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5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房屋土地資產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法定代表人:李維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滕建國,上海市國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徐富榮,上海市國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嶗山西路201號。
法定代表人:蔡育天,該局局長。
委托人:陸銀華,上海市虹口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長。
委托人:蔣榮,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上訴人上海虹城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城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房地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0)滬高民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聯合信托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產企業公司(以下簡稱新城公司)、上海市虹口區房屋綜合開發經營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與上海房地局簽訂滬土(1992)出讓合同第13號《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A地塊出讓合同)約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開發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上海市吳淞路31號街坊A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與開發公司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投資組成合資企業虹城公司,上述A地塊土地使用權即轉為虹城公司。1994年9月10日,虹城公司與上海房地局又簽訂滬土(1994)出讓合同第75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B地塊出讓合同)約定:虹城公司取得上海市吳淞路31號街坊B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虹城公司如不按與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虹口區政府)簽訂的《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費用,上海房地局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同日,虹城公司與上海房地局簽訂《A地塊出讓合同備忘錄》載明:雙方同意將A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延長至2043年10月8日止,與B地塊土地使用權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虹城公司分別與案外人虹口區政府簽訂《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合同》、《補充協議》、《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約定了虹口區政府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費用數額及違約責任等事宜。在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協議過程中,虹城公司發現受讓的地塊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虹城公司以虹口區政府違反《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拆遷期限、且在拆遷過程中發現該受讓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為由,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依法解除拆遷合同,由虹口區政府返還其支付的動遷費,并支付違約金、設計費、勘察費及A地塊土地使用年限減少等損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1996)滬高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有關上海市吳淞路31號街坊B地塊的《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合同》有效,繼續履行;二、虹口區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付虹城公司賠償金2,645,912.13美元;三、虹口區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虹城公司受讓的A地塊土地使用年限減少損失130,146.91美元;四、虹城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五、虹城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虹口區政府委托動遷費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為總值按每日萬分之三給付滯納金。虹城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并申請追加上海房地局為該案第三人。本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認定,虹城公司在二審期間申請追加上海房地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實際是對雙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有爭議,屬于另一個性質的法律關系,不屬本案第三人。由于虹口區政府并非在合同約定的14個月內完成拆遷,虹城公司根據不安抗辯和同時履行抗辯的原則,有權遲延付款。在虹城公司訴訟后,虹口區政府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才主張已經完成拆遷,且雙方對拆遷范圍存在爭議,因此,在法院沒有作出判決上的認定前,不能以開庭日作為已經履行的日期,應當以法院判決生效的日期作為虹城公司付款的日期,一審法院判決虹城公司自1997年6月17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為總值每日按萬分之三給付滯納金,缺乏依據,依法應當糾正。據此判決:一、維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6)滬高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項。二、變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6)滬高民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虹城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虹口區政府委托動遷費7,170,505美元。
2000年9月11日,虹城公司依據本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以上海房地局沒有告知其出讓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其與上海房地局簽訂的B地塊出讓合同;由上海房地局返還其土地出讓金,并賠償其拆遷的經濟損失。上海房地局則提供了由虹城公司1995年1月12日、同年9月6日簽收的虹口區民防辦發出的《停止施工通知書》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辦法》的復印件,以此證據證明虹城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另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199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民防工程的產籍檔案由市或區民防部門管理,房地產權籍檔案由市或區房地局管理;上海房地局在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對出讓的土地自然狀況包括地表下的設施情況告知受讓人,以保證其出讓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另據虹口區民防工程管理所檔案卡記載:虹城公司受讓的A地塊有一處建筑面積69平方米的民防工程;B地塊分別有建筑面積76平方米及建筑面積42平方米的民防工程,其三處民防工程合計為建筑面積118平方米。上海房地局在與虹城公司簽訂《A地塊出讓合同》、《B地塊出讓合同》時,未履行告知出讓土地現狀的義務。虹城公司亦沒有向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審批手續,其受讓的A、B地塊未實際開發建設。
一審訴訟期間,一審法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會計師事務所)對A、B地塊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拆除費用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拆除A、B地塊118平方米民防工程的費用為49,511.98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上海房地局代表國家以合同形式將訟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虹城公司,雙方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權利義務履行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上海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就虹城公司訴訟已超過時效所提供的證據為復印件,依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即便上海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區民防辦談話通知書能證明虹城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訟爭地塊下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虹城公司已提出質疑,因此,上海房地局認為虹城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認定上海房地局出讓給虹城公司的地塊是有瑕疵的,對此,依法應由上海房地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可以確認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的《拆遷合同》等有效,并繼續履行。而《拆遷合同》又是本案B地塊出讓合同解除與否的前提,且虹城公司關于解除本案訟爭合同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因此,對虹城公司請求解除B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返還土地出讓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對虹城公司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因民防工程拆除費用為49,511.98元,應由上海房地局承擔。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認虹城公司在委托拆遷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違約,因此,虹城公司的違約行為亦是造成其土地開發工作閑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海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權又是有價值的,故可延長土地使用權年限來折價賠償。據此判決:一、延長虹城公司受讓取得的A、B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即從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續50年;二、上海房地局賠償虹城公司民防工程拆除費用49,511.98元;三、虹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571,410.30元,由虹城公司負擔71410.32元,由上海房地局負擔500,000元;評估費3000元,由上海房地局負擔。
虹城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海房地局出讓的A、B地塊存在民防工程,致使其不能達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預期的經濟利益,上海房地局應當賠償土地出讓金、拆遷費、工程設計費及利息等經濟損失;中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讓的A、B地塊拆除民防工程費用評估為49,511.98元,并非實際發生的費用,該費用的數額應當以實際拆除所發生的費用損失為依據。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予以改判。上海房地局答辯同意一審法院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駁回虹城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審理認為:虹城公司依據與上海房地局簽訂的《A地塊出讓合同》及《B地塊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列入國家財政預算,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上海房地局依約交付了出讓的A、B地塊,且虹城公司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主張及以延長虹城公司受讓的A、B地塊土地使用權年限作為虹城公司使用土地年限減少的損失之判項沒有提起上訴,因此,虹城公司上訴主張上海房地局賠償其土地出讓金及利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海房地局與虹城公司之間不存在拆遷補償的法律關系,在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履行《委托拆遷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區大市政配套費的合同》中,由于虹口區政府對B地塊逾期拆遷,導致虹城公司已經受讓的A地塊延期開發建設,為此,本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已經判令虹口區政府償付虹城公司賠償金2,645,912.13美元,賠償虹城公司A地塊土地使用年限減少的損失130,146.91美元。虹城公司與虹口區政府之間的拆遷合同合法有效,已經履行,因此,虹城公司主張上海房地局支付其拆遷費及利息損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民防工程系防空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拆除民防工程必須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拆除。虹城公司至今尚未向有關民防部門提出拆除民防工程的申請,該工程項目用地至今亦尚未開發建設,且本院(1998)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已經認定:“虹城公司在委托拆遷及大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違約”,因此,虹城公司的違約行為亦是造成其土地開發工作閑置的原因之一。虹城公司主張上海房地局賠償工程設計費、工程款等費用,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因虹城公司沒有辦理拆除民防工程的報批手續,民防工程尚未實際拆除,一審法院委托中南會計事務所對該民防工程的評估結論,應當作為上海房地局支付虹城公司拆除民防工程費用的依據,虹城公司以中南會計師事務所評估非實際發生的費用為由主張上海房地局再行支付民防工程的拆除費用,沒有事實根據。一審法院根據上海房地局在履行雙方簽訂的《A地塊出讓合同》及《B地塊出讓合同》中,沒有將虹城公司受讓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的現狀告知虹城公司的違約事實,判決由上海房地局賠償虹城公司受讓取得的A、B地塊使用權年限,即從2002年1月1日起算持續50年,上海房地局已經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虹城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他實際經濟損失發生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本市房地產市場日趨規范,商品房銷售糾紛有所減少,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訂過程中隨意“拗斷”購房者訂金,侵害購房人合法權益引起的糾紛仍比較突出,已成為當前商品房銷售的主要矛盾,影響了房地產交易秩序。為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切實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通過訂立商品房預訂協議的方式確定買賣商品房意向的,開發企業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地產權證。
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以預訂或者以預約、認購、定購等其他方式變相預售商品房的,均屬無證預售行為。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二、商品房預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雙方應簽訂書面預訂協議,預訂協議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預訂房地產座落地點、面積、價格、預訂期限、訂金數額及訂金處理辦法等內容。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四、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為準確掌握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數量和現狀,規范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安全,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義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著力解決當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重購建、輕管理”、資產底數不清、賬實不符、管理責任缺失、配置不合理、處置不規范、使用混亂、資產流失等突出問題,通過健全機制,強化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建立適應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工作需要,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
二、目標任務
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準確掌握國有資產數量、分布及管理使用狀態,逐一建立資產臺賬,實行信息化管理,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理順管理關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使用責任,規范管理處置程序,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為行政事業單位正常履職和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資產保障。
三、工作重點
(一)開展國有資產清查建賬。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清查建賬”的原則,由各行政事業單位對其管理使用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建立資產臺賬,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系統,確保資產信息全面、準確和完整。
(二)規范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明確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優化資產配置,盤活存量資產,規范資產處置,加強收入管理,全面提升資產管理水平。
四、清查范圍
本次主要清查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及文物、文化遺址資產。
(一)土地、房屋清查建賬(牽頭單位:財政局),范圍包括:
1、各鎮(街道)政府機關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歷次撤鄉并鎮后閑置的機關土地、房屋;由財政投資修建的村級辦公活動場所)。責任單位:各鎮(街道)
2、農業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基層獸醫站)。責任單位:農業農村局
3、林業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五個國有林場辦公區、生活區、苗圃、林區管護站及木材檢查站、森林公安分局)。責任單位:林業局
4、教育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各中小學校和教學點)。責任單位:教體局
5、衛健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各鎮衛生院、計生站、原各工委衛生所、由財政投資修建的村衛生室)。責任單位:衛生健局
6、文化和旅游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各鎮文化站、縣電影院、張良廟文管所)。責任單位:文旅局
7、市場監管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各工商所、原質監局)。責任單位:市監局
8、公安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各基層派出所)。責任單位:公安局
9、民政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各敬老院)。責任單位:民政局
10、水利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自來水公司)。責任單位:水利局
11、住建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收集站、市民休息站、綠化景觀節點)。責任單位:住建局
12、發改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糧食系統下屬企業、糧站、原經貿局管轄的國有企業)。責任單位:發改局
13、張良廟紫柏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系統土地、房屋使用情況(含文旅集團及下屬公司、各旅游咨詢接待點)。責任單位:管委會
14、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使用情況。責任單位:各行政事業單位
(二)文物、文化遺址清查建賬(牽頭單位:文旅局),范圍包括:
1、張良廟博物館內的所有文物、遺址。責任單位:張良廟博物館
2、縣域內歷史文化遺址和待定文物的紅色教育基地、紀念牌等。責任單位:各鎮(街道)、黨史辦
五、工作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10月12日—10月15日):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工作重點、清查范圍等內容,進行安排部署。
(二)清查建賬階段(10月16日—11月15日):由各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和管理的文物、文化遺址進行全面清查,必要時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輔助清查。清查完成后,制作資產信息卡片,建立資產臺賬,在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內錄入相關信息,并將清查建賬情況書面報縣財政局。
(三)規范管理階段(11月16—11月30日):由縣財政局負責修訂完善《留壩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留壩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并印發執行。對清查建賬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各鎮(街道)、各部門單位要把本次專項整治與“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緊密結合,充分認識國有資產清查建賬和規范管理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當前一項政治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全力抓好落實,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實在在成效,達到預期效果。
(二)夯實責任。各鎮(街道)、各部門單位要切實履行好本單位國有資產的主體管理職責,主要領導是本次專項整治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部署協調,組建專門機構,落實專人負責,切實抓好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受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委托,承擔轄區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和商品房預售、抵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的登記管理,負責管理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檔案,落實房產政策,處理房屋權屬糾紛等工作。對于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而言,財政預算資金是單位資產形成的主要渠道,資產管理水平又屬于預算安排合理與否的基礎,其間接地影響著事業單位資金的預算工作。由此可見,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是互為前提與基礎的。因此,加強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工作,使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能夠有機結合,便也顯得尤其重要。
二、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的現狀分析
(一)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不合理
首先,事業單位普遍存在重資金、輕資產的觀念,這種觀念直接導致資產管理意識不強,管理力度薄弱。很多事業單位只是將有數字的資產收支算作資產,忽略了一些公用設施、設施也屬于資產的一部分內容。這種形勢下,難免會造成資產不清,資產利用率不高等諸多問題的存在。其次,由于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意識薄弱,間接導致單位在總資產的計算方面,容易發生資產計算模糊、資產計算不準確等問題。如果事業單位的現有資產總和不清,賬目反映失真,都會給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效果造成影響。再次,我國事業單位對于資產管理所用手段目前來看還是相對滯后,雖然公共服務設施的資金投入量越來越大,事業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也越來越多,但卻缺乏與之相匹配的管理體制,最終導致資產管理不合理,預算審核責任不清,凸顯出諸多的客觀問題。
(二)國家對于事業單位資產的宏觀管理能力不足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也在大力推進公共財政的改革,以此來提高公共財政的效率性與完整性,推動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但是,國家只重視公共財政大方面的改革,卻忽略了對事業單位資產小方面的監管。由于國家對事業單位資產的宏觀管理能力不足,沒有全面摸清事業單位的總資產,缺乏相應的宏觀調控政策,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預算管理不完整、資產管理混亂等問題的存在。而這些問題,都是影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緊密結合的絆腳石,應該提高重視。
(三)事業單位預算與總資產關聯度低
事業單位各項工作的開展與財政預算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預算結果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資金的分配結果,可見良好的預算管理模式,對事業單位的資金配置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但從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發展情況來看,其在預算管理方法還是存在較多的漏洞,例如,對事業單位資產的總儲存量不重視,支出控制不合理等等。由于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存在問題,直接導致其與資產管理無法緊密結合,影響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細致性、高效性與科學性。
三、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結合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準體系
1、明確資產配置參數事業單位申報資產購置需求、審編經費預算,均需以資產編配標準作為依據。因此,事業部門應該通過有效對策,明確資產配置參數,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就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為例,該單位應該根據單位性質、人員編制以及財力可能作為依據,明確單位各類資產(如辦公用房、機動車輛、辦公家具、空調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等,均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資產)的配置數量、資產性能指標、資產使用年限以及資產的實際價值。只有明確了事業單位資產的各參數指標,才能控制資產的有效規模,優化資產配置結構,進一步提升資產的使用效率,為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的有機結合做出保障。2、制定和推行配置標準事業單位根據其性質的不同,資產配置也會有所差異,再加上行政事業資產本身就具有復雜性、多樣性等特點,在制定和推行配置標準時,也應該遵循“由易到難、循序漸進”的原則。首先從事業單位通用資產的配置標準構建著手,在取得經驗后再全面推廣,從而帶動事業單位其他資產的配置標準化。通過這種方式,以保證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建立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而為資產與預算的結合打好基礎。
(二)強化事業單位的預算控制
基于事業單位的經營特點,應該從如下兩點強化預算控制,才能實現事業單位預算的規范化操作,進一步達到優化資產配置結構的效果。一是精細編制預算。精細化編制預算,是保證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有機結合的先決條件之一。事業單位應該以資產配置標準作為前提,結合單位的存量資產信息,進行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工作。通過精細化預算編制,準確反應單位資產購置、分配使用、處置的明細預算,明確事業單位各類資產的需求內容與數量,明確資產的來源與去向。從而防止因資產投入不足致正常工作無法開展的現象,同時也能規避因資產投入過多致資源閑置問題的發生,進一步促進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有效性。二是嚴格執行預算。以2006年我國財政部出臺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參照,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嚴格執行預算。在各項資產的采購環節,均對照預算進行認真、仔細審核,對符合預算的購置項目簽字確認;對不符合預算,超出資產編配標準的資產采購,一律不予簽字確認,返回重新修改優化,待滿足預算標準才可予以采購;對于因工作任務變化,確需調整資產購置預算的,也應按照規定程度報批后才能允許采購。通過預算環節的嚴格把關,確保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合理性與科學性。
(三)完善績效評估與監督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國資事發[1995]17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教育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陜西省發《進一步加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結合學院資產管理的實際狀況,堅持以查促改,以查促管,查改結合,建立規范的工作機制,從而規范學院的資產管理,提高學院資產管理水平,發揮資產使用效益。
二、清查范圍及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教司編寫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及編碼》規定,學院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土地及植物、儀器儀表、機電設備、印刷機械、衛生醫療器械、文體設備、標本模型、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辦公設備、被服裝具等十五大類,不論購置時間先后,不管經費來源渠道,不管校區分布,都列入此次清查范圍。
工作目標:通過清查,準確掌握各類固定資產的詳細資料,切實摸清學院家底。各類固定資產的清查目標如下:
房屋及構筑物:房屋及構筑物施工圖紙齊全,房產證手續齊全,房產證編號、房屋及構筑物建筑面積、工程造價準確、樓層、結構、面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竣工時間、使用方向(辦公、教室、實驗室、住房、學生宿舍等)、使用狀況、使用單位、負責人、及所在校區清楚。建立陜西理工學院房屋及構筑物數據庫。
土地及植物:土地面積準確,土地變更及審批手續齊全,土地證齊全,土地測繪圖紙齊全,土地變更的檔案齊全。植物的名稱、栽種時間及原值,評估值清楚。建立陜西理工學院土地及植物數據庫。
專用儀器設備、一般設備及其它種類資產:資產設備要帳物相符,名稱、型號規格、單價、數量、造號、制造廠、現狀、責任人準確。大型設備必須填寫使用功能。完善陜西理工學院儀器設備數據庫。
圖書:分年度統計圖書冊(種)數,原值準確。建立陜西理工學院圖書資料數據庫。
三、清查工作方法
1.全面動員,廣泛宣傳,統一思想,提高資產管理意識。
2.自查與核查相結合。各單位各部門首先進行自查,自查主要是依物對帳、依物對卡、依物建帳。各單位各部門在自查的基礎上由學院組織核查小組進行核查,核查按以帳對帳,以帳對物,帳物互對的方式進行。
3.清查與評估相結合。學院在清查的基礎上對確無資料可查又不能說明資產價值的固定資產,交由社會中介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價值。
四、清查工作的階段劃分及工作任務
為配合學院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固定資產的清查工作擬按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__年5月為準備階段。主要任務:①成立學院固定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②整理、編訂《固定資產管理文件匯編》、《陜西理工學院固定資產管理數據庫》,為各單位、各部門的清查提供政策、法規上的依據和帳卡依據。③制訂陜西理工學院固定資產清查工作方案。④召開動員大會,廣泛宣傳動員。
第二階段:20__年6月為自查階段。主要任務:各單位根據《清查工作方案》開展自查,以物對卡,以卡對物,帳物卡互對,明確資產的基本狀況,整理檔案、理請帳目。
第三階段:20__年7-8月核查階段。學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按責任劃分到各相關部門核查,指導。
第四階段:20__年9月統計匯總階段。主要任務:①統計清查結果。②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③對需評估的資產進行評估。
第五階段:20__年10月結束階段。主要任務:檢查驗收這次清產核資的成果,完成陜西理工學院固定資產數據庫建設。
五、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資產清查工作關系學院的生存大計,學院各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學院成立固定資產清查領導小組。學院固定資產清查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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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資產管理處,負責日常清查工作。
辦公室主任:---