出),變現凈收益增加所得稅支出(增加現金流出)。
為什么對于獨立的投資方案而言,用現值指數法分析時,貼現率的高低影響方案的優先次序?
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有兩個獨立的投資方案:
方案一,投資額為130萬元,無建設期,該方案可使企業每年的現金流量增加40萬元,經營期為5年,期末無殘值;
方案二,投資額為100萬元,無建設期,該方案可使企業每年的現金流量增加20萬元,經營期為10年,期末無殘值。
(1)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0%時:
方案一的現值指數=40×(P/A,10%,5),130=40×3.7908÷130≈1.17
方案二的現值指數=20×(P/A,10%,10)/100:20×6.1446÷100≈1.23
此時,方案二的現值指數1.23大于方案一的現值指數1.17,因此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0%時,應優先選擇方案二。
(2)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5%時:
方案一的現值指數=40×(P/A,15%,5)/130=40×3.3522÷130≈1.03
方案二的現值指數=20×(P,A,15%,10)/100=20×5.0188÷100≈1.00
此時,方案一的現值指數1.03大于方案二的現值指數1.00,因此當要求的最低報酬率為15%時,應優先選擇方案一。
由上述計算知,在現值指數法中,貼現率的高低影響方案的優先次序。
為什么當凈現值大于零時,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大于預定的貼現率?
具體解釋如下:
(1)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就是項目的內含報酬率,按照投資項目的報酬率作為折現率計算得出的凈現值等于零;
(2)計算凈現值時折現率在分母上,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分母越大比值越小,即折現率越大,凈現值越小;
所以,如果按照預定的貼現率計算得出的凈現值大于零,則意味著預定的貼現率低于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即投資項目的報酬率大于預定的貼現率。
股東現金流量的風險比實體現金流量大,它包含了公司的財務風險。實體現金流量不包含財務風險,比股東的現金流量風險小。請解釋一下這句話。
解釋如下:
(1)計算實體現金流量時,不需要扣除利息和還本支出,所以,利息和還本支出對實體現金流量沒有影響,因此,實體現金流量不包含財務風險;
(2)計算股東現金流量時,需要扣除利息和還本支出,所以,利息和還本支出對股東現金流量有影響,因此,股東現金流量包含財務風險。
教材中說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和股權現金流量法計算得出的凈現值沒有實質區別,如果實體現金流量折現后為零,則股權現金流量折現后也為零;如果實體現金流量折現后為正值,股權現金流量折現后也為正值。是否可以把凈現值沒有實質區別理解為凈現值相等?
“凈現值沒有實質區別”的含義是,要么同為正數(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為負數(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為零。也就是說,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和股權現金流量法得出項目是否可行的結論一致,但是并不能認為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和股權現金流量法計算得出的凈現值一定相等。舉例說明:
某公司的資本結構為負債占60%,所有者權益占40%;負債的稅后成本為5%,所有者權益的成本為20%,加權平均成本為1l%,該公司正在考慮一個投資項目,該項目需要投資100萬元,預計每年產生稅后(息前)現金流量22萬元,其風險與公司現有資產的平均風險相同。該項目可以不斷地持續下去,即可以得到一個永續年金。公司計劃籌集60萬元的債務資本,稅后的利息率仍為5%,企業為此每年流出現金3萬元;籌集40萬元的權益資本,要求的報酬率仍為20%。則:
按照實體現金流量法,凈現值=22/11%-100=100(萬元),項目可行;
按照股權現金流量法,凈現值=(22-3)/20%-40=55(萬元),項目可行。
審計
在銷貨交易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中,注冊會計師對銷貸業務真實性的三類錯誤:一是未曾發貨卻已將銷貸業務登記入賬;二是銷貸業務重復入賬;三是向虛構的顧客發貨,并作為銷售業務登記入賬。其中,第一項和第三項具體有何差異,如何理解這
三類錯誤對真實性的影響?
第一種和第三種情況通常是在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情況下發生,涉及的部門有銷售部門、倉庫和會計部門,因此注冊會計師對于這種情況必須實施更為詳細的審計程序。
第一種情況,未曾發貨卻已將銷貨業務登記入賬。如果不存在舞弊行為,這說明還沒有向客戶發貨,就開具了銷售發票,即提前根據銷售發票確認了銷售業務,從而使得記錄的銷售業務事實上沒有發生。檢查這種錯報,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逆查程序,從主營業務追查至銷售發票、發運憑證,直至存貨永續記錄。
第二種情況,重復入賬。這種情況往往是由于發運憑證沒有連續編號,因此可以直接檢查銷貨交易記錄清單和發運憑證的連續編號情況。
第三種情況,向虛構的顧客發貨,并作為銷售業務登記入賬。這種情況只能說明被審計單位存在串通舞弊行為,純屬虛構銷售業務,也就是記錄的銷售業務實際上沒有發生。檢查這種錯報,因為是虛構客戶資料,因此注冊會計師可以直接檢查有關客戶的資料和銷售單,以確定銷售是否經過審批和發貨手續。
另外,對于這三種錯報,注冊會計師還可以直接通過應收賬款明細賬的貸方分錄來檢查,因為如果是虛構的客戶,則無法收到款項,應收賬款賬戶最終只能以壞賬形式注銷,所以對于記錄不久的銷售業務注銷的應收賬款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追查至相應的發運憑證、銷售單和顧客訂貨單。
為什么對銷售收入實施截止測試程序對銷售收入的審計尤為重要?截止測試具體如何執行?
對于任何營利性企業來說,銷售收入是影響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最直接因素。對于一些會計報表需要對外報送的企業,比如需要將財務報表報送至上級主管機關的國有企業,需要定期披露會計報表的上市公司,這些企業一方面盡可能“優化”會計報表反映的經營成果,另一方面盡可能平衡各年度之間的經營成果,往往會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尤其是在年度末,很多企業都面臨增加賬面銷售收入的壓力,因此將下一年度的銷售提前至本年確認的情況就時有發生。基于此,為確保所有重大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都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銷售收入實施截止測試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截止期測試運用于實質性測試,收入的截止測試目的在于確定被審計單位主營業務收入業務的會計記錄歸屬期是否正確應計入本期或下期的主營業務收入有否被推遲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潤操縱行為。
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把握三個日期:發票開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記賬日期、發貨日期(對服務業則是提供勞務的日期)。檢查三者是否歸屬于同一適當會計期間是營業收入截止期測試的關鍵所在。
圍繞上述三個重要日期,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選擇三條審計路線實施營業收入的截止期測試:
(1)以賬簿記錄為起點
從報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賬簿記錄直至記賬憑證,檢查發票存根與發運憑證,目的是證實已入賬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間已開具發票并發貨,有無多記收入。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比較直觀,容易追查至相關憑證記錄,以確定其是否應在本期確認收入,特別是在連續審計兩個以上會計期間時,檢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審計效率。缺點是缺乏全面性和連貫性,只能查多記,無法查漏記,尤其是當本期漏記收入延至下期,而審計時尚未及時登賬時,不易發現應記入報告期收入而未記的情況。使用這種方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高估營業收入。
(2)以銷售發票為起點
從報表日前后若干天的發票存根查至發運憑證與賬簿記錄,確定已開具發票的貨物是否已發貨并于同一會計期間確認收入。具體做法是抽取在報表日前后使用的若干張發票存根,追查至發運憑證和賬簿記錄,查明有無漏記收入現象。這種方法也有其優缺點,優點是較全面、連貫,容易發現漏記的收入;缺點是較費時費力,有時難以查找相應的發貨及賬簿記錄,而且不易發現多記的收入。使用該方法時應注意兩點:
①相應的發運憑證是否齊全,特別應注意有無報告期內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紅字沖回,并且無發貨、收貨記錄,以此來調節前后期會計利潤的情況;
②被審計單位的發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無隱瞞。為此,應查看被審計單位的發票領購簿,尤其應關注普通發票的領購和使用情況。使用這種方法主要是為了防止低估營業收入。
(3)以發運憑證為起點
從報表日前后若干天的發運憑證至發票開具情況與賬簿記錄,確定營業收入是否已記入恰當的會計期間。該方法的優缺點與方法二類似,在具體操作中還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政策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處理。使用這種方法主要也是為了防止低估營業收入。
經濟法
委托關系和關系有何區別?
所謂“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義處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從事活動的后果和責任均由委托人承擔。
所謂“”是指一方(即人)以他方(即被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者進行法律行為,而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擔。
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
(1)關系是三方關系,當事人是被人、人和相對人;委托合同是雙方關系,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屬于對外關系,即人與相對人或者被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內部關系,即使在委托的情形中,委托合同關系也僅存在于被人與人之間。
(3)權的授予為單方行為,僅依被人的授權即可使關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訂立是雙方行為,須經受托人承諾。
(4)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主要有委托、法定和指定,對內是人與被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
如何理解“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指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像法人企業那樣僅以企業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對外償還債務時,其投資者要以出資以外的其他個人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種經營活動。例如對外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買賣貨物、提供服務等。例如:投資人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甲,甲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在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時,應當以甲企業的名義訂立合同。但是甲企業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以甲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而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申請破產,不會影響到股東的個人財產。
例如:投資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2005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
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A企業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目前《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繳納有何規定?與原《公司法》相比,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并且分行業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的限額。與原《公司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的修改:
(1)由“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不再要求注冊資本一次繳足,而是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出資。
(2)取消了分行業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統一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3)降低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這樣就降低了投資公司的準入門檻,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入市場,增加就業崗位,減小社會就業壓力。
如何理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