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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6 09:34:5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

    篇1

    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法律保障;監管模式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較差

    經濟全球化帶來較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得我國金融機構面臨著極為嚴峻的挑戰。為了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我國金融機構紛紛采取措施,不同金融部門之間的業務合作類型越來越多,如平安集團投資了保險、證券、銀行業等。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均負有金融監管職責,這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但“一行三會”的監督體系極易造成各監管部門面對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不僅會延誤對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會對整個金融體系與經濟體系造成影響。

    (二)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大

    量涌現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在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同時也對我國金融監管帶來了較大的風險和難度。針對此現狀,各級地方政府均給予了本區域銀行一定的政策保護,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嚴重影響,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得監管部門無法真正履行監管職責,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動用公共資金對出現問題銀行進行注資。

    (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近些年,我國金融創新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市場持續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較為復雜的金融風險,而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根本無法及時應對金融市場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律制度中較為模糊或沒有詳細說明的地方為金融市場參與者“鉆空子”、“打球”等行為提供了便利,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受到嚴重影響,我國金融業的長遠發展被扼制。

    (四)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嚴重缺乏

    經過政府行政監管、金融監管的有益探索,我國分業監管已漸趨規范化與專業化,金融監管的體系框架已初步具備,但由于激勵機制的缺乏,不少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脫離了監管行業,監管部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內部競爭氛圍與監管效率也較差。有效約束機制的缺乏則造成和監管缺失現象層出不窮。在現行監管約束機制中,因個人過失而造成我國金融市場損失的監管人員僅僅會受到監管機構內部的行政處罰,并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有效的金融市場監管自然難以得到實現。

    (五)監管技術落后

    近些年,我國對金融市場監管愈加重視,金融監管正由重視合規性轉向合規性、風險性并重,金融市場監管方式正由市場準入監管轉向市場準入、運營及市場退出全程監管,由現場檢查轉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國非現場管理的現代化監管網絡系統逐步建立起來。然而仍處于起步階段的運營監管和非現場管理無法承擔起金融市場監管的重任,使用最多的監管強制措施———罰款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較為落后的金融市場監管機構監管技術難以跟上金融市場的飛速發展,監管不力情況時有發生。

    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次貸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理念逐步從分業、分機構監管轉向跨業、跨機構監管,這為我國轉變金融市場監管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我們可通過建立單獨的機構來增強“一行三會”之間的協調性,一旦金融市場出現突發事件,“一行三會”管理階層需迅速進行協調,在統一思想和目標的基礎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決措施。此外,各監管機構之間需加強交流與溝通,對此可定期選調本機構的監管人員前往其他監管機構學習交流,對其他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流程、監管目標加以了解。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金融市場監管工作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我們需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制定出具有較強可操作性行政法規、規章,尤其需填補出在城鄉信用合作社、農村基金會、郵政儲蓄和企業債券等領域的法律空白,市場退出和風險監管在法律中的地位需得到突出。

    (三)加快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

    針對目前監管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監管機構內部人才流失、監管缺失等現象,政府部門需督促監管機構及時改變單一的晉升激勵機制,對能力突出、表現優異的監管人員實施物質和精神并重的獎勵方式,同時還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懲罰制度,依法對監管不力甚或的人員實施懲罰,推動監管效率與質量的提升。

    (四)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解決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存在問題、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關鍵在于提升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即其專業素養與思想道德素養。對此,我們需嚴格篩選監管人員,定期組織監管人員學習監管理論、基礎技能、風險分析和創新業務等,為監管機構培養出一批高素質、高能力的監管骨干。此外,我們還需選調本機構監管人員至其他監管機構進行學習與交流,以進一步豐富監管人員的知識面和實踐經驗。對于監管人員的思想道德素養,監管機構可定期組織思想道德講堂,并充分發揮先進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監管機構還需定期開展監管人員綜合素質考核,依據考核成績提拔獎勵能力突出的監管人員,并嚴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監管人員繼續加強學習,仍不能合格的則給予恰當的處分。

    三、結束語

    2016年是我國經濟轉型的關鍵一年,金融市場環境正發生著巨大變化,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然而我國目前在金融市場監管過程還存在著較多問題亟待我們解決,監管機構除需加強自身管理外,還需加強同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監管模式的轉變。

    參考文獻:

    [1]劉迎霜.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歷程———基于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監管視角的敘述[J].南京社會科學,2011,04:16-22.

    [2]黃韜.我國金融市場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法律路徑———以金融理財產品監管規則的改進為中心[J].法學,2011,07:105-119.

    篇2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監管特點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1-0029-03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而言是一種全新的資金運作模式,作為國際資本轉移的場所,其在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金融緊密聯系的作用是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和轉移渠道無法相比和無法替代的。本文力圖通過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其監管內容的分析,探尋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兩個特點

    離岸金融市場,是不同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熏它在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定義。按照傳統的概念,是指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在美國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創設的背景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在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之間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雖然兩者對離岸金融定義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離岸金融的特點。

    首先,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從交易資金運行的方式來看,在傳統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貨幣在貨幣發行國以外進行各種金融交易,例如: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和拉美美元市場,它們都是在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交易的場所。在第二個概念中,將“岸”的范圍擴展到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在這個系統外進行的金融活動為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從交易主體來看,在離岸金融市場中,主要是境外債權人與境外債務人的交易,資金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均為非居民。這一特點揭示了,在離岸金融交易中,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國外資本,資金的運用也為國外籌資者,可以說是一國金融市場的延伸。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內容

    各國根據其離岸金融市場的類型不同,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側重點不同,但都體現在三個方面的監管,即市場準入的監管、業務經營的監管和退出市場的監管。前兩個方面可以歸結為預防性監管,后一個則是事后補救監管。

    準入監管是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篩選出合格的機構進入市場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各國政府對于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例如:在新加坡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它們的管理水平、信譽狀況和資本實力頒發三級銀行牌照有著不同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即普通執照銀行、全面執照銀行和離岸執照銀行。

    業務經營的監管是對業務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管。例如:其中一項是對交易貨幣的監管,即將全球離岸金融市場分為像美國和日本那樣本幣作為交易貨幣和其它國家本幣不能作為交易貨幣兩類。另外,各國管理當局會在準備金、外匯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例如:在東京離岸金融市場中對法定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沒有要求,不交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監管是在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變為現實風險時采用的監管措施,是監管目的最終實現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國成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起到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國聯邦金融機構監管委員會于1979年建立了統一預警機制制度對金融機構加強監測。

    三、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多方面的監管

    考察和認識離岸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監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關論著中,通常可以見到有人認為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貨幣的借貸,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國國內金融法規管制的市場。相反,由于離岸金融的特性,它不僅有監管,而且受到多國監管,接受多國法律和有關機構規則的約束。具體體現如下:

    1.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一是對準入的監管。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定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例如:美國國會于1991年通過的《加強對外國銀行監管法》中規定外國銀行在進入IBF或擴大其業務時,須事先征得聯邦政府的審查和批準;美聯儲對經營IBF的外國銀行在美國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因此,外國銀行除非經過授權,否則將難以開展在美國的業務。

    二是對經營活動的監管。例如:美國對國際銀行業務單位的規定十分嚴格,其規定將國際銀行業務單位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嚴格分賬,單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銀行的外國居民提供的大額定期存單,向若干特定對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經營者發行票據,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額不能低于10萬美元。對于IBF的貸款,D條例規定由IBF向非銀行外國居民提供的貸款,只能用于這類借款人在美國境外開展的業務活動。因此,離岸金融機構要想開展經營活動就要遵守市場所在國的這些管理制度。

    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從目前離岸金融的實際狀況來看,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是離岸貨幣發行國通過清算渠道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貨幣發行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賬目,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二是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貨幣是各國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有鑒于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第2款(b)項規定,任何涉及會員國貨幣并與該會員國外匯管制相抵觸的外匯合同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均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它們都規定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無效。

    3.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離岸金融市場中介是連接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橋梁,在離岸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從巴塞爾委員會的兩份文件的規定中,可見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爾委員會推行的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這兩條分別從監管的廣度、責任和監管的深度、標準進行闡釋。二是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的建議》規定由能夠行使并且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且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作為離岸金融機構母國時還加強了對市場中介經營活動范圍的控制。1933年美國在銀行法的四項條款中規定美國銀行在海外離岸金融市場的分支機構能否參加離岸證券的發行、銷售、交易等,都取決于美國監管當局。

    4.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影響是很大的。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據法》以及美國SEC根據聯邦證券立法的授權制定的大量規則,將離岸證券包括在證券的定義中且美國證券法一直被美國法院和SEC認為是域外適用,因此,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是很大的。此外,投資者母國有權規定本國投資者是否能夠投資于離岸金融產品以及投資的類型、品種。

    5.籌資者母國的監管

    籌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外匯管制、對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離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理的規定。為此,籌資者在簽訂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協議時都要先取得有關授權、許可、批準等,以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發生的風險。

    6.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在離岸金融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最為重要的自律組織是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約有成員800個,主要是規范離岸二級市場。1988年ISMA獲得了在英國投資交易所的豁免地位,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由于其規則被廣泛認可,在離岸二級市場上的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幾乎都在遵守著ISMA制定的規則。

    7.國際組織機構的監管

    在國際上,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該機構于1980年成立,較為廣泛的覆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該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市場進行監管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離岸金融市場是監管寬松且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場

    上面提到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受到來自七方面監管的市場,可以說是從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的定性角度進行的分析。下面則從離岸金融市場受監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進行闡釋。從表面上看,離岸金融市場受到多方面監管會造成監管交織、重疊,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正好利用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監管寬松和高效率運作的目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的優待。例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D條例和Q條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終取消了對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約并將存款準備金率降為零,IBF還可不受美國政府適用于其他金融領域的稅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離岸金融市場不提交存款準備金、不繳納利息、預提稅、法人稅、進行存貸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的約束。在巴林離岸金融市場也受到在類似方面的優惠。

    第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適用范圍廣、執行嚴格,但是在復雜多變的形勢下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例如:美國在信貸方面于1963年通過的條例規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額,但這項措施不適用于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的離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不受任何法規監管。另外還有M條例,其規定了美國銀行對國外銀行的負債必須繳存存款準備金,但國外機構離岸美元存款則可以不用繳存任何存款準備金。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機構在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上利用這些優待,從而達到在寬松的經營環境下經營的目的。

    第三,有關國家在監管上的沖突和矛盾在客觀上也使得離岸金融市場難以實現完全、有效監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具有國際性,與離岸金融交易有關各國都在此交易中有著重大的利益,它們都有行使監管的權利和合理根據,但是對由哪個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行使完全管轄并承擔責任就很難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機構之間、金融機構之間、跨國公司之間、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以及它們相互間進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離岸金融市場變為一個具有復雜的國際間連鎖關系的市場,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責任,實行嚴格監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和論證,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和“兩頭在外”兩個基本特征;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雖然受到多頭監管但經營環境依然寬松、自由且不受單方完全控制的市場。

    參考文獻:

    [1]張忠軍,1998:《金融監管法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篇3

    城鎮化對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意義。傳統的城鎮化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必須探索新型的城鎮化發展模式。新型城鎮化相比舊型城鎮化對資金有更大的需求,但目前農村金融市場的非均衡態勢又無法滿足這種需求,導致新型城鎮化發展受阻。因此以新型城鎮化為導向,分析了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農村金融市場;新型城鎮化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18-0114-02

    1 新型城鎮化內涵與進程

    1.1 新型城鎮化內涵

    農村城鎮化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農村經濟不斷發展及資源重新配置的過程,主要表現在農村人口的轉移、非農產業的集聚、農業農動力的職業轉換及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變化。新型城鎮化可理解為城鎮化由初級階段向更高層次的城鎮化轉化的過程。目前對于新型城鎮化尚沒有標準的定義,總的來說新型城鎮化是更注重質量和內涵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的內涵和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新型城鎮化的真諦是人的無差別發展,這是新型城鎮化最本質、最核心、最關鍵的東西。新型城鎮化以人為發展中心,強調人的全面發展,這樣能有效防止為了城鎮化而城鎮化,避免城鎮化偏離它的本質。

    (2)新型城鎮化與工業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工業化以城鎮化為依托,信息化服務于城鎮化的發展,農業現代化以城鎮化為支撐,實現四者有機融合、協調發展將更大程度上促進城鎮化的發展。

    (3)新型城鎮化倡導人口、經濟、資源和環境相協調,同時堅持集約、智能、綠色、低碳的發展方式。

    (4)新型城鎮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方針,提倡可持續發展。傳統的城鎮化以攤大餅、高消耗、要素供給不可持續為特征。新型城鎮化是以新型工業為發展方式,同時加大城鎮生態環境建設的力度,提高城鎮生態環境的承載力,以良好的城鎮生態環境支撐新型城鎮化發展,以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方式發展城鎮化。

    1.2 新型城鎮化進程

    歷史表明,發達國家成為強國的過程就是其城鎮化率逐步提高的過程。城鎮化對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美國城市地理學家諾瑟姆把城鎮化分為初級階段、加速階段和后期階段三個階段。城鎮化發展前期由于經濟落后,城鎮化發展速度比較緩慢,當經濟規模達到一定高度后,城鎮化發展開始加速,當城鎮化發展到較高水平之后,城鎮化開始減速。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發展迅速,當前我國城鎮化率以突破50%,正處于城鎮化發展進程的加速時期。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和后發優勢,穩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為建設經濟強國打下基礎。目前,大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受阻,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不完善,民間融資不規范,經營模式單一,創新力度不夠,監管缺失,法律體系、信用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問題,使得農村金融市場供給遠遠滿足不了新型城鎮化建設需求,延緩了新型城鎮化的進程。

    2 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不完善

    從表面上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覆蓋達到了90%,農村金融市場已形成包括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正規金融機構在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受農村金融市場環境、經濟規模的影響,商業銀行出于成本與利潤的考量,正在有序撤出農村金融市場,支農地位正在趨于弱化。同時,政策性銀行金融業務規模不足,農村信用社受自身局限,都無法達到很好的支農作用,進一步加劇了農村金融市場供需矛盾。

    2.2 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監控農村金融市場風險

    雖然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已初步建立,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正在不斷提高,但現行監管體制還存在若干缺陷,尚不能有效監控農村金融市場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控制主體缺位,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協作,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在市場約束條件下的銀行、保險、證券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監控系統,社會監督體系構成了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但目前這三個體系均存在問題,不能良好的發揮其監管作用。同時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機制尚不健全、信息難以共享,使得該風險控制體系效率不高。

    (2)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需求。目前合規性監管與統一監管是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主要的監管手段。但合規性監管是一種靜態、消極和硬性的監管方式,它立足于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無法有效地動態監控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型城鎮化發展需求。同時,由于農村金融機構所處地域、類型、管理水平等的差異,統一監管不能保證這些不同的金融機構健康穩定發展。

    (3)監管相關立法滯后。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農村金融市場頒布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忽略了農村金融市場和城市金融市場的迥異和近些年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帶來的變化,導致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指導性,甚至有時候發生沖突,其權威性得到很大減損,減小了其監控風險的作用。

    (4)民間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民間金融相比正規金融機構具有收集信息等優勢,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廣泛存在。但同時高利率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影響了借款主體發展后勁,民間金融市場大量資金不在監控范圍內,干擾了央行信貸調控,加大了農村金融市場風險。民間金融引發了大量糾紛和暴力事件,造成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2.3 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單一,創新滯后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金融機構出現了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主體,不同的主體及不同的地區金融需求存在明顯差異。由于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競爭,金融機構創新動力不足,導致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單一,多數地區僅有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農村金融服務和金融工具創新滯后,理財、、咨詢等金融服務幾乎處于空白狀態,股票、債券、基金等農村經濟發展及城鎮化建設所需的各種金融工具嚴重不足,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

    2.4 信用體系不完善,抵押貸款難

    信用體系不完善直接導致農村信用制度缺失,惡化了農村金融市場信用環境。信用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任然滯后,農戶和企業守信意識淡薄,雖農戶近年守信意識總體上有所提高,但企業信用機制仍嚴重缺失。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不健全、不規范,失信懲罰機制不夠嚴格,信用觀念淡薄,企業逃債時有發生,法律體系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債權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信用體系的不完善,抵押貸款本可以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雖然我國正在加速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但目前確權程度依然不高,同時土地流通性較差,土地及以依附土地的附屬物不能有效作為貸款抵押物,嚴重阻礙了抵押貸款業務的發展。

    3 對策建議

    3.1 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增加其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金融供給

    (1)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增加其供給主體。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標準,在現有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的金融組織體系下,積極引導非正規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利于各類金融機構發揮各自的平臺優勢,滿足新型城鎮化發展中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2)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支農作用。政策性銀行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主要的政策性銀行之一,應努力拓寬其業務范圍,不僅僅局限于糧棉油的收購,引導資金向農村地區流動,積極扶持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迫切需要發展的產業,發揮其政策性銀行的重要作用,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彌補商業銀行資金供給的不足。

    (3)加大農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發揮其農村金融市場主力軍作用。一方面,對目前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進行相應調整,使法人結構趨于合理,有利于農村信用社向自我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發展。另一方面,國家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鼓勵其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農業、農村、農民的資金需求,從整體上提高農村金融市場服務水平。

    (4)引導商業銀行加大農村金融市場信貸總額。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城鎮化進程中基礎設施已具備良好的盈利性,城鎮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農村信貸需求日益增加,同時一大批優秀鄉鎮民營企業和中小股份制企業都為商業銀行提供了大量優質的信貸市場。國家應該用政策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網點、完善服務、加大產品創新,發揮其在健全城鎮功能和完善城鎮社會服務方面的作用。

    3.2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制度

    (1)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加強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同時,充分發揮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和社會自律組織的外部監督作用,加強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協作和溝通,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效率。

    (2)改進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首先,把以合規性監管為主的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轉變為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風險性監管是動態、積極的,把防范風險放在首要位置的監管方式,是在合規性監管基礎上的審慎性監管。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制定合理的風險權重系數,結合現場監控和非現場監控,完善農村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風險預警制度,是目前農村金融監管機構應主要完成的任務。

    其次,構建以統一監管為基本原則的分類監管機制,對經濟發展水平、機構性質、管理水平和風險狀況不同的地區和機構實行分類監管,有利于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法律法規。首先應盡快制定引導和規范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市場準入與退出、財務指標、高管任職資格等的法律法規,保證農村信用社快速穩定發展,發揮其農村金融市場主力軍作用。同時應對目前較為成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規范。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金融市場日新月異,如不及時動態地調整相應法律法規,其作用將大打折扣。我國應根據農村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審慎地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新型城鎮化的建設需求。

    (4)加強民間金融監管,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予以合法化。中國農民從民間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大約是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的4倍,農村金融機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風險進行監控,同時合理界定正規民間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機構的界限,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予以合法化,拓寬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融資渠道。

    3.3 加大創新力度,完善農村金融市場服務體系

    針對新型城鎮化建設所需的多樣化、個性化金融需求,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各方面的融資需求。打破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為核心的貸款機制,積極探索各種資產及無形資產的質押、聯保、互保、擔保等貸款方式,進行農地抵押、按揭貸款等金融試點,拓寬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是農民獲得貸款途徑多樣化。

    3.4 完善信用體系,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規范信用評估和推廣制度;建立協調共享數據庫;完善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中介組織體系建設,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廣泛開展信用宣傳和教育活動,強化信用觀念和意識;加大失信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者成本;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為農村金融機構降低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1]范立夫.金融支持農村城鎮化問題的思考[J].城市發展研究,2010,(7):63-66.

    [2]Ray M.Northam,Urban Geography[M].New York:John Wiley&Sons,1975.

    篇4

    關鍵詞:社會保障;黃金市場;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9)06-0043-03

    本文主要討論我國黃金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最后通過借鑒在我國相對成熟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探討黃金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及建議。

    一、對我國黃金市場監管的理性認識

    黃金兼具商品屬性和貨幣屬性,它不但能滿足工業、裝飾等消費需要,而且也是價值儲藏、保值避險和國際儲備的手段,同時還可以作為國際支付的工具。黃金市場在國家宏觀經濟中起到了國家避險工具、貨幣調控工具、投融資工具的作用,是金融市場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正是由于黃金的特殊屬性,決定了黃金市場在金融市場中的重要地位。作為一個完整金融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黃金市場與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等金融子市場相輔相成,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我國是世界最大的黃金生產國、第二大黃金消費國,在世界黃金產銷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以2002年上海黃金交易所正式成立運作為標志,我國黃金市場逐步取消“統銷統購”、開放發展,目前我國的黃金市場已形成了黃金現貨、現貨延期、黃金期貨、商業銀行OTC產品等多層次、多品種的投資交易市場,市場功能逐步完善,黃金行業的從業人員已逾200萬,我國黃金市場的發展框架已初具規模。

    相較于黃金市場的快速蓬勃發展,我國黃金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和完善則相對不足:

    首先,黃金市場統一的監管條例缺失。目前我國黃金市場的監管條例使用的還是1983年6月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當時國內黃金市場尚未開放,該法規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

    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國內黃金市場的權力,卻沒有相應地賦予人民銀行行政許可的權力,這直接造成了目前人民銀行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手段,國內黃金市場主要監管者缺失的局面。

    第三,由于我國黃金市場的多層次導致監管資源的分散,進而造成黃金市場多頭監管的局面。目前,我國黃金現貨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中遠期交易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黃金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由中國證監會監管;對黃金交易影響甚大的稅收政策由稅收部門制定和監管;交易所的會員則分別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工商局等部門監管審批。分散監管與集中監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對行權人來說,由于各自所處的角度不一致,很自然地就有可能會出現行權的效果差異。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里,法律環境并不健全,相關的市場規則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之中,非常容易使權力部門站在各自的權力角度,去考慮自己的風險或利益,而忽略全局利益。同時又容易導致被監管的黃金市場中存在一些監管“真空”,成為破壞黃金市場穩定、制約黃金市場可持續發展的隱患。比如,目前我國在交易所場外不規范的OTC炒金現象非常多。這些不規范OTC炒金現象,一方面極易引發投資糾紛或卷款事件,帶來社會穩定和金融穩定的隱患;另一方面由于黃金價值高,而這些市場又缺乏監管,容易給不法分子提供洗錢渠道,滋生洗錢現象。

    第四,由于我國黃金市場存在多個交易場所、多層次共存的特點,不同交易場所間的相互融合、黃金實物認定標準等方面目前存在不甚暢通的局面(如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的交割環節沒有打通,交易交割規則制定也存在差異),不僅為國內投資者參與兩個市場交易帶來不便,而且使得某些同時是兩個交易所會員的機構投資者較其他投資者具有即時跨市套利的便利;同時,目前黃金期貨交易規則對于個人投資者不允許交割的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黃金市場投資者不平等待遇。違背了市場監管的公平性原則,對黃金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也極為不利。

    第五,我國黃金市場存在的另一個監管矛盾在于:《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國內黃金市場的權力,然而黃金期貨卻被當作一般的商品期貨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掛牌上市,歸口中國證監會監管。從國外黃金期貨的定價機制來看,黃金確實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期貨價格的形成機制嚴格遵循著金融商品的定價原理。在對黃金期貨的監管中,要重視黃金的特殊屬性,并重視與黃金現貨市場的監管配合。

    二、從我國資本市場監管保障看黃金市場的監管體系

    如前所述,完善的監管規則、合理的監管層次、先進的監管制度不僅能夠保障黃金市場的安全穩定運行,還能夠增強金融市場透明度、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市場各參與者信息不對稱、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進而促進整個被監管金融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如何完善國家黃金市場監管規則、建立合理的監管制度對于促進我國黃金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資本市場在我國金融市場中建立的時間相對較早,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完善,其監管法規以及監管機制相對完善,促進了資本市場的跨越式發展。

    (一)監管法律

    現行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主要分四個層次:首先是國家法律,包括《證券法》、《公司法》等;第二層是行政法規,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第三層是部門規章,如《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第四層是其他規范文件及法規解釋,如《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辦法》等。這些規則給資本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至關重要的保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規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市場監管層次

    資本市場目前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市場監管層次。中國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是法定監管者,通過行政許可手段監管整個資本市場。中國證監會及各派出機構根據監管對象不同,在機構內部形成了機構部、期貨部、上市公司部等部門,對口監管。還成立了稽查局以及各地方監管局成立稽查處,對市場上違反監管法律、規章的行為進行檢查,并形成一系列處罰規章;滬深兩地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構成自律性組織,在受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同時,對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在行業自律性規則、投資者教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監管層次分明,職責明確。

    (三)市場層次建設

    我國相繼推出了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交易債券等新的交易品種,恢復了股權權證交易,公司債券發行工作已正式起動,股指期貨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在逐

    步落實,創業板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正加快推進。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主板市場、中小板塊、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債券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正在形成;股票發行上市的市場化約束機制得到加強,市場產品結構、上市公司結構和投資者結構也在不斷改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保障市場參與者權益

    受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影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上天然處于弱勢地位。即使在成熟市場上,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也時有發生。因此,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金融市場發展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強投資者教育則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關鍵舉措之一。資本市場在強有力的監管體系下,推動上市公司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法人治理結構、會計準則標準化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透明度,切實保障市場參與者公平的權利。同時,通過市場自律性組織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尤其是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以及金融投資知識,保障投資者利益。

    三、樹立積極正確的監管理念,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的監管體系

    相較于資本市場,我國黃金市場成立時間才短短的六年多時間,且受長期市場管制、“統購統銷”政策影響,市場監管保障體系的規范完善需要走的路還很長。社會保障理論為我國黃金市場提供了科學發展的監管理念,通過借鑒我國相對發展成熟的資本市場監管措施。筆者認為應從幾方面人手完善我國黃金市場監管體系:

    首先,加強法制建設,盡快推動《黃金交易管理條例》的出臺,規范整個黃金市場的運行。

    其次,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監管黃金市場的權力,就要賦予它相應的監管手段。

    第三,由于我國黃金市場多層次的特點,因此應形成與黃金市場現狀相匹配的黃金市場監管層次。黃金市場分為資源性開采市場、零售市場和投資市場,相應的監管者包括了發改委、國資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各部委。應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各有關部委參與的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杜絕監管“盲區”與監管重疊。

    第四,建立完善黃金投資市場的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行業自律、投資者教育方面的優勢,促進黃金市場健康透明。

    第五,梳理黃金市場目前的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并建立完整、嚴密的黃金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全面、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使投資者最大限度地獲取所需信息。加強投資者教育,提高市場透明度,保障市場參與者公平的權利,保障黃金投資者利益。

    篇5

     

    一、引言

     

    “互聯網+”是個新概念,最近這個詞特別火,各大企業應用也特別多。這種“互聯網+”的模式就是對舊模式的一種創新。新的動力來源于不斷的創新,新的時代對于創新的重視程度只會日趨增加。國家正大力提倡創新,不僅新科技需要創新,各行各業都需要創新提供發展的原動力。金融行業也不例外,為了保證金融行業的穩定與發展,金融創新一直是金融行業永恒的話題。

     

    金融創新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對風險的管理水平,但是金融創新的濫用卻又帶來了金融風險。本文通過指出金融創新中存在的主要風險,以維護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為出發點,對參與金融活動過程的各主體提出相應的建議。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相關研究

     

    鄭聯盛(2014)從金融創新的利與弊兩個方面出發,指出了金融創新在微觀層面與宏觀層面上對金融體系的影響。主要從金融創新的發展歷史上分析金融創新所導致的金融危機,并指出當下應從金融創新的信息披露層面、投資者的角度以及金融監管當局這三個層面對金融創新風險進行管控。

     

    陳航(2011)從金融市場的環境變化以及金融創新需求的變化對中國銀行帶來的挑戰入手,認為為了保證金融穩定,金融機構應當將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充分提高自身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管理能力,而不是單純的盲目的進行金融創新。卓武揚與張小南(2013)在金融創新、道德風險與法律責任中認為要在法律責任上找到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之間的平衡。一方面法律要堅持責任適度追究原則,建立合理的金融創新責任免除機制,以免扼殺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應該明確經濟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邊界。對于金融創新活動中產生的風險與責任應當用相應的法律條文予以究責。

     

    畢雪東(2008)從經濟學的角度對金融創新中的風險監管進行了分析與探討,作者認為包括金融市場失靈在內的種種因素,決定了政府金融監管實施的必要性,以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殷孟波、許坤(2012)認為在監管方面,政府與監管部門應同時作用于金融市場,要加強金融市場的基礎性建設,發展并完善金融市場,綜合應用市場的自律能力。在此基礎上,金融立法要發揮其導向作用,并以市場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方式規范金融市場。石睿(2011)認為金融創新與監管之間是一種動態的發展過程,金融創新風險防范的落腳點依然是金融創新。在金融監管部門實施了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金融創新也滿足相應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資者就能客觀的評價與選擇金融產品,那么金融創新就能保證并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前人對于金融風險的管理研究大多集中于某一單一方面,本文從金融市場整體的穩定與發展出發,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具體風險暴露加以分析,并對金融創新活動中涉及的各經濟主體給予相應的建議。

     

    三、金融創新帶來的負面效應

     

    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之間存在著相互促進的關系。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不竭動力,前人的研究指出由于金融創新具有轉移與分散風險的功能,在金融大動蕩以及金融危機時候,通常金融創新是化解危機的重要辦法,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同時,金融創新的發展也伴隨著金融風險的增加,從金融創新發展歷程可以看出,金融創新發展最迅速的時期也正是金融風險暴露最強烈的時候。金融風險的出現與金融創新有著直接的關系。例如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這場金融危機讓人們的目光再次投向了金融創新以及金融創新風險的監管。

     

    隨著世界格局的全球化、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以及金融創新的進一步發展,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也趨于復雜化。如果金融創新應用不當,很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造成金融動蕩,甚至會對經濟造成很大的沖擊。

     

    第一,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行業的系統性風險。金融創新是具有擴散性的,當某一創新主體在某一金融創新中獲得超額利潤時,其他金融主體便會模仿該項創新。各金融主體間信息的交流與流動使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增加,依賴性也隨之增強。這種情況下,一旦某一金融主體出現了問題,很快便會波及到與其相關聯的金融主體,進而引起金融動蕩,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增加,發生金融危機的幾率也增加。

     

    第二,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活動的投機性。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涌現出一大批金融產品。這些產品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也為投機者提供了更多的機會。金融市場上不乏出現一些應用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投機行為,賺取投機行為帶來的利潤。

     

    第三,金融創新增加了信用風險。金融創新產品從設計到投放市場,投資者會對收益有一個預期的估計。但是,在此過程中又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包括設計的合規性、交易對手、預期的偏差以及相應的法律環境等,都有可能導致金融創新產品的回報達不到投資者的預期利益設定,從而導致信用風險的產生。

     

    第四,金融創新增加了操作風險。金融創新的本質是創造出新的金融要素,因此,對人員與所需的技術都有很高的要求。新技術的引進、人員的技術水平以及人員的流動與變換都會影響到金融創新的實施。并且,隨著金融創新業務的復雜性增加,金融創新的操作風險也在相應增加。

     

    第五,金融創新增加了道德風險。金融創新的實施與監管都是人為在操控的,因此存在著主觀因素。不管是出自創新主體的主觀故意行為,還是創新主體的過失行為,都會對金融市場帶來風險。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者,若其存在故意失職與瀆職行為,使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線,那么道德風險也便隨之增加。

     

    第六,金融風險增加了法律風險。金融創新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金融創新的設計到投入市場的過程中,創新主體可能會觸犯到法律而帶來的風險。尤其是在法律約束不是很嚴格的地區與國家,創新主體在模仿與引入他人的創新時,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相應權利而造成侵權行為。

     

    四、總結與建議

     

    金融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但是金融創新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樣是不可否定的。金融創新導致金融行業的系統性風險的增加,使得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削弱。為了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性,不僅僅需要金融市場監管者的努力,更需要金融創新主體的配合以及相關法律部門的參與。

     

    第一、金融創新主體應正確認識金融創新。從微觀層面講,金融創新主體應用金融創新可以為自身帶來超額收益、規避市場監管等好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創新主體可以忽略金融創新所隱藏著的風險。金融創新主體應該對金融創新產品的安全性、盈利性有充分的認識與評估,加強自身的風險識別與風險防范意識。

     

    第二、加強金融創新的信息披露。監管部門應加強創新主體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投資者有充分的信息用于了解創新產品的特征與潛在風險,有助于其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創新主體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監管部門的對創新產品的評估與監察,有利于潛在風險的及時發現與遏制。

     

    第三、完善金融立法。金融創新工具與產品的濫用是造成金融風險的原因之一。法律沒有很好的保護很多金融創新品,以至創新品的肆意擴散甚至濫用。國家及相關立法部門應結合監督部門以符合國情和市場要求為標準來完善金融立法,管理并保護金融創新活動,規范金融創新。

     

    總之,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風險,需要所有參與者及其監管者的共同努力。協調利用好金融創新活動中的各個過程,充分發揮出金融創新帶來的正效應,規避風險的暴露,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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