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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勘察管理條例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0 09:46:1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設工程勘察管理條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建設工程勘察管理條例

    篇1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工程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基礎設施、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含圖紙、圖表)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過工程勘察設計。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不得進行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測繪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申請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需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格證書的等級和申報程序,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的,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后30日內,到原資格證書審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通過互認或者考試取得內地注冊資格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士,已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還可以在本自治區再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執業。

    第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允許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格證書、圖簽、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發包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資格證書、未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應急的救災等工程項目,可以不實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持有的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或者業務范圍內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個人和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等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可由兩個以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參加聯合共同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都應當具有承包該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相應的等級的資格證書,并共同履行承包合同的義務,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第十七條 經發包方同意,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中部分單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國家和自治區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給予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四章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依據批準的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拒絕發包方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違反前款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程序分階段進行,達到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工程勘察階段劃分應當與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相適應,符合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等要求。

    工程設計階段分為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及技術要求較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城市雕塑等還包括方案設計階段。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推薦淘汰和不合格產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標明編制單位的名稱、資質證書等級、編號,有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及相應專業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及國家規定的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中需要修改工程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也可以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修改設計文件的工程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文件修改部分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施工,說明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解決施工中因工程勘察設計而引起的技術問題,參加投產試運行、工程竣工驗收。

    重大、復雜的工程應當按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計算機軟件及其所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未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轉讓、重復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對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的;

    (二)工程項目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就進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其發包行為無效,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格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等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不合格產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失誤,造成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承擔相應賠償。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格等級和吊銷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其職權范圍決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或者不按資格條件審批資格證書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索賄、受賄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還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的資質20xx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0號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強調: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等,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概預算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材料,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設工程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勘察設計項目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勘察設計項目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并引導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使其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優創新,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省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優秀成果的評選活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勘察設計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和揭發。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十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認證管理制度。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勘察或者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規定的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擅自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二條、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

    第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地址、隸屬關系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勘察設計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權限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認定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認定,由省建設、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證書專用章,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審代簽設計文件、提供圖簽、代蓋證書專用章。

    第十七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工作,不得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勘察設計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禁止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在保證其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將勘察設計項目按照技術要求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但必須選定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勘察設計項目的總體協調與配合。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經發包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將其承包的勘察設計項目中的特殊專業部分,分包給其他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但勘察設計項目主體結構的設計不得分包。

    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對承包單位負責,并與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勘察設計項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轉包勘察設計項目。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和省統一制發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費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隨意壓低或者抬高勘察設計費。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省外、境外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活動中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勘察設計業務。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勘察設計承發包活動。

    第四章、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環境保護、抗震防災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并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

    第二十八條、勘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勘察技術規范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對所提供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勘察資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勘察單位在勘察活動中發現文物或者有開采價值的礦藏,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階段和深度要求編制設計文件;未經勘察或者勘察深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不得進行設計。

    第三十一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

    (二)符合勘察設計合同要件;

    (三)勘察設計人員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

    (五)加蓋單位資質證書專用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文件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發包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單位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內部使用功能、投資概預算等重要內容的,須報經原批準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的版權歸原勘察設計單位所有,未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抄襲、復制或者盜用、盜賣。

    第五章、質量與標準管理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制度,對本地區、本系統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定期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十六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對發包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和結構安全度。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勘察設計文件的校核和審簽制度。

    因勘察設計文件質量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在設計文件中擇優選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劣質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工程施工,負責交代設計意圖,做好施工過程中與設計有關的服務工作,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勘察設計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實施,由省技術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技術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批準。編制設計文件時采用的標準設計,是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應當優先采用標準設計圖集。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應當制定技術標準;沒有技術標準的,不得推廣應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發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將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

    (三)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五)未經勘察發包設計,或者未經設計發包施工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收費標準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圖簽和證書專用章或者為其他單位代審代簽設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非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注冊人員可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有關機構吊銷執業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掛靠或者組織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三)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第四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倒手轉包或者分包勘察設計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罰沒處罰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保證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第六條工程勘察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業務。

    工程勘察企業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業務。

    第七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健全勘察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

    第八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所必需的現場工作條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十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并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工程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及有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或者注冊資格。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做好現場踏勘、調查,按照要求編寫《勘察綱要》,并對勘察過程中各項作業資料驗收和簽字。

    第十三條工程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人員,應當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勘察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勘察文件負主要質量責任;項目審核人、審定人對其審核、審定項目的勘察文件負審核、審定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準確,嚴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第十五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確保儀器、設備的完好。鉆探、取樣的機具設備、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及測量儀器等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員的質量責任意識。觀測員、試驗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將全部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委托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對工程勘察文件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工程勘察企業有關質量管理文件、文字報告、計算書、圖紙圖表和原始資料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二)發現勘察質量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質量管理程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工程勘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檢舉、投訴工程勘察質量、安全問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工程勘察企業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或者未提供真實、可靠原始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第二十六條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審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撤銷委托。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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