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5:36:1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商業企業稅收籌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折扣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
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因購買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給予的價格方面的優惠。這種價格優惠通常表現為以下四種方式。
1、商業折扣銷售方式
由于折扣是在實現銷售時發生的,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這里的折扣僅限于貨物價格折扣,如果是實物折扣應按視同銷售中“無償贈送”處理,實物款不能從原銷售額中減除。
2、買贈銷售方式
買贈銷售方式是指企業在促銷中經常使用的買一贈一或買幾贈幾的銷售方式。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定義為視同銷售行為的一種,應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國稅函[2000]5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實際操作中,為保證讓利顧客,商場贈送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買贈銷售方式本來是企業的一種讓利行為,企業卻要對贈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銷售價格繳納稅金,無疑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3、贈送非兌現禮金券促銷方式
贈送非兌現禮金券的促銷方式容易刺激消費者的大額購買,也是當前商貿企業最流行的促銷手段之一。稅法規定,企業贈送禮金券的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處理與贈送商品時的處理相同,即若用禮金券抵減貨款后,發票低開低收的,則無需代扣個人所得稅。以贈送100元禮金券為例,開高發票價,交納增值稅及附加稅(100÷1.17×0.17)×1.1155=16.21元,代顧客繳納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100÷(1-20%)]×20%=25元,同時贈送的購物券換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計繳所得稅125×33%=41.25元,合計贈送100元禮金券后,公司還需繳納稅金82.46元。
4、返現銷售方式
由于返現銷售方式下的折扣沒有與銷售額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在某種意義上屬于銷售費用,因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而是以發票上所列的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稅法規定,企業返現銷售方式下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處理與贈送商品時的處理相同,返券銷售與返現銷售無論是哪種方法,都應當視為一種銷售折扣折讓行為,應抵減銷售收入。它們的區別在于銷售折扣折讓的計算不同。
二、不同折扣銷售方式的利稅比較
某商場商品的銷售利潤率為40%,即銷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為60元。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采用以下四種方案。方案一:將商品以七折銷售;方案二:凡是購滿100元者,均可獲贈價值30元的商品(該商品的成本為18元);方案三:凡是購滿100元者,將獲得面值30元的非兌現禮金券(假定在有效期內禮金券被90%使用);方案四:凡是購滿100元者,將獲返還現金30元。那么對企業來說,同樣是用70元人民幣與原價100元的商品之間的交換,選擇哪種方式最有利呢(所有價格均為含稅價格,不考慮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及其他費用,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小,因此計算時不予考慮)?
方案一:相當于商業折扣銷售
增值稅=70÷(1+17%)×17%-60÷(1+17%)×17%=1.45(元)
應納稅所得額=70÷(1+17%)-60÷(1+17%)=8.55(元)
所得稅=8.55×25%=2.14(元)
應納稅合計=1.45+2.14=3.59(元)
稅后利潤額=70÷(1+17%)-60÷(1+17%)-2.14=6.41(元)
方案二:買贈銷售方式
銷售1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贈送3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5.81+1.74=7.55(元)
代扣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0]5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商場代繳顧客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為:
30÷(1-20%)×20%=7.5(元)
企業所得稅:贈送商品的成本屬于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按稅法規定贈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稅=34.19×25%=8.55(元)
應納稅合計=7.55+7.5+8.55=23.6(元)
稅后利潤額=(100-60)÷(1+17%)-18÷(1+17%)-7.5-8.55=2.75(元)
方案三:贈送非兌現禮金券促銷方式
銷售1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贈送30元購物券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30÷(1+17%)×17%-30×(1-40%)×90%÷(1+17%)×17%=2.00(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5.81+2.00=7.81(元)
其贈送的購物券,為有機證券,按照國稅函[2000]57號文,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為:
30÷(1-20%)×20%=7.5(元)
贈送禮金券屬于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按稅法規定其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稅=34.19×25%=8.55(元)
應納稅合計=7.81+7.5+8.55=23.86(元)
稅后利潤=(100-60)÷(1+17%)-30×(1-40%)×90%÷(1+17%)-7.5-8.55=4.29(元)
方案四:返現銷售方式
銷售100元商品應交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額=30÷(1-20%)×20%=7.5(元)
返還的現金屬于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按稅法規定其成本和代交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100-60)÷(1+17%)=34.19(元)
所得稅=34.19×25%=8.55(元)
應納稅合計=5.81+7.5+8.55=21.86(元)
稅后利潤額=(100-60)÷(1+17%)-30-7.5-8.55=-11.86(元)
三、結論與建議
在商業折扣銷售方式下,直接下調銷售價格,這既未違反稅法,又擴大了銷售額,收到了雙重效果。而買贈銷售方式和贈送非兌現禮金券促銷方式實質上都屬于實物折扣銷售方式,是在發生銷售額的基礎上進一步贈送商品,稅法上視同銷售行為,不僅增加了增值稅稅收負擔,而且還為顧客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從而進一步增加了商業企業稅收負擔。同時在返券的實際操作中,商家大多對商品標價進行了“技術”處理,消費者很難找到標價正好達到參與返券活動的合適商品,只能尋找其他商品彌補差價,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消費者必須在很短的期限內消費完畢,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購物,而所購商品價格也很難恰好等于返券數額,于是要么放棄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現金,因此消費者對返券銷售存在一定的抵觸心理。在返現銷售方式下,企業不僅需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而且將自己的凈利潤也都贈送出去了,這種促銷行為必然會產生虧損。
商業企業在經營理財決策中,應當了解和掌握一些稅收籌劃的方法和技巧,在符合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自己的促銷行為進行精心策劃,把納稅籌劃變成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由于商業促銷活動所面臨的環境復雜,企業在選擇折扣方式時,除了考慮稅收因素外,還應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購買方對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時性、折扣商品的選擇范圍、折扣商品的質量、薄利多銷后利潤總額的增減等。若只考慮稅收,而達不到促銷目的,對企業來說則是得不償失,所以,企業不能盲目選擇折扣方式,而應當全面權衡,綜合籌劃,選擇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在降低稅收成本的同時,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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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中小商貿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4-0108-03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經超過1 000萬家,而中小企業所創造的GDP已經接近我國GDP的50%,中小企業所創造的稅收也非常可觀。作為中小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商貿企業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起著較為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中小商貿企業的稅負,增加相應的收益,從而實現中小商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現實依據
(一)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外在環境基礎:稅收優惠政策
商貿企業是國家商業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因此,為了積極推動中小商貿企業的發展,國家針對中小商貿企業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這為中小商貿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基礎,也是中小商貿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要驅動力。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所得稅優惠。我國稅法規定,對于資產總額低于1 000萬、從業人數80人以下且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低于30萬的中小商貿企業,企業所得稅可以減按20%的稅率征收。對于新成立的中小商貿企業,從開業之日起,經向相關稅收主管申請,獲得批準后可以減征或免征1年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國家規定的偏遠山區設立的商業企業或者新辦的商貿企業在安置待業人員方面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減征或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2)增值稅優惠。除了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所優惠,國家還對中小商貿企業在增值稅方面予以了一定的優惠條件。比如針對從事古舊圖書、科學教育和實驗等項目的中小商貿企業,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對于批發水產品、肉、蛋、禽等業務征收增值稅后所增加的稅款,可以在征收之后由財政返還給中小商貿企業。(3)營業稅稅收優惠。對中小商貿企業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一起參與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免征營業稅。
(二)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內在動力:減輕稅負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投資、籌資等涉稅事項作出適當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一切優惠,以達到少納稅、遞延納稅等稅后利潤最大的目標,從而獲得最大稅收利益的行為。從稅收籌劃的概念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商貿企業大部分都屬于中小企業,其與大型商貿企業相比,在競爭力方面相對較弱,因此,在我國稅法不斷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小商貿企業只有從企業內部積極做好稅收籌劃安排,才能盡可能地利用國家提供的稅收優惠條件,減輕稅負,從而實現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目前,對于大多數中小商貿企業來說,并沒有將稅收籌劃工作納入企業的日常工作之一,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面臨諸多問題。具體來講,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觀念上存在偏差;二是稅收籌劃目標過于單一;三是稅收籌劃方法選擇不到位;四是專業性的人才缺乏。對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是提出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對策的基礎性條件。
(一)觀念上存在偏差
稅收籌劃理論在國外出現較早,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也有較長時間。與國外形成鮮明的對比,我國稅收籌劃的出現較晚,直到20世紀90年代我國正式走上市場經濟道路之后,稅收籌劃才開始引起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重視。正是稅收籌劃進入我國的時間較短,使得人們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這直接影響到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很多中小商貿企業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只需要通過做賬動下手腳就可以達到目的。即使有些中小商貿企業認識到稅收籌劃有一定的意義,但也是將稅收籌劃視為一次,認為稅收籌劃就是每年一次,或者認為只是在企業設立或投資時才需要進行稅收籌劃。事實上,稅收籌劃作為影響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將其納入日常的財務管理過程之中,企業才能在進行財務決策之時作出正確的選擇。
(二)稅收籌劃目標過于單一
中小商貿企業只有樹立了正確的稅收籌劃目標,才能真正讓稅收籌劃為中小商貿企業發展服務。毋庸置疑,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最直接的目標就是減輕企業稅負。但中小商貿企業在稅收籌劃目標確立方面存在的問題在于過于追求單個稅種的稅負降低,如果中小商貿企業僅僅以“減輕稅負”為稅收籌劃的目的,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因為中小商貿企業只有降低了整體稅負,才能獲取最大的稅收收益。而中小商貿企業如果只堅持“減輕稅負”這一理念,很容易將目標集中于單個稅種的籌劃之中,而忽略企業整體的稅收籌劃,最終難以實現企業稅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三)稅收籌劃方法選擇不到位
當前中小商貿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對選擇何種稅收籌劃方法缺乏科學而詳細的評估,導致有些中小商貿企業選擇了一些不適合自身的稅收籌劃方法,難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標。筆者在對武漢一些中小商貿企業進行走訪時發現,不在少數的中小商貿企業利用非正常的方式來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比如設置兩套賬簿,對內一套,對外一套,以會計作假的方式來進行稅收籌劃安排。與此同時,有的中小商貿企業管理者將會計作假作為了稅收減負的重要途徑,設置對外賬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進行納稅申報。從本質上講,通過設計假賬簿來達到減稅的目的并不能稱之為稅收籌劃,而是一種偷稅或漏稅的違法行為。這不僅僅達不到減稅的目的,反而要遭受國家法律的制裁,最終讓中小商貿企業走上滅亡的道路。
(四)專業性的人才缺乏
當前很多中小商貿企業的管理者認為,稅收籌劃完全可以由財務管理工作人員完成,因此無需配備專門的崗位和工作人員。事實上,稅收籌劃工作對于專業性人才的要求并不亞于財務管理人員,其不僅僅要求具備基本的財務管理知識,還要求對當前國家和各地的稅收法律、政策有一個精確的把握,并及時進行更新。因此,雖然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素質在不斷提高,但稅收籌劃工作專業性較強,對人才綜合素質要求較高,而這樣的人才在市場上較為稀缺。由于高等教育體制上的原因,我國當前并沒有專門針對稅收籌劃人才的培養機制,高校基本上只是設置了財務管理課程,而稅收籌劃課程較少設置。即便有些高校設置了稅收籌劃課程,也只是將其作為邊緣課程,并沒有受到太多的重視,使得我國稅收籌劃人才較為缺乏。稅收籌劃人才需支付薪金較高,一般中小商貿企業難以聘請到如此專業的人才,這也是阻礙中小商貿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方案
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要解決當前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中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理念,其次要豐富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目標,再次要加強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方法的研究,最后要加快稅收籌劃人才隊伍建設。
(一)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案選擇
從前面的論述可知,國家針對中小商貿企業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立足于這些優惠政策,如何開展稅收籌劃工作,這是中小商貿企業必須解決的難題。筆者認為,中小商貿企業應主要做好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收籌劃工作。(1)增值稅稅收籌劃。中小商貿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可以采取以下幾種辦法:一是在增值稅的籌劃過程中納入固定資產,由于固定資產可以從銷售項目稅額中進行抵扣,因此將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項目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被占用的流動資金;二是改變購貨方式,購入稅法予以稅收優惠的貨物,比如中小商貿企業在收購廢舊物資和農副產品時,可以進行一定的稅額抵扣,由此也可以減少企業自身的納稅額;三是采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比如中小商貿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應銷售給客戶1 000件商品,給予的折扣是100件,在相應的發票上寫1 100件的銷售數量和金額,與此同時,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100件的折扣金額,那么這100件的金額在計稅時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2)消費稅的籌劃。消費稅實行的是一次征收制且大多數應稅消費品是在產制環節征收,因此,中小商貿企業只需要做到在應該納稅的環節納稅,自然就能達到減輕稅負之目的。因此,中小商貿企業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稅收籌劃:一是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收籌劃;二是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三是折扣銷售和實物折扣的籌劃。(3)營業稅的籌劃。針對營業稅而言,主要是結合中小商貿企業的特點,改變經濟合同的訂立方式,盡量減少應稅勞務,從而達到享受稅收籌劃之目的。具體而言,中小商貿企業可以與交易方協商,及時調整合同總收入,由此也可以減少營業稅的繳納金額。
(二)完善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建議
1.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理念
在我國以往的稅收宣傳活動中,總是過于強調稅收的國家強制性,要求任何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稅法的規定,以進行合法經營。這使得廣大企業只是認識到納稅的義務,而忽略在納稅過程中,納稅主體其實享有一定的稅收權利。作為納稅主體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稅收籌劃在實現納稅主體稅收權利中起著關鍵的作用。建議國家通過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方式加強對稅收籌劃的宣傳力度,展示稅收籌劃成功的案例,使廣大中小商貿企業對于稅收籌劃與漏稅、偷稅的區別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以營造良好的稅收籌劃氛圍,讓中小商貿企業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理念,將其納入日常的財務管理過程之中,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稅法權利。
2.豐富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目標
稅收籌劃目標直接指引著中小商貿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而且中小商貿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過程,受多種稅收政策的影響。因此,中小商貿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不應僅僅局限于降低稅負的目標,在稅收籌劃中只是簡單地考慮稅收籌劃的成本與效益,而應將稅收籌劃與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經營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充分考慮中小商貿企業的市場環境與資源配置狀況,制定出科學的稅收籌劃方案,最終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強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方法的研究
在我國宏觀經濟環境不斷變化的情況下,財稅政策亦會不斷進行調整,加之各經濟開發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開發區、自由貿易區等特殊區域相應的稅收政策有較大區別,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的稅收籌劃面臨著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稅收籌劃方法急需有相應的指導。特別是當前在我國掀起互聯網投資的,很多中小商貿企業都涉及互聯網經營,而與之相對應的稅收征管策略和稅收籌劃方法都還處于探索階段。建議國家組織國內權威的財稅專家,對國外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方法進行系統分析,并立足于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的實際狀況和國內宏觀經濟、稅收環節,對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方法進行科學的研究,總結出適合中小商貿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法。如此,可以推動中小商貿企業在財務管理中科學地進行稅收籌劃。
4.加快稅收籌劃人才隊伍建設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加之稅收籌劃為中小商貿企業所接受的程度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中小商貿企業將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對稅收籌劃人才的需求也將越來越多。針對當前我國專業性稅收籌劃人才較為缺乏的現狀,加強稅收籌劃人才隊伍建設勢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在我國高等院校專門開設稅收籌劃專業,或在財會專業類設置時,將稅收籌劃課程放在重要位置,以增強學生稅收籌劃基本理論的學習。與此同時,注重學生稅收籌劃的實踐能力培養,高等院校應積極與企業合作,讓稅收籌劃或財會專業的學生走進企業,接觸稅收籌劃實務。另一方面,繼續完善我國注冊稅務師考試辦法,讓更多的從業人員開始注重稅收籌劃方面的能力培養,并加強對稅收籌劃人員的考核,督促其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
結 語
我國經濟正面臨著轉型,在復雜的經濟環境之下,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發展面臨一定的瓶頸,利潤空間越來越小。由此,稅收籌劃對于中小商貿企業的重要性亦越來越突出。中小商貿企業在市場經濟中,應正視當前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稅收籌劃的新思路,減少中小商貿企業不必要的稅收開支,進而提升中小商貿企業收益,促進中小商貿企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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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經濟特區,有一家從事精密機械制造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創建于2001年,按照有關稅法的規定,這類企業在該地區可享受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又因為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期為十年,故按規定可以享受“免二減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按照立足沿海、擴展內陸的經營思路,2004年該企業擬在北京、武漢等大城市設立銷售公司,企業的決策層認為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是可以擴大企業的產品銷售渠道;二是可以提高該企業在某一區域范圍內的知名度;三是通過在深圳特區匯總繳納所得稅,可以使企業所得稅稅負最低。
我們假設該企業2004年由北京、武漢等地匯總至深圳經濟特區的應稅所得額為600萬元,其中北京銷售公司為100萬元,武漢銷售公司為200萬元,由深圳產品生產地所銷售的產品為300萬元。由于該企業現在正處于減半征收期,因而其稅率為7.5%。為了慎重起見,該企業特地請來了有關人員進行論證,論證沒有達成共識,一種意見認為:該企業設在各地的銷售公司,可以按深圳經濟特區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意見:該企業設在各地的銷售公司,應該分別按當地同類企業的適用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那么該企業究竟應按什么稅率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下面加以具體分析。(為了節約篇幅,在本文中對涉及到地方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不作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免稅條件和范圍作了如下界定。
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謂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和天然氣);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免二減三”的優惠。
由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該機械制造企業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因而符合“免二減三”的條件和范圍。
那么,該企業通過匯總后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是否符合相關的稅收政策呢?
國稅發[1997]0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不同稅率地區的分支機構如何依照稅法確定適用稅率的有關問題提出了如下處理辦法。
1.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商品零售、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無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產品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
我們從《通知》可以看出,對涉外企業分支機構適用所得稅稅率的問題,是通過區別應稅所得額的不同形態,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的。
那么就第一種情況而言,如果該機械制造企業在武漢、北京等地區設立精密機械制造分廠,那么計算所得稅時,就應比照當地同類業務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分別計算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即300萬元×7.5%+(100萬元×33%+200萬元×33%)=121.5萬元。
而設在深圳的這家企業是屬于第二種情況,即企業既生產產品又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那么根據國稅發[1997]049號的文件精神,無論該企業是否設立銷售公司,都應按產品生產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來計算企業所得稅。通過兩種形態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在深圳的這家企業,由于屬于《通知》所屬的第二種形態,因而該企業設在外地的銷售公司的應稅所得額應按7.5%的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由該企業的總機構匯總繳納,即(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7.5%=45萬元。兩相比較,按照第二種形態繳納所得稅可節約企業所得稅稅額76.5萬元即:121.5萬元-45萬元=76.5萬元。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企業在外地設立銷售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是能夠成立的。
需要提醒該企業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3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6號)指出:不允許外資企業將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年終稅款結算一并申報,因為它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原則,因此該企業應要求在各地設立的銷售公司按四個季度上報匯總,以便總部能及時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以避免不必要的“稅事”產生。
論文關鍵詞:稅收籌劃;所得稅;避稅
0 引言
稅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經營成本,稅收政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會產生重要影響。但是,長期以來我國企業對稅收籌劃并不重視,直到近幾年才被人們逐漸的認識、了解和應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相應地有了節約成本、創造利潤的動力和壓力,在這種情形下人們對減輕稅收負擔有了真正的認識。稅收籌劃就是在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一切優惠的基礎上,在諸多選擇的納稅方案中,選擇最優,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為此,本文擬對商貿企業的稅收籌劃做簡單探討。
1 稅收籌劃的原則
稅收籌劃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國家稅法為研究對象,根據稅法的規定比較不同的納稅方案,根據結果做出的優化選擇。一切的違反法律規定的避稅行為,都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因此,我們在稅收籌劃過程中一定要堅持合法性的原則。在籌劃實務中堅持合法性原則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要全面、準確地理解稅收條款,而不能斷章取義,要理解稅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準確分析判斷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稅收法律規定。三是要注意把握稅收籌劃的時機,要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選擇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周密精細的籌劃來達到節稅目的,而不能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而人為采取所謂補救措施來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
2 當前我國商貿企業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2.1 對稅收籌劃的認識不夠
一些企業簡單的認為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是主要的,稅收籌劃是次要的。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建設滯后,加上征管機制不完善,稅務機關在執法上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稅收執法上的隨意性,造成納稅人把與稅務機關搞好關系作為降低稅收支出的一條捷徑。
2.2 稅收籌劃方式單一
目前,企業稅收籌劃主要集中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和會計方法的選擇兩大領域。眾多籌劃者意識到,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使企業的稅基縮小,或者避免高稅率,或者得到直接的稅額減免;也意識到通過選擇會計方法,滯延納稅時間,可以在不減少總體納稅額的情況下,取得“相對節稅”的收益。但從各國的稅收籌劃實踐來看,企業稅收籌劃的方式遠遠不止這些。原則上講,稅收籌劃可以針對一切稅種。不同稅種對不同企業來講,稅負彈性的大小是不同的。從稅負彈性大的稅種入手,結合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和企業的經營規模進行稅收籌劃,可以貫穿于企業發展的全過程,涉及所得稅、流轉稅、資源稅、財產稅以及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各個層面。同時,防止企業陷入稅法陷阱、實現涉稅零風險以及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等也應該是稅收籌劃的重要方式。
3 我國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方法
3.1 謹慎選擇采購廠家,實現合理避稅
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從一般納稅人處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17%,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經稅務機關開票,只可以扣稅6%或4%,少抵扣的11%或13%成為企業要多負擔的稅額,這部分稅額會形成存貨成本,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稅后利潤。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但若是采購時考慮現金流出的時間價值,在從兩類納稅人處采購的貨物的質量及不含稅價格相同的前提下,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購貨對象對企業加速資金周轉、擴大再生產、提高生產效率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3.2 注重結算方式的選擇,實現合理避稅
從結算方式選擇上入手采購時結算方式的籌劃最基本的一點是盡量延期付款,為商貿企業贏得一筆無息貸款,但應注意企業自身的信譽。結算方式有賒購與現金采購之分:當賒購與現金采購無價格差異時“則對企業稅負不產生影響”賒購為好;當賒購價格高于現金采購價格時“在增加采購成本的同時”也會獲得時間價值和增加增值稅扣稅的利益,此時企業需要進行納稅籌劃以權衡利弊。
3.3 注重物資入庫種類的種類選擇,實現合理避稅
按照財稅[2009]113號文件的《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通知》,構建固定資產和購買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在物資采購時貨物的歸類方式會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在不違背稅法規定的條件下,適當選擇貨物的歸類方式,可以降低稅負,將與構建固定資產時一起購進的零配件,附屬件作為低值易耗品。不僅可以扣抵稅收,而且可以提前確認成本,推遲納稅。同樣,與材料一同購進的與技術有關的支付,如果計入無形資產則不得扣稅,所以最好計入材料成本。
3.4 選擇最優存貨計價方法,實現合理避稅
對企業存貨的計價方法,稅法允許企業各項存貨的領用和發出,其成本計價可以從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加權平均等方法中選擇,但是計稅方法已經選定,不得隨意進行改變。會計準則在存貨計價上也提供了多種計價方法.從理論上分析,存貨計價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有效手段。一般的,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是物價上漲時,應該采用后進先出法,使本期的銷售成本提高,達到本期降低所得稅的目的,相應的,如果物價漲落幅度不大,可以采用加權平均法,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從理論上說,存貨計價方法可以調節當期的利潤水平,但是在會計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的計價方法后,當前的籌劃空間還不是很大。
[關鍵詞]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問題;建議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企業通過對資金募集、經營和投資等活動,在一定合理條件下安排、統籌,并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使用稅法中獨有的起征點、減免稅、加計扣除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實現企業稅收成本降低,經濟效益最大化。近年來,我國為營造良好的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環境,相繼實施了一些宏觀經濟政策和稅收制度,成為中小商貿企業減輕賦稅、增加收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發展的內在動力,為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現實基礎。我國中小商貿企業因為受先天規模小、起步晚、融資難、經營條件較差等因素影響,在我國整個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因此,中小商貿企業為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開展科學高效稅收籌劃工作刻不容緩。
一、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的意識不強和認識不深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我國的中小商貿企業管理者對稅收籌劃的認識淺薄,并沒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內涵。其認為企業的稅收成本是由稅務機關決定的,只需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申報納稅。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將提高商品銷售額作為企業的唯一目標,其他的經營目標并不重視。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偷稅漏稅,鉆法律的空子,或是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在企業成立時一次性的行為,無需浪費資源過多關注;另一方面有些企業管理者意識到了稅收籌劃對企業長久發展的重要意義,但由于對稅收籌劃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認識,只將企業的稅收籌劃局限于“減輕稅收”,只將眼光瞄準一種稅種,并沒有從全局出發、整體考慮企業,將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管理相結合,從而不利于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
(二)不熟悉稅收法規
中小商貿企業由于缺乏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不熟悉,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條件為企業發展做貢獻。如國家出臺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當商貿企業吸納殘疾人就業時,可以在稅收上享受一定的優惠,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除了可以據時扣除之外,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工資按100%加計扣除。還有些地方規定中小商貿企業吸納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時,可以享受少交企業所得稅甚至是免稅的優惠。但很多企業不熟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忽略了稅收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利益,無法降低企業稅收成本。
(三)稅收籌劃的基礎較差
稅收籌劃的重要基礎就是確保企業存在一套規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財務工作機制。目前中小商貿企業財務工作機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問題。一是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不完善,并未嚴格地執行會計政策,出現錯誤的賬目、原始憑證缺失、企業小金庫等現象,造成企業賬實不統一。這使相應的稅收籌劃制度不能正常的實施;二是財務人員的職責意識較弱,沒有盡到工作的責任,有時賬務處理存在疏漏,不能為財務分析提供準確數據,不利于稅收籌劃工作的實際展開。
(四)稅收籌劃脫離企業經營狀況
不同的企業在規模、經營方式、產品特點以及企業發展階段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很多中小商貿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業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來進行企業自身的籌劃工作,忽視了將稅收籌劃與企業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相結合,導致稅收籌劃失敗,擴大企業風險的同時也不利于企業稅收籌劃。
(五)稅收籌劃整體統籌能力不足
中小商貿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沒有關注稅收因素,企業缺乏整體統籌安排。如在公司開設分支機構時,企業在選擇分設分公司還是子公司上沒有一個周祥嚴密的方案,對這兩種選擇哪一種更節稅也不是很清楚。選擇開設分支機構,也沒有根據開設地的實際經營狀況和市場占有率來考慮,有時做出的決策只是依據公司領導的個人喜好。又如市場部門在進行商品促銷時,選擇促銷方案也沒有考慮節稅的問題,哪一種促銷方案最節稅,企業的稅后凈利潤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購部門忽視了最終的價格優惠,僅僅依靠供應商提供的價格來選擇供應商。如果本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選擇的供應商最好也是一般納稅人,因為一般納稅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可能會使企業得到更多的價格優惠。而企業的采購一般會選擇表面價格更低的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這對企業自身的整體發展不利。
二、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企業領導不重視稅收籌劃工作
我國的中小商貿企業領導稅收籌劃意識普遍淡薄。部分領導并未認識到稅收籌劃是企業具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并不認為稅收籌劃會對企業產生有利的影響。因此,企業管理者就不會主動的從企業戰略上布局,戰術上要求,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工作會耗費大量的資金和人力,中小商貿企業本身的資金就很有限,這筆開銷公司投入來進行稅收籌劃只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小企業無條件也無需完成,這是大企業才會計劃實施的工作。
(二)企業管理制度不規范
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實施需要良好的企業管理制度作為支撐,中小商貿企業管理制度的不規范,導致財務工作不能為稅收籌劃的有序進行奠定良好的基礎。一是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企業購進商品時,需經部門領導的同意且簽字,但往往有時企業的采購單上只有采購人員的簽名,沒有部門領導的簽名,這樣就很難確認責任主體;二是工作內容不明確,如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其職責就是會計核算并向相關利益主體提供財務報告,對之前的比較稅收成本的預測、分析、控制以及相關決策的項目與自己無關是上層領導的事情,稅收籌劃工作不在其職責范圍;然而管理者認為所有的涉稅事務都應該由財務部門所負責。
(三)稅收籌劃人員專業知識薄弱、綜合素質低
一方面由于國家高等院校課程體系不完善,對稅收籌劃專業重視程度低,導致稅收籌劃方面的專業人才缺失;另一方面,從業人員在擇業時,在觀念上普遍存在對中小商貿企業“歧視”心理,而高端專業人才更是選擇大企業就業,所以,在專業人才擁有上,中小商貿企業明顯不占優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中小商貿企業在管理能力資源上弱于大企業,現實中,也存在因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貿企業通常采用會計人員、甚至行政人員兼職稅收籌劃崗位,兼職人員專業知識的薄弱對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四)企業部門間溝通協調能力較弱
稅收籌劃工作需要企業各部門相互溝通、協調,才能整體統籌安排。中小商貿企業的各部門在采用相應方案時,只考慮本部門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沒有與稅收籌劃相關人員協調統一,而稅收籌劃人員在設計籌劃方案時,沒有做到及時有效的與其他部門人員進行溝通,只是從自身角度出發,沒有考慮到所選的方案對其他部門來說是否可行。所以,企業很難整體統籌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國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對策
(一)加深對稅收籌劃的認知
首先,稅收籌劃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統籌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業領導足夠的重視,在企業管理系統頂層設計中應適當增加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要性,同時,應該投入專門的資金、專業的人才以保障稅收籌劃工作的高效開展。其次,在思想意識上,企業領導和相應職能人員要加強對稅收籌劃的深入理解。在宏觀上,不僅要掌握國際經濟及政策形勢,更應加強與稅收籌劃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跟蹤最新稅收籌劃政策形勢和行業動態。在微觀上,要將國家政策及相應要求同自身管理結合起來,在合規運行的基礎上,探索一套適合自身經營特點的稅收籌劃工作方案。同時,要綜合考慮外部環境和企業內部經營狀況,將制約稅收的政策、條件及因素進行詳細地分析,做出更科學合理的稅收規劃。
(二)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完善的規章制度尤其是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中小商貿企業合理有效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提供便利。一是中小商貿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體系,適當時可通過專業咨詢公司輔助建立完整、科學的財務管理體系,保證企業在制度建設上就規避風險。同時,中小商貿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商品購銷存環節管理辦法,及時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動的情況;二是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管理考核機制,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同時,應嚴格執行內部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落實企業內部責任問題,強化會計監督職能,保證會計制度的落實和有效執行。
(三)促進內部整體統籌工作
中小商貿企業各部門間要重視溝通、加強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態共同為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提供支持。首先企業在確定一個具體的稅收籌劃方案之前,相關部門先進行分析,確定方案的可行性,選擇出最佳的方案,實現節稅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其次在執行納稅籌劃方案時,各部門應互相配合并能時刻關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四)加快稅收籌劃人才培養
一是中小商貿企業要不斷地提升企業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并積極參與稅務部門組織的年度稅收政策培訓班,使納稅籌劃當事人接受專門的、有針對性的培訓后,能夠深刻了解國家稅法及通曉與稅法相關的經濟法規、熟悉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同時應具備必要的財務管理知識,將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中資金、價值、時間等理論和技術方法相結合,把納稅籌劃工作做好;二是中小商貿企業應將“走出去”與“引進來”相結合,給企業的稅收籌劃人才提供學習交流的機會,在與國內優秀企業以及國外企業交流的過程中增加認識、提升能力;同時,重視吸引專業的稅收人才,滿足企業人才的需求。
(五)加強與稅務中介機構的聯系
稅務中介機構的引導和服務,對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專業的稅務中介機構擁有稅務籌劃方面經驗豐富的人才,能給企業提供了“外援”,稅務機構有效的指導會彌補中小商貿企業專業人才上的不足,專業的指導也能及時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并規避潛在的財務風險。稅務中介機構的參與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大力支持,能夠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更好更快的發展,提高企業稅收籌劃的檔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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